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這次抓侵權抓很大了嗎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47455)

cetranet 2009-04-12 08:34 AM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這個就有點好奇了
當初南部某大學,也是因學生下載影音被搜索
理由是因為用的網路是公用的(學網)? :confused:

對呀要不然當初無名也不會搬離學網對吧

FlyNews 2009-04-12 10:49 AM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這個就有點好奇了
當初南部某大學,也是因學生下載影音被搜索
理由是因為用的網路是公用的(學網)? :confused:

非也!成大MP3事件,並不是因為"私人機器"的關係,而因為有營利行為。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早期成大MP3事件,是因為那時台灣有個收費的P2P軟體叫做ezPeer,
用ezpeer分享出去的人可以賺到P元,也就是可以賺錢!
所以,成大學生用宿網+ezPeer分享出去賺錢,屬於營利行為,自然不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當時用ezPeer的學生,於法上也是站不住腳,但若是用其他免費的P2P軟體,則屬合法行為。
只不過成大學生道歉之後,後續就息事寧人了!

後來也有人因為分享而被判刑的,但疑似某個台灣P2P軟體的員工去分享檔案的。同樣也屬營利行為。

所以,要合法玩P2P,就要完全免費! 玩收費的P2P最容易觸法。


引用:
作者cetranet
喔了解了
所以用戶端如果不涉及營利就沒有觸法
這樣簡化的講法是否正確呢?
再次謝謝您抽空回應

必須符合兩個要件,才能受著作權法第51條保護,
也就是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
注意! 是 & (and) 並不是or。

且只有個人或家庭的非營利,
如果是在非營利的公司、組織、機關使用,就未必合法了!

fc9870 2009-04-13 05:49 AM

沒有啟動小點點的 PCDVD還能叫PCDVD嗎.........................................................................................................................................................

pcboy2 2009-04-13 07:32 A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到時候網路就只剩下文字了
所有的圖片影像聲音都沒了
希望這樣子就應該合法了吧


文字 也會有侵權問題啊

JustYuYu 2009-04-13 09:37 AM

引用:
作者pcboy2
文字 也會有侵權問題啊


一堆歌詞網站都沒了...

小說、文章 應該還有很多文字...

連 囧rz Orz 這種排列文字也有人申請著作權...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10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