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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裡面任何契約都要雙方合意才算成立,都更卻非要當事人聲明異議才算拒絕:unbelief: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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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賤商這麼狠 1.34億的透天 拿7000萬的公寓換 換不到 就找狗官,利委助陣 強拆民宅 真他X的夠狠 |
引用:
這是都更最現實的一個問題.... 新莊那邊也差不多....... |
引用:
和土地價值相比這根本就不夠 因為拆掉王家的房子,建商賺好幾億 |
引用:
你可能至少少算了一個零,歹勢改一下 :flash: |
引用:
同件案有成功退出的..... |
引用:
同件案成功退出的是: 1.郭元益,勢力這麼大,建商也不敢動。 2.長方形的邊角地,一小塊地為十幾個人共同持有,把他們納進來,該地持有人不贊成,贊成比例就變低了,對建商不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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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建商放棄次要目標,為求讓贊成變多數,放棄圈那些反對者的地 王家是因為地太肥,建商集中火力攻擊 |
引用:
郭元益: 蛤? 拆我的店來蓋公寓? 來人啊! 餵賤商吃餅! |
PTT上有句話
20歲以前我相信王家是為了保有房子 30歲以後我相信是價錢談不攏問題 計算方式我是有點意見 都沒人想過都更前/後 那邊的房價會不一樣嗎? 都更後房價只會更高吧 當然那是人家的財產 理論上是沒有權力亂動的 被罵就被罵了,只是碰到這種情形 公權力單位還是得選一種方法決定該怎麼做 一堆人貼釘子戶跟都更共存的案例 真的可以跟這件事類比嗎? 當年高速高路從北到南經過的所有地方 這種案例應該更多更不堪吧 但現在大家還不是高速公路用爽爽 還嫌不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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