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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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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判很OK啊,今天如果你想買中古屋,發現房子是有人自殺過的,
你的購買意願不會降低嗎?就算會買,也會利用這個理由跟屋主殺價吧! 因為這種行為而造成屋主的損失本來就該判賠! |
我只是覺得
為啥麼有人要自殺.還要選在別人的房子裡面 簡直太沒有天良了 自己活膩了.還要把房東拖下水. 為啥麼不選荒郊野外? |
我要是屋主 我也是會e04....
不要以為自己遇不到, 大家平常出外住汽車旅館或一般旅館, 搞不好也會中獎住到自殺套房! |
引用: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但卻沒有自殺罪,因為當初立法者認為,自殺成功者免罰(已死),自殺失敗者處罰的話,可能會再去自殺,所以不定自殺罪。 |
原來台灣還有清醒的法官,幹的好啊!
這樣就可以減少哪些自己想死還連累別人的自私鬼 :) |
引用:
清醒到要年邁的雙親 為死去的不肖兒賠錢 :D :D :D :D :D 牆倒眾人推 果然才是王道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小弟是認為法律本來就是殘酷的,不能要已經死去的兒子賠錢,總不能要屋主自認倒楣吧!
不過我看某些新聞有提這個案子他父母已經辦理拋棄繼承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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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面的是加工自殺罪... 突然想到,叔本華說過:「連死都不怕的人,他還會懼怕其他的懲罰嗎?——罰自殺之未遂,只不過是處罰他自殺方法的笨拙而已。」 自殺並不該當刑法中271條殺人罪的構成要件,47 年台上字第1364號判例說明:「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 因此您提出的「自殺也是殺人的一種,只是對象是自己而已」及後續論述在法律上的立足點可能不太穩固,只是想說明這一點而已。 |
引用:
法律是無情殘酷(還很低能) 進來只是感慨本案法官的勢利 和鄉民們的動態標準 有些搞笑罷了 :D :D :D 本案的案主(雙親)如果已拋棄繼承 法官如此判決不但是和稀呢 而且沒有正義可言 自殺者的親友 須對其屋主負起賠償責任 不容否認,自殺者大部份為弱勢者 他的親友如果無力負擔賠償呢?(又不懂拋棄繼承) 不是又在製造下一個自殺案件 這個案例對於弱勢者而言 只是再進行一次剝削 對弱者開刀 誰曰不可呢 :stupefy: |
引用:
你所舉的「臥軌自殺」的例子,和本例稍有不同 臥軌自殺----> 沒死:要賠錢。因為影響交通,讓台鐵蒙受損失 死了:要賠錢。因為影響交通,讓台鐵蒙受損失 燒炭自殺----> 沒死:要賠.....什麼東西?又不會害屋主房子賣不出去 死了:要賠錢。因為害屋主房子賣不出去(如果「凶宅」一說是被大眾廣為接受的話) 這樣的對比應該很明顯吧 「臥軌自殺」之所以會被求償,是因為影響了交通,導致鐵路局的損失 跟臥軌者死不死並沒有關係 但是「燒炭自殺」卻必須死亡才(有可能)要負起賠償之責 沒死的話,房東就把他趕走,再收一些裝潢上的損失就是了 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我把這個條文擴張解釋成:「法律是用來規範人的生前行為的。」因為人在死後就不會再有任何行為了。 簡言之 1. 自殺行為理應未對房價購成影響 2. 房價之所以下跌是因為自殺者身亡 3. 在死亡的瞬間,人便已超脫法律的管轄,無須也無能再為房價負起任何責任。 就這一欄的回應看來 法官的判決是非常地符合大眾期望的 但在我的想法裡 法官的判決......不盡合理 :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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