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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主意...^_^...請問哪邊有免費的網路電子相簿ㄚ... :) HATA :) |
引用:
坦白說, 這玩意兒我不會用... :p |
引用:
我只放在PCHOME的網頁空間,打上位址就可以看到檔案,而且沒有縮圖, 不會有上面列的爭議,不過現在加入好像要收錢了。。。。 大家幫幫忙,那邊還有速度快的網頁空間,我也想知道。。。。。。 |
1,你同意你在「數位視野」發表的任何文章,其版權雖為 文章發表人所有,但「數位視野」有權對你發表的文章做任何 處理(包括:修改、刪除、轉貼、保管轉移....等)的權利。
2,未經「數位視野」同意,任何人不能傳送、複製、修改、轉賣、及出版「數位視野」上的任何文章、商標、圖片、專利、概念、及智慧財產。 從第一點來看,發表人雖有版權存在,但這版權對數位視野網站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數位視野可以把你照的照片拿去出書:mad: 第二點更可怕 ,他所謂的任何人是不是包括文章發表人呢,如果是這樣子的話,henrychu大大想要把貼在數位視野的照片傳給別人都得考慮一下:mad: 再看看加入會員的條件,有一點如下"你同意放棄向中華民國或國際上的任何法院,政府,或任何組織提出控告「數位視野」及它的負責人、經理人、職員、擁有人、代理人、繼承人或維護人員的權力與義務" :mad::mad::mad::mad: 這太誇張了吧,這是不是說數位視野的人倒我的錢我也不能告他:mad: 不只不能告他,連他兒子、孫子都不能告:mad: 我能同意模特兒公司保護旗下的model, 不希望model出現在XX貼圖區 但是看他加入會員的條件,我覺的好像是叫人簽賣身契:mad: |
引用:
在第二點的部分有些疑義 任何人應該不能及於創作人,著作權於創作人創作之始及存在,若非經由創作人放棄,任何人不能剝奪之。 至於是數位視野應該擁有的是魔特兒的肖像權,而不是照片的著作權。 至於詳細情況,明天我再去公司查一查才能稍微肯定一些。 太久沒碰著作權的案子了...>< |
引用:
這部分要是惡搞的話是應該可以搞到契約無效的。 因為有妨礙他人行駛維護自身權益義務之權利的嫌疑。:) |
上啊~~
黑貓兄~~~~~~~ |
算了..
還是來搞個PCDVD外拍比較實在.. 聽說某個胖子的老婆是個美女喔...還不趕快交出來... |
快.................
我要美女..................... 台個台南風雨外拍好了........... |
OK...
到了公司再問了一遍以後,我前兩篇的發言大家就當作瘋貓亂說話好了...-_-凸 現在重新解釋一次: 關於第一點與第二點的部分 1,你同意你在「數位視野」發表的任何文章,其版權雖為 文章發表人所有,但「數位視野」有權對你發表的文章做任何 處理(包括:修改、刪除、轉貼、保管轉移....等)的權利。 2,未經「數位視野」同意,任何人不能傳送、複製、修改、轉賣、及出版「數位視野」上的任何文章、商標、圖片、專利、概念、及智慧財產。 就這一部份以及這次的事件來說 某H大擁有相片的著作權,模特兒公司以及其旗下的模特兒擁有肖像權,但是最重要的一點,「數位視野」擁有相片的「製版權」。 所謂的擁有「製版權」就是擁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權利與義務﹔這些規定接於製版權準用之。 講了上面一堆讓人看不懂的廢話以後,簡單的說,因為某H大與「數位視野」兩造雙方皆同意於遵守「數位視野」外拍活動之相關契約的緣故。 簡而言之,某H大沒有在「數位視野」之網站以外散佈其作品之權利。 所以說,「數位視野」之主張雖然不甚合理,但是卻完全合法。 另外,就會員加入資格的部分,也就是前篇某R大文章之第三點來論述之: 你同意放棄向中華民國或國際上的任何法院,政府,或任何組織提出控告「數位視野」及它的負責人、經理人、職員、擁有人、代理人、繼承人或維護人員的權力與義務 關於這一部份,因為其已明顯違反了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訴訟之權相關規定,故能主張本條契約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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