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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新普森案也是刑事無罪 民事卻判賠 基本上 因為刑事牽涉到至少是人身自由的刑罰 所以要有明確的事證 而民事只要有損害的發生就可 這一點台灣跟美國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但是民事方面 我們只能請求損害的填補 美國卻可以再多要求很多 所以賠償起來往往差了不少 像上次大賣場賣的熱水瓶有瑕疵 造成年輕女生全身燙傷無法復原 還因此跟教往十幾年的男友分手 也造成了重度憂鬱症 結果只判賠一百萬左右 同樣的事若是搬到美國 賠的金額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
引用:
小弟還真的沒聽過這個名子....... 不知到他的事蹟是? |
引用:
台灣人命不值錢 就是這個樣子 |
這算是...好人==>壞人===>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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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那個無關 等你看過美國十大爆笑離譜案件後 你就不會覺得美國那樣會比較好了...... |
引用:
軍事法庭這東西 他叫你活,你就活 他叫你死,你就死 證據不重要,全看軍事法官自由心證 和這件事有雖然最後結果不同 但是,是一樣的道理 |
引用:
軍事法庭運作方式是很多人不能認同..... 可是王迎先跟軍事法庭無關吧.....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應該是 好人==>濫人===>畜生...... 這人不配當壞人吧 :mad: :mad: :mad: :mad: :mad: |
新聞新聞
查證的工作都沒在做的 這種案件會這樣判 一定有原因的 有人可以找到判決書嗎?? |
引用:
王迎先是計程車司機。當年轟動一時的土銀搶案,王被秘密證人指認涉案,被警方帶走,幾天之後在簽下自白後獲得保釋,卻跑到橋上投河自盡。當時在社會上被認為是畏罪自殺,但是後來搶案偵破,證實他與搶案無關。 因為這件案子,引發一連串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就是原先被告僅能在審判程序選任辯護人,因為王案而修法,使得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當然後來連續的修法,多是為了保障人權,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的實踐。這些法律立法目的,是讓每一個人在成為被告之時,都能享有防禦權,不致受到檢警機關不當的侵害。 這些法律的修正制定,並不是網友口中的保障壞人,而是在保障每一個人。如果沒有這些保障人權的法律在,誰能保證,自己不是下一個王迎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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