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raki0607 |
2008-06-26 02:12 AM |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我比較傾向kuraki0607所提及的"代銷/轉售"的所有權差異
至於kuraki0607提及的第19條2款也很難....
因為不止虎爺被限制售價,好像至少網拍的賣家皆然
|
其實也不是難不難的問題,就是看政府或獨立機關夠不夠種,拿刀砍下去?
不然消費者跟賺點佣金的小商店通通都是被大企業宰的份。因為人家養了一票法務跟你玩咩哈哈。有些事情只有平衡點沒有答案的。 :laugh:當失去平衡鄉民就會跑出來了呀科科碰碰卡答碰。 :laugh: :laugh:
最後我又在公交會的網站發現一個案例,參考看看嚕。
引用:
作者◎立明光學有限公司及視光有限公司銷售隱形眼鏡清潔液被檢舉限制轉售價格案
按立明光學公司前即�
銷售「金雙氧」隱形眼鏡清潔液,限制零售商之轉售價格,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經本會於85年10月9日以(85)公處字第159號處分書,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立明公司雖表面上依據本會處分書命令,取消協議書,出貨單不再蓋有建議售價等,惟實際上該公司仍繼續實施維持轉售價格,案經民眾再次向本會檢舉。
本會經調查12家零售業者之進、銷貨價格發現,12家業者中,進貨價格除1家稱進價210元,售價230元外,其餘11家均稱進價220元(未稅),售價為250元,即進價及售價極為一致。另外,有9家稱被立明公司要求或建議售價250元;4家稱受立明公司告知,如未依250元出售將被斷貨;2家稱如未削價競爭,立明公司會提高供貨量作為獎勵;另有2家曾因低於250元售價而遭斷貨。
按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其立法意旨在於,上游廠商施行「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無形中將剝奪下游廠商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產生限制配銷階段廠商競爭之效果,對於市場競爭將有不利之影響,故為法所不許。立明公司銷售「金雙氧」隱形眼鏡清潔液,係就其提供之商品設定最低轉售價格不得低於250元,並以溝通、斷貨、回饋紅利、提高供貨及流水號,掌控調貨等配合措施之限制交易行為,已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
此外,立明公司行銷方式除一般經銷外,另有所謂「代銷」者,惟經本會就其實質內容審核後發現,其並非純屬代銷契約,而該等目的亦均在於維持250元最低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之規定。另本案依據本會88年6、7月間對零售商進行調查後,發現88年2月5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後,立明公司之行為仍持續中,本會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論處新台幣1百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立即停止前述之違法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