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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好心救人被控肇事 官司纏訟10年 死者家屬不滿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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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告訴你在台灣可以一個罪告兩次的? |
引用:
上訴??? 1234567890 |
引用:
那請教一個問題 誣告是不是公訴罪? 沒有証據還一直亂 |
引用:
這我幫他回答吧,再議本來就是告訴權人的權利,如果誣告成立的話那之前那一堆成立再議有理由的,是要怎麼解釋??你就是要檢察官自己打自己嘴巴了吧?既然檢察官都認為再議是有理由的,表面上可以知道顯然在調查證據方面還有可議之處。這明顯是一個法律漏洞呀,應該是要修法的(這已經吵很多年了)。 而且交付審判制度給檢座了,就推給法官嘛。 :D |
引用:
恕我對台灣法律無知, 那為甚麼可以公訴那麼多次? 引用:
在英國只可以上訴一次, 最後便是到樞密院作最後判決, 經樞密院判決無罪後, 便不可以再以有關罪名滋擾有關人士。 |
引用:
靠 你不知道事情經過你就不要在那靠背 如果我能回去我會不回去嗎 我才不須要那些錢 現在我可以回台了, 我就要幫我爸把那一口氣給掙回來 只要搞倒那一家人而以, 錢,幹賺就有, 不需要用我爸的身體受傷來拿 |
引用:
你要看清楚,是死者的家屬多次提告,不是檢察官提起兩次以上的公訴。 所以沒有所謂的公訴,本件案子應早已確定,後面的提告只是家屬不願意接受不起訴的結果,可能是以申告的方式想要翻盤。 對於檢察機關來講,有人申告就要處理,但是並不一定會正式偵查,通常會先分一個他字案,調查一下提告的內容是否屬實,像這種多次提告的情形就會查是否是同一案件,假使是同一案件,又沒有新的事證,那麼就會逕行簽准報結,連偵字案都不會分,更沒有起不起訴的問題。 所以檢察機關並無一案二訴的問題,只是家屬不肯接受不起訴的結果罷了,而法律並無法規定說人民一定要去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置結果,只能限制對於同案件不能提起二次訴訟。 |
引用:
為什麼不能回來 :confused: |
引用:
因為可能在坐移民監...。 :ase |
引用:
噗,其實我不覺得是因為行政簽結的關係,報載告訴權人都一直提再議,行政簽結根本沒辦法提再議呀,理由就略過。應該是一直對該案件發回續行偵查,不起訴的確定力一直被-再議有理由-給阻斷了,所以根本沒有發展到有"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題外話,這個檢察署的默契真的是很妙呀,上級跟下級是不是有仇呀XD。 :hung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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