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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 2012-01-08 07:24 PM

引用:
作者nomad
這個就像是兒子跟父親驗DNA確認為父子的可能性為99.9%
但是有人會跳出來說
DNA只能證明他不是你的兒子
不能証明他是你的兒子
法律如何又如何..........
事情很複雜,不能這麼輕易的處理.......
後面又一大堆屁話

不是這樣的,所謂親子關係並不是單純的DNA證據就可以認定有親子關係

如果孩子是因為強暴而生,或者未經生父同意以生父的****進行人工生殖

你也不能這樣就認定生父等於孩子的父親(法律上的)

DNA是強力的生理證據,但法律上所謂的親子關係並不是只看DNA證據

所以有的時候如果有人要告,法院除了看DNA證據,還要看過去女方跟男方交往經歷,原因在此

Cum~~ 2012-01-08 07:42 PM

引用:
作者0660817
還是那一句話
兇手真不是他......半夜不怕鬼敲門
我不相信住在都市的張姓男子......
案發後到現在都還過著原始生活.....不知道外界訊息
跳出來澄清就好啦......幹嘛把事情搞成這樣子??
讓父母親傷心難過.......請問這樣子很好玩嗎???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可能每位國民都知道嗎??
日本警方動用龐大的社會資源後.......才發現找錯人了
這在國際上會有什麼負面影響??

你刮弧內的內容也只是你個人想法而已 :think:
若你是張姓男子......你沒犯案......知道朋友遇害後.....你會怎麼做 :confused:
你會把事情搞成這樣子嗎 :think:


ㄟㄟ,你的腦補都已經透漏你早就已經認定他是兇手了(不須經過自白、審判),而且你早已經認為他失聯的唯一可能性就是(潛逃) :jolin:

我跟你說再多有用嗎? :jolin:

我括號之內的東西不是我個人想法,是沒還經過自白、審判的程序唯一可以得出來的結論。(警方甚至還沒看到他人,也只能用重大嫌疑犯稱之)

當然,你腦補是你的自由啦。我也沒辦法管。

Happy_Mouse 2012-01-08 07:58 PM

NCC好像都不看電視新聞...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cmwang 2012-01-08 07:58 PM

引用:
作者Cum~~
ㄟㄟ,你的腦補都已經透漏你早就已經認定他是兇手了(不須經過自白、審判),而且你早已經認為他失聯的唯一可能性就是(潛逃) :jolin:

我跟你說再多有用嗎? :jolin:

snipped....


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snipped....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 96 條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第 98 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snipped....

第 124 條 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snipped....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反正對大部份看熱鬧者而言,程序正義或是不是抓對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有對象可以吐口水就好:stupefy: :stupefy: ....

0660817 2012-01-08 09:10 PM

引用:
作者Cum~~
ㄟㄟ,你的腦補都已經透漏你早就已經認定他是兇手了(不須經過自白、審判),而且你早已經認為他失聯的唯一可能性就是(潛逃) :jolin:

我跟你說再多有用嗎? :jolin:

我括號之內的東西不是我個人想法,是沒還經過自白、審判的程序唯一可以得出來的結論。(警方甚至還沒看到他人,也只能用重大嫌疑犯稱之)

當然,你腦補是你的自由啦。我也沒辦法管。

哇哇哇 :eek: :eek: :eek:
現在認為法律好神聖喔 :shock:
你讓我想起911事件發生後.....賓拉登也曾經跳出來講說不是他幹的 :laugh:
阿匾也說他跟阿針沒對不起台灣人民 :laugh:
江國慶案件.....不承認犯罪卻判死刑.....承認犯罪卻判無罪 :laugh:

刑事訴訟法不敵恐龍法官 :D
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判刑也會被罵說是恐龍法官 :D

super01 2012-01-08 10:40 PM

引用:
作者katsudvd
道歉太簡單 沒啥壓力

反正報導錯誤 致歉一下就好(真不真心就另當別論了) :unbelief:

如果NCC立法,錯誤不實報導要罰公司的幾%

看還敢不敢亂報導

什麼 被點到了?
重罰三萬元!!
%數是拿來退的

fgasfgasg 2012-01-08 10:53 PM

引用:
作者JWPW
不太一樣吧

日本是發出逮捕状和指名手配

後者已經是很嚴重了(應該已有相當的證據)
快接近台灣10大槍擊要犯
網站上到處都是
http://i1190.photobucket.com/albums...PW/9beda1ff.jpg
台灣之光?


阿姆羅是台灣人嗎?

Rebelheart 2012-01-08 11:42 PM

看來有人見笑轉生氣 :D

是不是張殺的關你啥事啊?
你只會往「就是他」這方面去腦補,
其他人講啥大概連屁也聽不進去吧。 :unbelief:

雖然這是精心策劃的栽贓殺人案的機會很小,
但不代表你看看幾篇新聞就可以做科南了。

案發時你是剛好有在日本嘛?
剛好有在東京嘛?
不小心也在草苑讀日文嘛?
跟死者是換帖手帕交嘛?

案都沒破,一堆台灣「看電視破案」
的小屁孩就在別人FB亂罵。
說實在的,干你屁事啊? :unbelief:

Kikiki 2012-01-08 11:50 PM

1個附加檔案
:fear: :fear: :fear: :fear: :fear:

Cum~~ 2012-01-09 02:30 AM

引用:
作者0660817
哇哇哇 :eek: :eek: :eek:
現在認為法律好神聖喔 :shock:
你讓我想起911事件發生後.....賓拉登也曾經跳出來講說不是他幹的 :laugh:
阿匾也說他跟阿針沒對不起台灣人民 :laugh:
江國慶案件.....不承認犯罪卻判死刑.....承認犯罪卻判無罪 :laugh:

刑事訴訟法不敵恐龍法官 :D
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判刑也會被罵說是恐龍法官 :D


喔,你跳完針之後所要表達的事情是什麼? :con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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