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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PF6T 2011-08-11 09:55 AM

引用:
作者willism
有種東西叫裁判書... :jolin: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8E%89%E7%92%87

花了好長一段時間看完,覺得法官是也覺得那個被告很可惡,只是就他們能引用的法條,也只能這樣去判

覺得網路上的鄉民们都很正氣凜然,覺得自己的想法才能代表絕對的正義.其實要測試台灣這樣要求嚴刑峻法的人比例多不多也不難,可以串連一下提出口號要求候選人有提出對應決策的才要投票給他就好了,這樣就不會看到兩邊對立的政黨都假猩猩的拿人權來當標榜 :rolleyes: 不過我想這樣的話大部分目前有掌權的人尤其是一堆民意代表都要挫咧等,怕會作法自斃,到頭來這種法律條文會回報到自己身上吧 :laugh:

我是湯姆 2011-08-11 10:19 AM

等到哪天真的有恐龍法官被受害者的家屬在法院外面殺了, 這些法官才會開始逼著立法院修法吧! :flash:

誰最懂法律??? :confused: 不就是法官, 檢察官, 律師這些人嗎? :o 既然你怪說是法律稿的你不能重判, 那你為什麼不當領頭羊揪及民意來強迫立法院修法呢? :think:

還是那老話一句啦, 別人的孩子死了不會心痛啦!!! :tu:

nomad 2011-08-11 10:39 AM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判決書還不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活人怎麼說怎麼算
死人有機會反駁嗎????

判決書全是法官的說法
法官還可以不採信他不想相信的証據
所以呢.........

nomad 2011-08-11 10:41 AM

引用:
作者42wood
鄉民喜歡看新聞罵法官
但是想一想
其實亂源在法律
為什麼鄉民不罵立法院?

如果法律可判10年~3年
法官不管情節輕重通通只判3年
亂源在法律????

其實亂源在支持這些法官的人

nomad 2011-08-11 10:44 AM

引用:
作者6APF6T
花了好長一段時間看完,覺得法官是也覺得那個被告很可惡,只是就他們能引用的法條,也只能這樣去判
:

哈哈哈~~
你肯定沒看過之前的某案子
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官認為被告很可惡
於是重判3年2個月 :laugh: :laugh: :laugh:

6APF6T 2011-08-11 11:24 AM

引用:
作者nomad
哈哈哈~~
你肯定沒看過之前的某案子
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官認為被告很可惡
於是重判3年2個月 :laugh: :laugh: :laugh:

我並不只想站在法官那一邊,只是覺得應該case by case來討論.那個案子我也批過(帳號死了 :cry: ),只是我不覺得法官在這個案子裡犯了同樣的錯,真的就是自由心證和鄉民們不相同而已.有時對與錯的界線並不是那麼明確,所以會叫做自由心證,在這個案件上我並不認為鄉民們的自由心證就一定優於裁判法官.有另一個我覺得非常之差而且是司馬昭之心的檢察官錯誤自由心證就是陳肇敏那個案子

台灣的法律法官問題非常之大,司改會已經要求改革提出數十年有了,好不容易在揪出了一些明顯的恐龍判決之後我們的立法院通過了一個似乎不倫不類千瘡百孔改革未竟全功的法官法,要說這樣的陳窠不是選出那些一直職掌立法權力卻永遠催生不出像樣法官法的立委及其選民们的錯,那我也不知道該歸罪是誰的錯.誰都沒錯,那就是老天有錯吧,把人们的腦袋生得不夠好,政府官員们不會自動就生出人人滿意的法律.....

海豹 2011-08-11 11:32 AM

開一台裝滿尖銳竹子的貨車
用急煞車來開玩笑,不知道這樣會傷人?
傷了人逃逸
可以說他非故意有悔意??

傷人還惡意遺棄致死
竟然套用"業務過失致死"?

這個法源如果是有依據
大多法官都會這樣判的話

那我還真是不懂法律...
也不想懂了... :stupefy:

cetranet 2011-08-11 12:35 PM

引用:
作者42wood
鄉民喜歡看新聞罵法官

但是想一想

其實亂源在法律

為什麼鄉民不罵立法院?


不要問
很可怕的

drasil 2011-08-11 01:07 PM

引用:
作者海豹
開一台裝滿尖銳竹子的貨車
用急煞車來開玩笑,不知道這樣會傷人?
傷了人逃逸
可以說他非故意有悔意??

傷人還惡意遺棄致死
竟然套用"業務過失致死"?

這個法源如果是有依據
大多法官都會這樣判的話

那我還真是不懂法律...
也不想懂了... :stupefy:

裁判書裡沒有提到被告「有悔意」這回事,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標題了。

依常理來看,那個司機應該是有調戲女子的故意,但是沒有傷害或殺人的故意,只能說他的行為異常白目,也造成了很嚴重的後果。

業務過失致死只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決主文說「陳智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四大皆空 2011-08-11 01:54 PM

正解
 
因為她不是大官或大哥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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