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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KAR_WU 2006-02-02 12:04 PM

請問樓主你把你簽的合約當成什麼了 ?
如果你連自己做下的決定也不看重
那就勿怪人家把你看的輕

一個人是要累積自己在其他人對你的口碑
不管你有多不爽
誠心建議你還是把這個合約履行完畢
不是為了那個經理或是那間公司
而是為了對你自己做下的決定負責任

Elros 2006-02-02 12:12 PM

引用:
作者voltage_rc
而昨天有想到說只要可以寫完離職單....我們應該就不會被算曠職....所以想要問勞工局...有沒有比較好的辦法.... 只是想想而已....都知道自己理虧了...!

就算不算曠職又如何
當初簽訂的契約裡一定有寫明如果違反契約會如何懲罰(違約金或是以曠職處份)

我前面已經說了
如果你們簽訂的契約內容沒有違反現行法規的話
就算是勞工局想介入 情況也不會對你們多有利
畢竟是你們違反合約在先

台灣啤酒500CC. 2006-02-02 12:19 PM

引用:
作者Elros
就算不算曠職又如何
當初簽訂的契約裡一定有寫明如果違反契約會如何懲罰(違約金或是以曠職處份)

我前面已經說了
如果你們簽訂的契約內容沒有違反現行法規的話
就算是勞工局想介入 情況也不會對你們多有利
畢竟是你們違反合約在先

勞工局介入也是樓主還要"拿錢放人"而已...
沒介入頂多領不到錢.....
訂定的契約如果違約.必定會有違約金的出現.
加上公司為了因應勞工局所花的時間跟損失等.
我如果是那家公司.就會去告樓主.除了賠償公司的損失之外.
提損公司的律師費用.也有助益.光打贏官司.
一場的律師費起碼拿6萬.加上其他的損失..
請樓主先準備個15萬........ :laugh: :laugh: :laugh:
絕對叫你做白工.還要你拿錢放人.... :think: :think: :think:

小建 2006-02-02 12:32 PM

夠機車了....

這樣突然走人...擺明給公司難看!
工作單調乏味...很多工作都是如此!

最後...別不把合約當一回事!

又是草莓一族.... 唉....

AudiTT 2006-02-02 12:39 PM

...
學各教訓吧
以後才會知道該怎麼做
好險這只是小打工-_-'' 是全職的.. 小弟, 你完了!

dday 2006-02-02 12:46 PM

1.根據勞基法第 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2.你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一天八小時規定...你可以換算一下...根據勞基法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
薪水拿的回來拿不回來...
建議你向當地勞工局洽詢...

我個人經驗...
大學時代過年春節在台北市某年貨大街打工...
因為該公司正職會偷吃我們賣的東西然後冤枉我們工讀生偷吃...
所以...
我憤而離職...
因為我跟另一位老闆特助很要好...
我有順利拿到薪水...
但因為這口氣厭不下...
我們工讀生是從早上7點開始賣年貨賣到晚上9點...
時薪是很高...但是以明顯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超過每週48小時...
就這樣去勞工局檢舉...
恩...
該公司被查已屬實...罰款10萬元...
雖然被罰不多...
但意思已經到... :think:

最後...
法律是保護懂它的人...

wenfei 2006-02-02 12:56 PM

引用:
作者voltage_rc
而昨天有想到說只要可以寫完離職單....我們應該就不會被算曠職....所以想要問勞工局...有沒有比較好的辦法.... 只是想想而已....都知道自己理虧了...!


你都忘記有合約這件事情嗎?
勞工局會先問實情有來龍去脈
然後再看合約內容
你以為勞工局是隨便幫忙的嗎?
你有在反省嗎?
實際上錯的是誰,自己想清楚沒

wenfei 2006-02-02 12:58 PM

引用:
作者dday
1.根據勞基法第 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2.你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一天八小時規定...你可以換算一下...根據勞基法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


請問你那時有簽合約嗎?
有簽約和沒簽約的處理方式不同
如果相同
那簽約不就簽假的

Elros 2006-02-02 01:12 PM

引用:
作者dday
1.根據勞基法第 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2.你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一天八小時規定...你可以換算一下...根據勞基法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

目前開版大大的工作場所和職業應該是屬於無工會
所以是以勞資雙方同意的條件(合約)來做
也就是說只要雇主符合"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這個條件就可以了
7:30-18:00的工作時間 扣除中間休息1小時 一天工作約9個半鐘頭
18號工作到31號 扣除4天休假 工作約10天
10*9.5=95
95/2=47.5
並不違反"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之規定

以目前所知的情況來看想用這點來扳倒雇主是有點難度的.....

zhenyu 2006-02-02 01:12 PM

小弟講講自身經驗
我仍是大學生,暑假在一家公司工作。(其實是教授介紹去)
由於公司的老闆等(其實是非常小的公司),都是博士。
我這個大學還沒畢業的,很被他們看不起。
(用個Visio還被說:「我想你應該不會用吧!」公司內部信往來,我一樣跟大家用英文溝通。寫給老闆報告事情一樣用英文,他卻用中文回我信。)
即使我的過去工作有多麼豐富,也不是很差的工作或勞力打工性質。
因此都是弄一些乏味的工作,非常無聊。
薪水非常少,一小時100。
而且工作也不簡單,我當初是因為想學東西才接受教授介紹去。
(科技公司,說什麼可以寫到C++等等.....)

但是一進公司時,有簽了工作合約。
更神奇的是還有英文寫成的保密協定(工作合約還是中文寫成的)
其中的奧秘耐人尋味。要不然你統統用英文寫嘛!

小弟在公司時,同事很照顧我。
但是我常常被老闆修理,有幾次忍不住了。甚至想跟他們直接對幹!
幫研發部去買條記憶體,因為他們急用。原本採購的人在忙,我經過他同意分攤這件事。
結果被罵一頓:「他憑什麼買!」
買條記憶體要請廠商報價然後申請採購........
(明明半小時就能買回來,還要花大半天報價?)

諸如此類看似很無意義也不合理的事情。但是我因為合約而忍耐了!
薪資還有工作時間都定義好了。
有這樣的老闆,自然可以期待要中途離職的下場。

我只能說樓主你的社會經驗不夠
很多事情不是都是你可以滿意的
那有工作都能讓你滿意?
你可以因為他無聊而不做
你以後有家庭時還能這麼率性?

我建議還是回去做完工作
拿到錢比較重要
誰工作不是為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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