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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殺死了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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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這個標題:「法律殺死了攝影!?」 有感而發,在台灣玩攝影只有「拍熟睡公車族」嗎? 有那麼多美好的事物可以去拍攝,這些都無法滿足「玩攝影」的條件嗎? 還是說,就像某些腥聞黴體一樣,下個聳動的標題才能引起眾人的關心、討論? 有必要這樣,感覺起來是要搞到唯恐天下不亂的樣子嗎? 另外,行得正的話,會自覺得好像是變態或痴漢一樣嗎? |
法律殺死了癡漢還差不多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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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沒搞懂他要表達的意思. 法律的制定不能, 用 "當事人覺得不舒服" 做唯一的準則, 還必考慮到地點及其他人合理的人身自由. 否則, 這個法律就會如同: 飆車族被人看很不舒服, 就亂砍人, 一樣惡毒. |
引用:
當事人都已經自願公開接吻的行為了, 何來主張個人隱私? 而在公開場合拍照也是個人的自由. 所以, 這張照片根本就沒有[攝影是一瞬間的藝術]和[個人隱私]之間的矛盾. 如果, 當事人也沒有採取行動提告 "肖像權" 受到侵犯, 那也沒有肖像權侵犯的事實成立, 因為侵犯肖像權, 是告訴乃論, 是以當事人個人意願為主, 當事人不認為這是侵犯, 那就不是侵犯, 其它旁人, 都沒有資格說話. 所以, 我們只能說攝影師當時公開照片, 是背負著侵犯肖像權的 "可能性". |
民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B0000001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在尊重他人的前提下,再做相關攝影行為... 很難嗎?! :think: |
引用:
推... 但是這段話並沒有辦法成為法律條文。 反而是在考驗法官判斷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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