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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onji 2009-09-13 09:14 AM

玻璃娃娃事件是還沒學到教訓是唄!

高級心臟救命術事件是還沒學到教訓是唄!

以後要熱心助人的話,僅止於網路世界,即便搞砸了,人家也不知道你是誰!

不過現實世界...............不!應該說是在台灣,遇到這種事,能閃多遠就閃多遠。

Luger 2009-09-13 09:36 AM

我是比較想知道的是
這些人是不知道在法律上
誣告是有罪的嗎,以為有告到就有錢
沒告到就沒事嗎
出來跑,早晚要還的 :think:

VF-19 2009-09-13 10:00 AM

引用:
作者Luger
我是比較想知道的是
這些人是不知道在法律上
誣告是有罪的嗎,以為有告到就有錢
沒告到就沒事嗎
出來跑,早晚要還的 :think:


轉貼一個法務部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文章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72&ctNode=96&mp=001

這裡先來談談歹徒冒用別人名義來亂告他人犯罪的囂張行徑,該受到那些刑事罪名的處罰。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
所以,人民認為自己合法的權利受到侵害
當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訴訟,尋求國家給予法律上的保護與保障。

相反地,如果人民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是蓄意要侵犯他人的權利
除了民事訴訟是採取收費的有償制度,提起訴訟的人需要自己負擔訴訟費用的損失以外
有時還要負起侵害他人權利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所提的是刑事訴訟,則要負起刑法上的誣告罪的刑責。


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兩種

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罪,有關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可以歸納成二點:
第一. 要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
刑法所稱的意圖,通常是指期望的意思,也就是犯罪的目的。

學說上稱為主觀的違法要件。

刑事處分指的是依據刑法或者特別刑法給予處罰的意思。

懲戒處分的對象,則限於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就是要公務員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罰而言。
=======↓↓↓↓=========== 車禍誣告的重點在此 =====↓↓↓↓==============
第二. 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謂該管公務員指的是具有主管這種事務的公務員而言。

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具有偵查犯罪職掌的司法警察(簡稱:警察)、司法警察官(簡稱:警官)
檢察官與擔任刑事自訴審判職務的法官等是。

在使公務員受到懲戒處分方面
則包括被控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官、上級有監督權的主管機關長官
具有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行使彈劾權的監察院監察委員等是。

至於誣告,是指虛構事實主動提出申告的意思
如果是面對該管的公務員的調查或者推問的時候,編造謊言扭曲事實,誣指某人涉嫌犯罪,這種情形是不能成立誣告罪的。

申告的方法,包括告訴、告發、自訴、報告、舉發等等
申告的具名是不是使用本人名義,或者匿名,或者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均非所問。
只要查出的證據可以認定是某人所為,這人就得負起刑事責任。

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名義具狀來誣告,另外還犯了偽造私文書的罪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算是輕罪。

刑法上的誣告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除非是能夠得到法院的同情從輕發落,宣告緩刑。


只要是受到有罪的判決,都必須要進入監獄裡過蹲苦牢的日子,真可以說害人不成反害己!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lobben 2009-09-13 10:00 AM

引用:
作者pcwalker
先前聽過大陸的例子,
有個老翁下公車時摔倒,沒人敢救!
後來是他自己說-"我是自己摔倒的",
才有人敢送他就醫.

如果再發生這種事,只能等對方回覆再說.

對岸果然完全透視人性 一點人情味都沒有

lobben 2009-09-13 10:11 AM

昨天在路上看到一輛車擦撞到一個男大學生的機車,車上四個老外,兩男兩女
五個人語言不通在那邊比手畫腳,基於想練英文順便幫人的立場,我就去幫忙了

結果那個男大學生一直躺在地上不起來 也不准老外幫他牽車 不叫警察,只表示要賠10k修車和醫藥費
老外一直說問說那個人有沒有骨折 要不要送他去醫院 然後再叫警察釐清肇事責任

其實機車一點事也沒有 頂多刮傷,據老外所說那大學生是超車後緊急剎車所以他們才A到車屁股,而那大學生就是堅持要賠錢且不用叫警察

我一聽就拿起電話叫警察順便請他們找翻譯,然後叫老外拿手機或相機拍照
等警察到我就閃人了...結果還被那死大學生譙
真是好心被雷親

不過回想起來,老外真是好傻好善良啊 :laugh:

Earstorm-2 2009-09-13 10:24 AM

這種大學生不少喔~ 省道這裡很多都騎進快車道, 不怕人撞.

thomashugo 2009-09-13 10:49 AM

引用:
作者lobben
昨天在路上看到一輛車擦撞到一個男大學生的機車,車上四個老外,兩男兩女
五個人語言不通在那邊比手畫腳,基於想練英文順便幫人的立場,我就去幫忙了


因為國外出車禍之後都很麻煩吧
所以那些外國人才會這麼急著看那位騎士有沒有受傷

黑禾 2009-09-13 10:55 AM

唉~~大家還是沒記取教訓

之前不是有一位萬芳醫院急診室護士
在救護車未到達前
本著好心用ACLS救助車禍的機車騎士
後來被依違反"醫師法" "醫療法"提起公訴

領有ACLS專業證照的護士
在緊急狀況下救助傷者違法
真搞不懂 :confused:

fgasfgasg 2009-09-13 01:35 PM

引用:
作者黑禾
唉~~大家還是沒記取教訓

之前不是有一位萬芳醫院急診室護士
在救護車未到達前
本著好心用ACLS救助車禍的機車騎士
後來被依違反"醫師法" "醫療法"提起公訴

領有ACLS專業證照的護士
在緊急狀況下救助傷者違法
真搞不懂 :confused:


這案例真奇怪
依刑法第22條:業務上合法行為
是可以阻卻違法事由的
如果護士身份不適用「業務上」,也構成第24條 緊急避難
還判有罪的話,那法官應該腦袋發霉了吧

厝漢 2009-09-13 01:37 PM

我上次也是這樣,騎車路過一個地方,一對母子被人撞到,躺在路中間。

我就在想要不要去幫忙,後來看了一下。我還是決定閃人好了,反正是交通的要道,待會就會有人來幫忙,現在四下無人,我說不定會被反咬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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