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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2012-04-06 05:40 PM

我認為汽車這個名詞應該廢掉。

要不然柴油汽車?電動汽車?莫名其妙...

0926867860 2012-04-07 07:54 PM

引用:
作者sutl
我認為汽車這個名詞應該廢掉。

要不然柴油汽車?電動汽車?莫名其妙...

不用,因為99%以上的台灣人還是說汽車
但99%以上的台灣人不會稱呼機器腳踏車,我也沒聽過"我考到超重型機器腳踏車"這種說法 :laugh:

altaseforever 2012-04-07 08:52 PM

引用:
作者sutl
我認為汽車這個名詞應該廢掉。

要不然柴油汽車?電動汽車?莫名其妙...


所以你覺得美國人說CAR是指汽油車?還是柴油車?還是電動車?或是油電車?

汽車對於一般人指的是四輪、可坐1∼7人,可遮風避雨,必須加油,的東西吧....

不用太執著名詞啦.... :)

sutl 2012-04-08 12:51 AM

引用:
作者0926867860
不用,因為99%以上的台灣人還是說汽車
但99%以上的台灣人不會稱呼機器腳踏車,我也沒聽過"我考到超重型機器腳踏車"這種說法 :laugh:

這讓我想到喜美雅哥這個笑話...

sutl 2012-04-08 12:57 AM

引用:
作者altaseforever
所以你覺得美國人說CAR是指汽油車?還是柴油車?還是電動車?或是油電車?
汽車對於一般人指的是四輪、可坐1∼7人,可遮風避雨,必須加油,的東西吧....
不用太執著名詞啦.... :)

所以台灣需要CAR這樣的名詞,來取代汽(油)車。

一般台灣人以為的汽車,在法規上是小客車。一般人講話不精準沒有關係。

需要精準的是法規,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上,汽車是一個泛用性的名詞(小客車/大客車/大貨車/機械腳踏車...)

可以考慮用自動車(automobile)之類的名詞取代汽車。

orea2004 2012-04-09 02:10 PM

引用:
作者super01
偷偷小聲說
香港是叫 電單車(not摩拖車) 日本是 兩輪自動車(not 兩輪汽車)
連舉例都不正確 這助理給委員的資料 看來功課做的還是不夠
難怪被官員敷衍耍著玩

自動車翻譯成中文就是汽車..............

我覺得葉委員質疑的內容有問題,改叫做機車其實不太對,
因為機車就是機器腳踏車的簡稱,用簡稱取代全名的意義在哪?
個人覺得,既然規定裡使用內燃機為動力不走架線跟軌道都叫汽車。
那麼二輪汽車還是比較適當的稱呼。至於那種殘障改裝車,他只是
二輪衍生的改裝形式,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的可以參考義大利的作法
輪距多少以內還是以二輪稱呼。

strong 2012-04-09 02:18 PM

引用:
作者altaseforever
所以你覺得美國人說CAR是指汽油車?還是柴油車?還是電動車?或是油電車?

汽車對於一般人指的是四輪、可坐1∼7人,可遮風避雨,必須加油,的東西吧....

不用太執著名詞啦.... :)


機車黨為了爭路權,

當然會咬著「機車等於汽車」不放 ... :ase

orea2004 2012-04-09 02:34 PM

引用:
作者strong
我覺得最需修訂的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
汽車 & 機車 之「立法原則」有 明顯區別,
卻在名詞定義攪和在一起,
讓機車黨對此大做文章 ... :ase
而且與民間慣用名稱產生混淆。
此處之「汽車」若為內燃機車輛之統稱用法,
應修改為「動力車輛」較為適宜!!

這詞怪怪的..............車輛的動力來源絕對不只有內燃機
19世紀中期就有馬達動力的車輛。
而且原動機一詞應該是來自日文,只要是自身能產生動力
的都叫做原動機。所以馬達也是一種原動機。
不過不管怎麼改,只要是動力來源做定義,汽車一詞都會
包含到二輪車輛。

orea2004 2012-04-09 02:38 PM

引用:
作者tr100baboo
修定法案應該是立法院的工作吧...
其他各部會也只能依法行事...
沒權去動它吧 :unbelief:

引用:
作者skyang
改法條名詞本來就是立法院的事,行政機關只能照法條上的名字來處理事情
質詢了半天,還沒人知道他想要罵什麼。

行政機關可以向立法機關提出新法案或是既有法案的修正。
立法機關決議後再交給行政機關執行。
甚至人民也可以透過連署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立委去質疑也沒錯,畢竟各行政部門才是各自領域的專職機構,立法院要修正
法案也是要找專家學者跟相關部會的負責人員來討論。

semmy 2012-04-09 04:51 PM

引用:
作者strong
我覺得最需修訂的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 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

汽車 & 機車 之「立法原則」有 明顯區別,

卻在名詞定義攪和在一起,

讓機車黨對此大做文章 ... :ase

而且與民間慣用名稱產生混淆。

此處之「汽車」若為內燃機車輛之統稱用法,

應修改為「動力車輛」較為適宜!!

手上同時有汽車、機車駕照的人,麻煩拿出你兩張駕照,比較看看在中華民國下方的那一行字,兩者的差異在哪裡?

原動機指的不單是吃恐龍油的機械,馬達、油壓機都是原動機。今天就是名詞上的錯誤,車種上的惡意分類,才會造成這麼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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