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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錯啦。 現在變成法務部必須個案審酌了,不過權限還是在法務部這裡,最高法院有點衝過頭了… |
引用:
本版法律大神經常牛頭不對馬嘴 "理論上"假釋制度是讓哪些獄中表現良好,認定已經教化到差不多 給他們一個自新機會提早出獄 假釋犯應該很清楚,假釋期間不能再犯法,否則有機會撤銷假釋回去服刑 怎麼會假釋期間變成犯微罪的免死金牌? 難道每個假釋犯酒駕都可以跟法官說,我現在假釋期,你要免我刑,否則會被關回去 法官基於這個理由,都會從善如流? 這個不是理由,法律大神把這個當成是理由 真正的理由是怎麼說服法官 這個案例很明顯,他一定秀出自己獄中空大考第一,證明自己是個好孩子 只是一時不小心酒駕,然後裝作很有悔意 部分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認為這孩子是百年難得一見的教化例子 於是佛心來著網開一面 悔意適用在假釋犯身上嗎? 你馬的,假釋期間還敢犯法,微罪最大?這可以原諒? 假釋制度是玩假的嗎? PS:跟法律人沒交集,早說過不要引我言,還是不聽,很傷腦筋 |
引用:
判刑3個月是有前科的喔 現在當然是釋憲過了,我說的是這個案子的當年 為什麼酒駕要被撤銷假釋不合比例,台灣共識酒駕就是犯罪 假釋犯更應當戰戰競競地過生活不是嗎? |
引用:
+1 假釋更應該戰戰兢兢的過日子,假釋是給予一個機會,不是應當的,自己不珍惜這個機會,取消假釋有什麼不對。 |
引用:
+1 法官早就忘記為什麼可以假釋 為什麼假釋規定假釋犯犯罪要抓回去關 不應該說比例原則 原則就是被不要臉的法官丟光的 :tu: :tu: :tu: :tu: |
引用:
你這麼說會有人說你不重視假釋犯的人權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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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車禍被告傷害這種還可以接受 酒駕也能網開一面,真是腦袋壞掉了... |
引用:
好吧 你說的是酒駕就是犯罪應嚴懲我同意 我只是在說以一般實際上的處分而言 有沒有刑事執行都只是繳錢而已 因為你朋友只要選擇繳錢判緩刑的話 事實上是沒有「前科」=不會被紀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 至於說什麼酒駕該死該罰那個我都沒有意見 你朋友跟那個假釋犯最後的處分都是一樣的 繳錢 & 沒酒駕刑事前科 如果說這兩個人酒駕應該直接去死一死 我都沒意見 |
引用:
沒意見那你之前說的比例原則是嘴砲嗎? 事實上都會有紀錄的 謝肇晶檢察官說,酒駕者若被法院裁定可易科罰金,差別是, 依行政罰法明訂「一罪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 任,優先處以刑事罰,酒醉駕車只繳交刑事罰金,先前的違規 罰鍰免繳,但會留下公共危險罪的前科紀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引用:
是兩個都一起重懲跟一起去死沒意見 但若一個罰錢了事另一個罰錢之外還要撤銷假釋 那當然是不公平囉.. 看得懂的就看得懂唄....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你自己都貼了但好像沒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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