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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電影安檢搜手機 民眾怒爆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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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恐怖
趕快開個BT來壓壓驚 |
引用:
我相信來看這部電影的,應該是沒有要求電影院改建的 就連禁止錄音錄影的法庭,都不會強求旁聽民眾交出手機 投開票所也是禁止攜帶任何可以錄音錄影的器材及手機 但也不會強求民眾非交出來不可 看場電影不拿出手機而已,又不是錄影機或相機 這樣能算喧賓奪主?應該還有相當程度上的差異吧 |
引用:
納尼亞能拍好幾集是有它的歷史背景和文學涵義 他的出書時間比魔戒早 和魔戒同為奇幻小說的里程碑 故事內容隱喻聖經的內容 |
引用:
上課要求關手機或轉震動模式都難如登天了,宣導啥阿? |
只能說 反正是免錢的 不爽 就別看了吧
畢竟不看最大 還可以譙一下片商不尊重觀眾 就像一間爛餐廳規定 進本餐廳用餐者 不准穿內褲 你可以不吃 而不是要當場把內褲給牠們保管..... :laugh: |
引用:
台灣就是有人貪小便宜但又愛罵 |
引用:
鵝說的喧賓奪主是指有人拿主辦單位要求由其代為保管具有錄音錄影功能設備才能進場可能有損及隱私權這碼子事(i.e.人家都已經先說清楚不要帶此類物品到場了,帶了就不得進場,不然就只好依人家的遊戲規則玩:stupefy: ),如果那麼care privacy那就不要帶可能會引起爭議的東東到場自然就不會發生這類狀況(主辦單位並沒有說手機一律不得帶進場,而是針對具有錄音錄影功能的設備:flash: ),事先不搞清楚遊戲規則,一定要別人按自己的想法玩如果不是喧賓奪主恐怕也相去不遠吧:stupefy: ....BTW,票面上的規定應該可以視為民法上契約的要件,民法對契約有以下的描述.... 引用:
由以上可以得知只要雙方只要無法達成共識那契約就自始無效了(除非違反公序良俗時契約條款無效,不然依約攜帶有要件上規定不得進場的物品者不是依其規定暫代保管,就只能謝謝再連絡了:stupefy: ),有契約可依循不按契約走(不帶可能會引起爭議的東西到場,或是掉頭走人,行使解約權:stupefy: ),卻要無限上綱東扯西扯,在鵝看來根本是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吧:stupefy: :stupefy: .... |
--看電影安檢搜手機 民眾怒爆不看了--
不看的只有少數人 大部分乖乖繳械了 標題誤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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