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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獅子丸這次在[垃圾袋]事件中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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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川倒垃圾袋小姐如果搶了計程車駕駛的手機那代誌就大條了 --------------------------------------------------------------------------------- 刑法上之搶奪罪,可分為普通搶奪罪與加重搶奪罪。普通搶奪罪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加重搶奪罪則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90300 --------------------------------------------------------------------------------- 可以進去陪亞力山大小姐了,如果速審速決的話(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代誌) |
引用:
是啊,M小姐也似乎是有搶奪罪的嫌疑 但我個人是習慣,除非被起訴了,不然我就只能當這是一件沒有經過確認的事情,可以猜,但講得天花亂墜我就恕不奉陪了 |
到昨天我才曉得她是拿日本護照在台工作.....移民署是不是該取消她的工作證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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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獅子丸還叫大家不可以只相信計程車司那方的說詞....
昨天聽他的講的已經沒提到馬騎歐說謊這部份了! 隨著事情真相一一揭露,只能說這些傢伙的表現.... :stupefy: |
引用:
掏哥的太太護航護很大 你看你看,他有讓了 讓了 ........ |
我覺得獅子丸並沒有偏袒垃圾袋,
他一直強調大家可以譴責, 抵制, 唾棄, 封殺垃圾袋, 不過不能一直在法律面上擴大討論! 從傷害, 共犯, 遺棄, 損毀, 侵占, 到昨天甚至討論到殺人犯意. 說真的我覺得太過了, 道德上這三個藝人說謊, 逃避, 隱瞞, 都該譴責, 大家堅持拒看她們. 法律上就叫給檢察官去處理, 有罪就起訴. 要和解的話, 金額開高一點! :flash: |
引用:
哈哈 某人的反應 不意外 |
引用:
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如何?... 回日本跟友寄一起過活... |
引用:
我也要覺得獅子丸是這個意思,他並不是在袒護垃圾袋, 道德和法律要分開談論, 如果回歸到法律,那就乖乖的從法律上來看,不要加入太多個人情緒。 |
引用:
他論點是因為ma是公眾人物大家才會關注,台灣每天都會發生這種事,為何道德標準只加在ma小姐身上...既然是天天發生的事就按照法律上的標準作業流程來處理 首先,如果當事人不是ma,他不會坐在哪裡討論這個主題賺通告費 是公眾人物才會被關注嗎?問題是他們一幫人的行為太超過了,就像中指蕭事件,請問中指蕭是公人物嗎?被他阻擋的救護車內的病人是公眾人物嗎?通通都不是,為何會引起社會大眾激烈的反應?不就是因為中指蕭的行為已超越一般常人應有的道德,就算以最低標準也不該如此 宅神非常不以為然揮哥的論點是"藝人的道德就是哪副德性"(暗示是大家要求太高搞不清狀況),宅神說怎樣低也不能比監牢的人低罷? 如果按照揮哥的標準,凡事只談法律不談道德,相信幾分鐘講完,他們這票名嘴沒得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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