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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踹人致死不算殺人?檢求無期法官只判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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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所以要看有沒有防止之義務喔。 |
引用:
Sorry....一時寫錯 那男的應該成立不作為殺人的幫助犯....... |
引用:
這樣的比喻太 Over 了,讓人感覺就像是為反對而反對,而不是理性的討論。 |
引用:
a\l\e\x\c\h\a\o... 所以我決定把你的ID砍成6段....判決吧XD :laugh: :laugh: |
引用:
刑法 第 一○ 章 假釋 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79-1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
引用:
向站長提出告訴,求處永久停權的最終極刑罰 :flash: |
話說為啥新聞報導,都不把判決書一併附上,或是哪一號講出來,醬子很累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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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因為多二段,所以無罪...........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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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沉冤得雪,法律是公平的.....XD。 |
引用:
我覺得應該要律師執業5年,才能考檢察官,檢察官任滿5年,才能考法官。 因為律師亂講話影響最輕,檢察官亂起訴,還有法官可以還你清白,要是法官亂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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