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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貪汙法官判處重罪,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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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求刑 100 年也沒用啦 ! 司法會判決無罪還他們"公道"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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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台灣就是這樣. 更不可思議的是還有人拿這指責XX無能, 這不是擺明了要XX干預司法嗎, 那這樣XX跟現在被審判的那位前任還有不同嗎? 這樣混亂的邏輯還敢自稱是啥人民正義還是良心的真是搞笑. :jolin: |
引用:
營長大這句話有笑到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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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都有找到不羈押的理由,予以交保,
中華民國的司法體系真的太有才了! 好一個大烏盆! |
引用:
因為...司法獨立..... 一個法官的判決再奇怪....一樣沒事.... 這次被抓是因為收賄... 不是因為判決有問題... |
引用:
看到第三頁,這個最可能正解吧。 一審當然罪大惡極。 隔了十(?)個月之後,當鋒頭過去了,密切關心的人比較少了之後… 二審某幾位查無實據(?)某幾位情有可原(?)… 然後又過了半年,幾乎很多人都不太記得的時候… 三審無罪釋放… 大概就是這樣,這都是慣例了;兩年後你將會很配服我的預測神準無比。 |
不知道現在判人的將來會不會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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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媒體在污名化周占春,妳不會看不出來吧 :jolin: |
引用:
要怪就怪那中華民國那個"見人說人話 見鬼說鬼話"的雙首長制吧 根據憲法 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長自然是最高行政首長 因此總統你要說總統在金改上沒有權限也是說得過去 (當然你也可以說就算他沒有權限 但是他也會有一定的影響力) 而且政府自己前陣子對二次金改的行政調查是"無行政瑕疵" 再加上給錢的、收錢的都說那些錢是政治獻金 (是可以拿違法收取政治獻金來判 但只不過是"小罪"罷了 我看應該也不符合某些人想要的) 檢方除非拿出實證說那是賄款而不是政治獻金不然也是無能為力 只能說人家律師不是考假的拿他的專業來鑽法律漏洞真是剛剛好而已 :unbelief: 另外有一些政治人物說"啊~ 這判決不符合民意啦" "法官亂判啦" 我只能說這些人的道德標準果然是動態的 因為我怎麼沒看到過他們在下面這個判決中表達如此的態度過... 涉電玩核照案 張宏年二審無罪 中央社 (2010-08-24 14:43)分享|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市2010年8月24日電)台中市議長張宏年涉及為電玩業者向市府關說核發證照案,經台中地檢署起訴後,台中地方法院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張宏年涉嫌在94年間為小鋼珠電玩業者關說2張電子遊藝場執照,收取業者前金、後謝及按月乾股分紅總計新台幣2140萬元。全案經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起訴張宏年,台中地方法院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檢方認定張宏年涉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時以張宏年身為議長身分,有收受柯姓電玩業者金錢,又曾撥打電話給當時的市府經濟局長廖德淘,廖因而在證照申請案轉呈台中市長胡志強的公文簽呈上註記「張議長12/7」等文字,因而認定張宏年利用議長身分影響市府對證照的核發,並藉此收取業者給付的酬金。 但張宏年辯稱自己身為民代,只是關心市民申請案的進度,未曾涉入證照案的核發,至於與柯姓業者的金錢往來,除部分是柯姓業者貼補服務處辦公室支出的費用外,其餘都屬借貸關係。 吳火川指出,法官認為市府在電玩店核發證照過程,並未有違法核發之處或任何違法之情事;雖然簽呈上有註記,但難以認定市府承辦人員在審查及會勘過程,有受張宏年身分或行為影響的情事,且無法證明核照過程有任何違背法令或遭外力介入而濫用裁量權的情形。 吳火川表示,雖然張宏年有收取業者金錢,但法官認為這種收費而關說合法發照的行為,「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因此,有無收錢與此案犯罪是否成立無關,所以駁回上訴;不過,檢方不服仍可提起上訴。990824 http://books.sina.com.tw/article/20100824/3683962.html 有沒有發現上色的地方很眼熟啊∼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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