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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職失敗 , 薪水領不到, 還有的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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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主你把你簽的合約當成什麼了 ?
如果你連自己做下的決定也不看重 那就勿怪人家把你看的輕 一個人是要累積自己在其他人對你的口碑 不管你有多不爽 誠心建議你還是把這個合約履行完畢 不是為了那個經理或是那間公司 而是為了對你自己做下的決定負責任 |
引用:
就算不算曠職又如何 當初簽訂的契約裡一定有寫明如果違反契約會如何懲罰(違約金或是以曠職處份) 我前面已經說了 如果你們簽訂的契約內容沒有違反現行法規的話 就算是勞工局想介入 情況也不會對你們多有利 畢竟是你們違反合約在先 |
引用:
勞工局介入也是樓主還要"拿錢放人"而已... 沒介入頂多領不到錢..... 訂定的契約如果違約.必定會有違約金的出現. 加上公司為了因應勞工局所花的時間跟損失等. 我如果是那家公司.就會去告樓主.除了賠償公司的損失之外. 提損公司的律師費用.也有助益.光打贏官司. 一場的律師費起碼拿6萬.加上其他的損失.. 請樓主先準備個15萬........ :laugh: :laugh: :laugh: 絕對叫你做白工.還要你拿錢放人.... :think: :think: :think: |
夠機車了....
這樣突然走人...擺明給公司難看! 工作單調乏味...很多工作都是如此! 最後...別不把合約當一回事! 又是草莓一族....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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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各教訓吧 以後才會知道該怎麼做 好險這只是小打工-_-'' 是全職的.. 小弟, 你完了! |
1.根據勞基法第 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2.你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一天八小時規定...你可以換算一下...根據勞基法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 薪水拿的回來拿不回來... 建議你向當地勞工局洽詢... 我個人經驗... 大學時代過年春節在台北市某年貨大街打工... 因為該公司正職會偷吃我們賣的東西然後冤枉我們工讀生偷吃... 所以... 我憤而離職... 因為我跟另一位老闆特助很要好... 我有順利拿到薪水... 但因為這口氣厭不下... 我們工讀生是從早上7點開始賣年貨賣到晚上9點... 時薪是很高...但是以明顯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超過每週48小時... 就這樣去勞工局檢舉... 恩... 該公司被查已屬實...罰款10萬元... 雖然被罰不多... 但意思已經到... :think: 最後... 法律是保護懂它的人... |
引用:
你都忘記有合約這件事情嗎? 勞工局會先問實情有來龍去脈 然後再看合約內容 你以為勞工局是隨便幫忙的嗎? 你有在反省嗎? 實際上錯的是誰,自己想清楚沒 |
引用:
請問你那時有簽合約嗎? 有簽約和沒簽約的處理方式不同 如果相同 那簽約不就簽假的 |
引用:
目前開版大大的工作場所和職業應該是屬於無工會 所以是以勞資雙方同意的條件(合約)來做 也就是說只要雇主符合"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這個條件就可以了 7:30-18:00的工作時間 扣除中間休息1小時 一天工作約9個半鐘頭 18號工作到31號 扣除4天休假 工作約10天 10*9.5=95 95/2=47.5 並不違反"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之規定 以目前所知的情況來看想用這點來扳倒雇主是有點難度的..... |
小弟講講自身經驗
我仍是大學生,暑假在一家公司工作。(其實是教授介紹去) 由於公司的老闆等(其實是非常小的公司),都是博士。 我這個大學還沒畢業的,很被他們看不起。 (用個Visio還被說:「我想你應該不會用吧!」公司內部信往來,我一樣跟大家用英文溝通。寫給老闆報告事情一樣用英文,他卻用中文回我信。) 即使我的過去工作有多麼豐富,也不是很差的工作或勞力打工性質。 因此都是弄一些乏味的工作,非常無聊。 薪水非常少,一小時100。 而且工作也不簡單,我當初是因為想學東西才接受教授介紹去。 (科技公司,說什麼可以寫到C++等等.....) 但是一進公司時,有簽了工作合約。 更神奇的是還有英文寫成的保密協定(工作合約還是中文寫成的) 其中的奧秘耐人尋味。要不然你統統用英文寫嘛! 小弟在公司時,同事很照顧我。 但是我常常被老闆修理,有幾次忍不住了。甚至想跟他們直接對幹! 幫研發部去買條記憶體,因為他們急用。原本採購的人在忙,我經過他同意分攤這件事。 結果被罵一頓:「他憑什麼買!」 買條記憶體要請廠商報價然後申請採購........ (明明半小時就能買回來,還要花大半天報價?) 諸如此類看似很無意義也不合理的事情。但是我因為合約而忍耐了! 薪資還有工作時間都定義好了。 有這樣的老闆,自然可以期待要中途離職的下場。 我只能說樓主你的社會經驗不夠 很多事情不是都是你可以滿意的 那有工作都能讓你滿意? 你可以因為他無聊而不做 你以後有家庭時還能這麼率性? 我建議還是回去做完工作 拿到錢比較重要 誰工作不是為了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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