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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h 2009-07-19 03:23 AM

樓主要幫他打****的那個深綠的律師也不是阿呆
那個第二點就已經可以檔掉一堆容易讓他敗訴的"蕭貪"客
然後還不打自己名號
敗訴就不會更難看....

duck78803139 2009-07-19 03:50 AM

引用:
作者lora
會有工讀生的說法
主要是因為01那邊有特殊方法可以查發文的ip位置
剛好有好幾篇標題是批評不滿意Dell處理方式的消費者的發文時間是上班時間,發文的IP是Dell公司所有,好像也有一部分是公關公司的


不好意思~讓你誤會了!!!
01的事~說真的~我覺得 pcdvd是pcdvd 而 01歸01 ...
這是兩碼子的事...

不能因為01上面~有人被查出是使用呆兒的公司ip被抓包...
間接把這件事~又引用在pcdvd裡面...

站長並沒查ip...
應該沒人能拿出證據~在pcdvd上...
跟開版樓主意見不同者當中~誰是呆兒的公司內部員工???
如沒證據~就不應該先做~扣帽子的動作...
這應該是大家站在同一個公平討論的基礎點上...
等pcdvd抓到了~再批評也還不遲...

至於01被抓到的那些人...
我只能說他們活該~被公幹也才剛剛好而已...
收尾消毒動作做的那麼差...
還蠢到用公司網路上網消毒...
難怪下單訂購的消費者~這麼火大...

-------------------------------------------------------
還是再次說明一下...
我說的扣帽子~是指在pcdvd內~不要這樣搞...
查清楚後~再來鞭這些呆兒的隱形人...

sunnywalker 2009-07-19 09:34 AM

01的站長,該不會又因此發表什麼飄撇的大師級聲明
或者搞不清狀況.不知死活又要跟誰奉陪到底了吧?

表情:搖頭中

喔喔 2009-07-19 09:44 AM

其實不用查IP啦~ :think:

看他們舉的例子就好~差不多都千篇一律~有些甚至一字不差~ :flash:

不只有教戰手冊還要照表操課~難怪會被抓包~:unbelief:

還是鄉民發言比較有創意~ :D

不過有些就是專門來找人吵架的~那些我就不知道怎麼說了~:laugh: :laugh: :laugh:

KNT 2009-07-19 10:33 AM

引用:
作者lora
會有工讀生的說法
主要是因為01那邊有特殊方法可以查發文的ip位置
剛好有好幾篇標題是批評不滿意Dell處理方式的消費者的發文時間是上班時間,發文的IP是Dell公司所有,好像也有一部分是公關公司的

Dell的IP就是工讀生?
搞不好是一級主管 :D

卡神都上電視接受訪問,怎麼沒提到她?
應該也在鄭文龍律師的這批名單內吧?

發夢狼 2009-07-19 12:32 PM

訴訟的目的有很多種.

這個案件我覺得最好的一種結果是迫使DELL達成和解.

真的走到判決下來的那一步.這些網友可能付出的會比得到的還多.

何況DELL的贏面本來就不小.

不過目前的觀盤重點是這個訴訟的團購到底可不可以成呢?

每個人的價值認定都不同,要長期凝聚共識有點困難.

另外既然覺得師出有名,又何必設定排除條件.還未開戰.氣勢就少一半了.

"懲罰性賠償"這頂大帽子要扣上去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不知道有沒有,喬個金額,大家拿到現金就地解散的方案.會不會比較有搞頭?

對了.這次我沒有買.請不要找我當主揪.3Q!!

spooky_mulder 2009-07-19 01:49 PM

引用:
作者lora
案例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效用
只是在法院上給予法官再判決上一個參考而已吧∼
不會給予任何法人、自然人權利
麻煩您提出在沒有違憲情況下,案例具有強制力且不容質疑的證明?

每個case,都不太一樣
例如:
光傾銷的認定,成本的算法就有數百種,而且算出的結果還大不相同,每單位成本差個零點幾元美金可能就決定法庭上的勝負
況且本案
後者的案例還包含數種不同的價格、價差的標的物
價差90%,9萬元可以歸類到消費者能認知到價格錯誤
不代表價差10~30%,1000~一萬八的案子也是
intel調降個筆電CPU價格,就是兩三千價差
燦坤一個促銷,一台電腦的零組件硬碟就可以少個一千
ram的一個月的最高最低價差也可以差上兩百元
光這些就未必沒有爭議點
更何況還有其他的一些客觀情形的不同

您所說的要件部份為何?
網購、廠商自己宣佈標錯價、廠商在交易條款上說我有違約的權利(未必有效力)
如果...


其實該案例中法官就說明了,價格是不是標錯,賣方只要主張標錯的價格低於市價太多,此事件中最後價格 500元19吋螢幕至少是市價的 1/7,相信 90%的機會法官會接受的。再說買方會說怎麼知道賣方是不是在做特價,這時法官會衡量一般這樣的特價都會有限量與限時,在網頁上也都會有說明,但是這次事件都沒有,所以要法官相信買方不知道是標錯價,那麼機會是低於 10% 的。

那麼基於誠信原則,買方的權益是不值得被保護。

除非法官是像那個判摸 10秒以內無罪的法官,否則判買方勝訴的機會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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