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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筆記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文/章忠信】 製作霹靂布袋戲的大霹靂公司,決定捨棄傳統錄影帶出租店通路,從10月上旬開始,將獨 家與全家便利商店合作,粉絲到全家以120元租金加10元押金,就可以租到霹靂布袋戲的 DVD。更特別的是,逾期未還,並沒有逾期金。這項經營模式,等於粉絲只要在120租金之 外,多付10元,就可以保存該集,開創了霹靂布袋戲「租片不用還」的模式。 一般人會將DVD的「租片不用還」,看作是銷售DVD。但是,大霹靂特別強調,這是「租片 不用還」,不是銷售DVD。其實,這二者有很大的不同,當中的玄機,要從著作權法的規 定來窺探。 日常生活中,我們買了東西,取得所有權,就可以把它出租或再轉賣,例如車主買了汽車 ,基於汽車的所有權,將汽車出租,以取得租金,或轉賣二手車,這是民法上物權的處分 與管理。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及第29條規定,著作人對於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散布權及出租權, 而這些著作財產權的行使,著作人是透過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他人散布或出租他的 著作。著作通常必須附著在媒介物上,才方便流通,例如影片要附著在DVD上。所以,著 作人授權他人發行或出租他的著作時,必須交付DVD,消費者才能買到DVD或租回家看到影 片內容。租看DVD的消費者,應在租期屆滿前還片,因為消費者沒有買到DVD的所有權,僅 是可以將DVD租回家看而已。 著作人對於他所完成的著作,享有散布權及出租權,但買到DVD的消費者,可不可以像車 子的所有權人,轉賣或是轉租這片DVD呢?這就會使得著作人的散布權及出租權,與買到 這片DVD的消費者的所有權,在權利上發生衝突,必須靠法律進一步規定來解決。所以,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就特別規定,買到著作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轉賣或轉租這份 著作物,這在學理上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Doctrine of First Sale)」或是「權利耗盡 原則(Doctrine of Exhaustion)」。這意思是說,雖然著作人有散布權及出租權,一旦他 將特定的著作物賣出,獲得報酬,或是自願將它免費贈送出去,他對這一份特定著作物的 散布權或出租權,在第一次賣出或讓出所有權時,就已經耗盡了。此後,這一份特定著作 物的所有權勝出,物主可以自由轉賣或是轉租這一份特定著作物,不再會受到著作人散布 權或出租權的拘束。不過,「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是「權利耗盡原則」也有一些不適用的 特殊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所以不能從國外大批買進原版著作物,在 國內轉賣或出租;電腦程式或錄音著作容易被盜拷,它的著作物所有權人不能轉租。 霹靂布袋戲的「租片不用還」,在著作權法上的意義,絕不是賣DVD,它真正的意思是, 粉絲租了DVD之後沒有還片,永久典藏或私下欣賞沒關係,但不可以轉賣或轉租,因為DVD 的所有權還是歸大霹靂,消費者並沒有取得DVD的所有權,不能主張「第一次銷售理論」 或是「權利耗盡原則」。 |
引用:
這是說霹靂也要開始玩釣魚這種外快了嗎? 未來所有的CD/DVD/BD廠商都會開始玩這一套嗎? 這樣就變成販賣正版光碟違法了,真是佩服廠商鑽法律漏洞賺錢的精神啊! |
引用:
就算霹靂出來抓也不算釣魚 包裝背面寫得清清楚楚"任何未經授權之燒錄、複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出租及買賣" |
引用:
通常零售版的影片DVD也會有上述這一行字。 但是,依據權利一次耗盡原則,買入後就可以出租與販賣,完全不需理會包裝上的文字,因為那不是法律。 要不然,新車製造商乾脆在車上刻不准出租與販賣算了... |
現在不就出現一堆案例,一堆著作權蟑螂利用不完善的著作權法,跟百姓玩起了明著搶劫的遊戲,法官大概也看多了,就直接判不符合比例原則,讓這種蟑螂無利可圖自動從台灣消失,他們就是會威脅不懂法律的百姓,貪求所謂的庭外和解金,實際上了法庭其實光成案就有一定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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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元一張DVD, 看完還可以讓你租賃和出售, 那豈不是賺很大?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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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7-11架上一堆99的DV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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