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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c 2009-10-10 12:41 AM

引用:
作者地海巫師
不是耶.
只會用別人寫好的程式來入侵的好像有別的名稱

駭客術語稱這種使用別人開發的程式來侵入他人系統為Script kiddie,是個有貶義的稱呼。因為這些人對系統並不瞭解,只會用已有的指令來入侵。

12q 2009-10-10 01:16 AM

說真的

用講的無論如何大家都會有疑慮

何況不是在第一時間就出來說明

不過在這的每個人都是很NICE的

要是辦個新站服團購或是網聚的主辦人

PCDVD鄉民都會原諒你的

Axel_K 2009-10-10 06:28 AM

害得我趕緊更換成兩位數的密碼

chlang 2009-10-10 09:31 AM

引用:
作者mark0303
曾經我在英國有個鄰居, 異想天開的拿了一把螺絲起子,
想要去撬開提款機. .....


:D :D :D :D

有像有推 ^^

rickrickrick 2009-10-10 09:51 AM

引用:
作者marks
真有禮貌...
你一定有留鬍子對吧...


哈哈
為什麼這樣猜 :shock:

orcish 2009-10-10 10:17 AM

ptt「周鬍子」事件
引用:
作者rickrickrick
哈哈
為什麼這樣猜 :shock:

chicstar 2009-10-10 11:25 AM

好像不一定是要站長告你才算

刑法第358條條文規定中「入侵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係指「入侵他人『使用』之電腦及相關設備」而言,即判斷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使用權限?」,而非「所有權為何人?」

遑論他人。本條「侵入」行為,其本質性之屬性應屬「舉動犯」之類型,亦即不需探討侵入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之結果。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縱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應以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處罰。

該被盜帳號或是沒被盜帳號成功都算是...

算你好狗運

沒試我的帳號,要不然等著我的傳票

x2mms 2009-10-10 12:53 PM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搞的每個人都有權告訴,協請網路警察辦案
屬告訴乃論
不用你來發文對不起,

Pns720823 2009-10-10 01:27 PM

都是大人了,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吧 :think: 以後切記凡事三思而後行 :o

我反而佩服其他網兄把密碼設的這麼簡單扼要 :ase 那還叫密碼嗎 :laugh:

linxuanyou 2009-10-10 03:15 PM

好險我的帳號沒有比較老,所以沒被害到

:laugh: :laugh: :laugh: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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