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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virus已經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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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睡一叫起床了還在吵 = = (哈呼,睡了沒阿?)
被幹的Q兄越鬧,別人越想幹你 你又幹回去,別人更想幹你 整個惡性循環..... 何不停火先。 |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你自己留在網路上的資料並沒有設密碼等限制 也沒有加註私人資料不得轉載等字樣 加上網路是公開場合,不符"非公開"的要件 且轉貼不是窺視、竊聽、竊錄 你"自己留的資料"更是連"秘密"的要件都不成立 更談不上要構成"妨害秘密罪"了 再者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對象 依本法第3、27、28條所示為 六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七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 以上都跟tvirus沒關係,不要以為去奇麼知識聽不專業的亂哈啦就有用了 法條不是讓你混著起來亂用好嗎? 好好的禮拜天好不容易不用上班不用碰法條 沒想到上個pcdvd差點笑死 行行好,幫個忙,不要去浪費警察杯杯的時間好嗎?甘溫啦∼ |
嗯...妨害祕密嘛...
如果T兄以及其他網友是由您住址欄所寫的MSN信箱進行查詢,進而查出含有您個人資料的網頁,基本上要告他們會有很大的問題... 因為這些資料是由您自行公佈在PCDVD,雖然您已於今天凌晨將此一資訊移除,但在您修改這項資訊前即有許多"陌生人"看到您所謂的"秘密",那是否這些陌生人都犯了妨害秘密罪? 不明白?舉個例子好了,現今電視劇內常有在街頭取景的狀況,我是否能主張電視台侵犯我的隱私權,因為我的車牌被攝影機照到而且在節目上播放? 公開或許不厚道,但您將MSN信箱放在PCDVD在先,後網友再藉此查詢到您的個人資料,雖然目前已無法看到該資訊,但是對網站所做的影像並不會因為您的更新而更新,包括PCDVD用來備份網站的硬碟在內,它們都必須等系統設定的更新點或還原點到了才會更新內部資料,在資料更新前就只有目前頁面會顯示您更改後的資料,剩下的仍是更改前的資料,這也就是眾網友所抓住的"把柄",您所謂的"秘密"... 記住,人腦也是儲存資料的媒介. |
很好奇...此文內容是否符合 電腦硬體討論群組 > 系統組件 .....
樓主搬出法規 但是違反了版規.... |
引用:
COOL~!意思就是說大家都可以作證啦∼ :laugh: |
引用:
這種類型的文章已經快變成 "月經文" 了.....每個月都會來個好幾次 XD |
刪............
SORRY |
引用:
南極熊不要害我 :D 我超怕的,拜託ga30大大不要 :laugh: :laugh: :laugh: |
這種內容的帖,出現在這邊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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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處理建中的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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