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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saza 2012-09-07 11:11 AM

不禁想到傳說中的大水庫理論 XDD

調情紳手 2012-09-07 11:13 AM

所以說...

別人的老婆借來玩一玩!!! :hungry:

再放她回家也不算通姦吧!!!

有借有還耶!!!

真是善體人意的法官哪!!!

給你一個讚!!! :D

左非 2012-09-07 11:39 AM

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個個案很明顯,當然很好判斷
但是法律條文面對的是通案
難保不會有小弟之前所提的情形發生
我不能說罰或不罰哪個比較好
只是提出來給大家權衡而已

條文是死的,所以才要人來評估判斷。
這案你也表示很好判斷了,結果鳥官判鳥例。
能說啥,標準死讀書,一點判斷能力都沒有。

imhung 2012-09-07 12:00 PM

引用:
作者cmwang
女方配偶:法官大人,被告與本人的配偶有通姦的事實,嚴重影響本人的家庭:mad: ....

被告:法官大人,本人只是因女方抱怨其長期處於饑渴狀態之中,一時心軟免費幫她打了一針高蛋白營養針而已,並無妨害原告家庭之意,更有助於其家庭和樂:unbelief: ....

法官:被告所有有理,既然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妨害其家庭的故意,本庭在此依法宣告被告無罪,退庭:laugh: :laugh: ....


你沒去當法官實在可惜了. :D

滄桑悠無愁 2012-09-07 12:13 PM

引用:
作者wills1
對於男方而言 虧損了某種液體
對於女方而言 賺到了懷胎十月的寶寶

男方是比較吃虧的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而且體液留在女方體內未歸還, 所以要算女方侵占吧.. :stupefy: :stupefy:

光祐一郎 2012-09-07 12:23 PM

引用:
作者嗶雞
銀行幹麻跟我算利息 :mad:

反正我借的錢早晚都會還清阿,所以更不可能有據為己意圖阿...... :cry:

財團:你是官嗎 你是**嗎 什麼都不是的就乖乖付錢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gluba 2012-09-07 12:28 PM

鬼島豈是浪得虛名. 一點也不意外.

Rainwen 2012-09-07 12:42 PM

引用:
作者drasil
竊盜的定義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如果那楊大明騎完又把機車「還」回去,當然就不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要件啦。

從一般的通念來看,把東西拿去用一用又放回去,應該是不如把東西直接幹走惡劣(雖然還是蠻機車的),所以似乎不能把兩件事當成同一種行為。

新聞有說,本案適用的法條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可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另外請求民事賠償。

沒有違反刑法跟沒有違法是兩回事,很多時候還是可以用其他法條或民法來求償懲處,
不過一般社會大眾常常會認為某些行為沒有用刑法處罰就不算處罰........ :ase

moneytalk 2012-09-07 12:52 PM

引用:
作者drasil
竊盜的定義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如果那楊大明騎完又把機車「還」回去,當然就不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要件啦。

從一般的通念來看,把東西拿去用一用又放回去,應該是不如把東西直接幹走惡劣(雖然還是蠻機車的),所以似乎不能把兩件事當成同一種行為。

新聞有說,本案適用的法條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可以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另外請求民事賠償。

你家有沒有機車可以用一下

Rainwen 2012-09-07 12:56 PM

引用:
作者moneytalk
你家有沒有機車可以借用一下

不划算吧.....借一次要給政府幾千,還要給物主幾千 :ase
如果願意給我這麼高租金,我是不反對啦~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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