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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用鄰居未鎖網路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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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可以喔....
請參考前面我貼的"使用竊盜".... 只要不據為己有就不算偷.... :jolin: :jolin: :jolin: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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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放心好了,現在的行動裝置在連上沒有加密的WiFi時,都會要user確認,就是在堵這個洞的:laugh::laugh:.... |
引用:
釣不到的 火車站人來人往,無法得知是誰連上你的WIFI 主題報導中提到,這個年青人剛好站在屋主家門口 還有監視器拍到,不是你還有誰? :laugh: |
這件事在台灣確實會有很大的爭議
在新加坡是違法的 跟路上撿到錢不能侵占是一樣的觀念 說實在的 WIFI沒設密碼是不是引人犯罪呢? |
電信法第56條主要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
因為手機(或長途電話)通話的資費“很貴” 那時候上網也沒什麼“吃到飽”這種事 每個月可用傳輸量就在那 被盜用500m 屋主就少500m可用 是有明顯損失的 但是現在網路已經很便宜了 (可罰的違法性已經微乎其微 譬如去洽公 隨手拿起釘書機把文件釘好 實質上也竊取了兩根釘書針 但是有必要以竊盜罪起訴嗎?) 何況如果網路是吃到飽 屋主能用的額度也不會減少 實質上也沒什麼損失 這時候檢察官應該順應時代變化 對行為人做比較有利的解釋? 還是依照制定當時就已經有點跟不上時代的法條 科刑論罪? 個人相信檢察官是出於好意 不過採用的理由有點糟 被告...“可能”相信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 好像他根本沒訊問過被告一樣... |
引用: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 確實是這樣 |
又是苗栗~~~~~~~~~~~~~~~~~~~~~~
這很客家~~~~~~~~~ 結案 |
引用:
沒有喔,發生地點在苗栗後龍,小弟就住在這裡,這裡閩南人居多。這個案子檢察官是不起訴處分,但我想還是有討論的空間。先前我家出入巷子被地主刨除路面,且打算封路,只留一公尺通口。沒錢請律師,我是自己寫告發狀去苗栗地檢署,告發地主觸犯公共危險罪與毀損公物罪。我一輩子都不曾跟法院打過交道,也不曾研究法律,連建築線是甚麼都不知道,而地主是有請律師的。開了幾次庭後,可想而知,檢察官最後是說,這個案子原則上是不起訴。我不服輸,趁檢查官還沒寫不起訴處分書之前,全天候閉門研究,最後我寫書狀解釋什麼是<公眾>,什麼是<危險>,且多個判例來解釋我的見解。結果,沒想到,我居然反敗為勝了。後來我看檢察官的起訴書其實也是依照我的法律架構。這個案子最後到法院,我獲勝了。拍謝,人生第一次打官司,沒錢請律師,居然打贏了。 |
引用:
罪刑法定主義是指刑罰只能依法為之(裁判者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罰被告,不可以只憑個人的好惡任意處罰),法令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不得處罰(假設法律沒有禁止鵝在路上任意推倒MM,那鵝這麼做時,法律是拿鵝沒皮條的:laugh: ),可是請問一下被告在未取得物主同意前,連上並使用了物主沒有表明同意供他人使用的無線網路,這很明顯應該受電信法第56條規範吧:ase:ase.... |
WiFi沒有加密怪誰啊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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