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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行車糾紛打瞎酒駕違規騎士 法官認定正當防衛判無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29259)

n_akemi 2006-06-19 02:05 AM

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應該沒有符合重傷害的條件吧?
會這樣搞...大概是賠償金額沒有談攏吧~~~

雖然說原告是咎由自取,但是被告多少都有一點責任...
小弟認為...若改以其他罪名才有機會勝訴,但勢必無法達到原告期許的賠償要求。

finalhope 2006-06-19 04:56 AM

喝了酒不乖乖回去睡覺,沒死在水溝裡,只少隻眼沒全盲就不錯了

台灣從到下死不認錯的人倒是不少
小弟騎機車與腳踏車發生過車禍
騎士是16歲的高中生
對方的媽媽不認為未待轉而左轉沒有錯誤,堅決不賠償
我跟對方表示會循法律途徑解決之後,還一度透過親戚對我嗆聲
所幸對方的父親知道事情原由,答應賠償
不然辛辛苦苦在路上騎時速40公里,卻得不到應有的行車安全

densha 2006-06-19 06:23 AM

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如果你是受害人 :unbelief:
你還會說這種話嗎 :nonono:

joevsbrian 2006-06-19 06:37 AM

引用:
作者HappyDay
白目的可怕之處不在於他的白目行為,而是在於他不覺得自己行為白目. :laugh:



你說的,我不能同意你更多了!

真是妙,太妙了!

blw1119 2006-06-19 07:02 AM

總算有一個清醒的法官了,台灣治安變壞法官要負最大的責任,警員幸幸苦苦的捉到犯人,確得不到法官的尊重,雖雖便便的交保OR判出令人想吐血的判決.這次判的好丫.

aristocratx 2006-06-19 09:48 AM

引用:
作者densha
如果你是受害人 :unbelief:
你還會說這種話嗎 :nonono:



對於法律事件...
我個人認為...

被害人 是 相對關係...
守法人 是 絕對關係...

相對 的名詞...
若是有人沒看清楚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反正那只是法官搞清楚 甲乙丙丁罷了


不過真的該給這位法官鼓鼓掌...
希望法律能持續給予大家最低限度的保障...

pr-philip 2006-06-19 11:13 AM

引用:
作者惡蟲
酒駕跟違規本來就不是重點,重點是在於法官認定當時告訴人有攻擊被告行為的存在,所以你一開始就應該節錄那段貼出來,這樣才有抓到重點。


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是在這裡我有一點看法,我覺得其實重點還不在這,重點應該是怎麼樣

讓法官認定你是防衛,而不是互毆,而在判決書里有兩點,第一點汽車駕駛人是坐在車內的.下

了車也沒有繼續追打,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防衛的動作上是用"刺",而不是砍,劈,掃...

用刺可以讓法官認為你的意圖只是要阻止對方的靠近,甚至可以解釋成是對方自己靠上來.在

法庭上會有利的多!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看法,希望對各位有幫助,有錯的話請指正!

小建 2006-06-19 11:18 AM

引用:
作者pr-philip
讓法官認定你是防衛,而不是互毆,而在判決書里有兩點,

第一點汽車駕駛人是坐在車內的.下了車也沒有繼續追打,

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防衛的動作上是用"刺",而不是砍,劈,掃...

用刺可以讓法官認為你的意圖只是要阻止對方的靠近,甚至可以解釋成是對方自己靠上來.在法庭上會有利的多!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看法,希望對各位有幫助,有錯的話請指正!


開始來學破箭式及刺槍術!

:laugh:

wide 2006-06-19 11:26 AM

看了那個被拖行5公里,滿是血手印的報導後
我只想說,你酒駕,你該死!

惡蟲 2006-06-19 11:27 AM

引用:
作者pr-philip
雖然我不是唸法律的,但是在這裡我有一點看法,我覺得其實重點還不在這,重點應該是怎麼樣

讓法官認定你是防衛,而不是互毆,而在判決書里有兩點,第一點汽車駕駛人是坐在車內的.下

了車也沒有繼續追打,第二點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在防衛的動作上是用"刺",而不是砍,劈,掃...

用刺可以讓法官認為你的意圖只是要阻止對方的靠近,甚至可以解釋成是對方自己靠上來.在

法庭上會有利的多!

以上只是個人的一點經驗看法,希望對各位有幫助,有錯的話請指正!


那是程序上問題,我講的是刑法上問題,討論方向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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