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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海殺人無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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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在哪邊殺人都有罪啦..
不管你的國家是屬地還是屬人主義. 詳細請看國際公法的規定. |
引用:
恩阿....第七條就是國人在國境外犯罪..對象不管是誰都一樣... 殺外星人咧?? |
引用:
當然,不過問題的焦點在於管轄權的競合, 在國際公域上有其特殊規定, 不是嗎? |
引用:
外星人星艦會包圍地球...要求交出兇手 要不然就毀地球.... |
把船弄沈,製造意外狀況
然後自己生還........ 符合緊急避難狀況下......是不罰的 不必跑到公海那麼遠... 不過你要弄艘船還要會開...又確定死的不是你 |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 7 條相關判例 1 裁判字號: 60年台非第 61 號 要 旨: 被告係在外國籍輪船工作,並在國外逃亡,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之規定,應無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定罪名論處之餘地,原審竟論被告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令之罪,顯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 條 (58.12.26)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8 條 (31.06.29)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60年∼63年) 第 483-4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7、511 頁 2 裁判字號: 69年台上第 156 號 要 旨: 被告所犯殺人罪犯罪地在英、法兩國共管屬地「三托」島,依刑法第七條前段規定,應適用刑法處罰。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1 卷 1 期 6 頁 |
引用:
緊急避難是指為了搶救性命而不得不觸犯法律的行為, 其違法性是可獲得阻卻效果。若您主張緊急避難, 狀況會便成您為了救人而不得不將船弄沉(違法行為),這應該不是您要的狀況吧。 個人認為主張不可抗力比較好用啦 |
引用:
您這一段有點難懂。可否稍加說明一下?感謝 |
引用:
只是提供資料,看有無專精者可以解說..... :ase 僅粗淺解讀... 第1個判例係原文照錄,該暫行條例應已失效,就跳過了..... 第2個判例應該蠻明顯的,在"英、法兩國共管屬地"亦適用刑法第7條... 當然,也許得查查該判例是否仍有效力..... 另,第 9 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可知就算外國有管轄權時,回國後仍得再判刑..... 還有... 第 333 條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駛或指揮船艦者,以海盜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否可以杜絕大部分的海上犯罪呢? 當然,以第7條的"中華民國領域外"做字面上解讀,當然有含括公海吧? |
唯一可以確定沒有罪的情形是
地球以外的人,來到地球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地方,殺了另一個地球以外的人... 沒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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