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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燕玲挨批 像遭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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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說法邏輯不太對,應該不是沒有受到制裁,而是制裁不如你期待的那麼重... 後來更審的法官好像是認為就證據來看那位被告沒有足夠的時間犯行,所以判無罪。 |
引用:
難道摸三秒無罪又重現江湖了嗎? :laugh: 用手指插入喇一喇應該也不用三秒吧? |
引用:
順序? 那照你這摸講 法律都修好 只要電腦照法律判 法官都省起來不需要了 法律很多條 要用那一條來判是法官在決定的 之前判有罪的法官 難道都因為法條問題判不下去要等修法? 沒有吧 那現在拿法條來說嘴 有任何意義? |
我覺得可能是因為這是性交小妹妹所以大家那麼氣憤
所以都沒有很認真的去看這件事的前因後果 最高法院認為該案應該是對未滿14歲的兒童實施的****罪 而不是檢察官引用的強制****罪 當然可以發回更審 而後來的問題就不是該法官所能控制的了 君不見 一堆死刑犯更五審更六審都常常看到 為啥這次只是更一審就被大家罵到臭頭 還不是更審之後下面的法官改判無罪 才引起宣然大波 但是重這角度來看 當初的証具力是否稍過薄弱 所以才會有法官判無罪 人權團體不是流行無罪推論嗎 但是我重判決書中看到 這件事情 邵燕玲真的是很無辜 她沒有說嫌犯是無罪 只說你法條好像引用錯誤發回去更審 結果後來的法官改判無罪 卻變成無罪判決是她判的一樣 然後一堆人開始起鬨 我記的最高法院只能判決該案是否成立 有罪無罪不干它事吧 |
請問法官您有明確表示不想被霸凌嗎?有證據可以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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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 如果法官是認定"採証過程不合法", 或"證據不足", 所以判定無罪, 我是可以接受的 問題是恐龍法官的論證, 就是一整個瞎~~ 還被罷凌哩, X! |
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如果法官只是單純依法條來判刑 一定會有問題(被告請的律師可以很容易找出法條漏洞來協助減刑) 重點是在於有沒有(性侵)事實 如果找不到證據一切都是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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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法官要中立(審理方) 所以不能任意由證據來變更起訴法條 也不能任意追加起訴法條 原則應由控方(公訴、自訴人)提起,或經其同意 如果任由法官變更法條、追加法條 那還要檢察官蒞庭幹嘛 台灣過去就是被批判開庭的時候法官+檢察官合起來欺負被告 檢察官沒到庭一樣可以審 在要求司法中立的司法改革下 改成類似民事交互詰問制,形成控方、辯方與法院三種不同的角色 在台灣,法官跟檢方的配合其實普遍是很好的 能夠判有罪該受罰的人,絕對不會軟手 (而且判無罪檢方內部要扣分) 會打到輸掉,絕不是單純法院的問題 |
還有一點我一直不懂
平常自己的案件或是普通案件不都是要求照法律規定判決 怎麼碰上性侵案件就又可以不照法律規定來呢? 如果你今天碰上的法官,不論是刑事或民事 他不照法律來判決 你會接受嗎? 法院不照法律判決(先不論枉法裁判刑責) 你有辦法掌握整個訴訟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嗎 難道你願意給法官「我不管你怎麼說、法律怎麼訂定,反正我就是要你輸」的權利? 甚至「我不管刑責最高的規定,就是要判你死刑」這樣的權利嗎 |
引用:
一個工作, 有專業, 有常識 對恐龍法官的質疑, 絕大部分是在常識部分 念了幾年法律, 專業部分當然比一般民眾好, 但常識部分當然應當接受公評 對法律系統的不信任感, 很多也是來自相關人士自尊自大及鄙視一般民眾的心態~~ PCDVD不就有一兩個法律專業人士了?? 字行間對民眾鄙視口吻非常可怕; 老實說, 這種自大/不知檢討的公共部門, 很容易犯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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