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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次2018年的公投,我想這樣投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53650)

厝漢 2018-10-29 05:00 PM

引用:
作者吉之介
你有在跟它們肛肛好嗎?不然你在擔心它們的ADSL幹麻 :laugh:



你的稅金要不要幫他們買藥~~~~~~~~~~~~~~~~~

吉之介 2018-10-29 07:08 PM

引用:
作者厝漢
你的稅金要不要幫他們買藥~~~~~~~~~~~~~~~~~


我沒在繳支那冥國稅金 :D
等台灣建國後 我再考慮看看 :laugh:

吉之介 2018-10-29 07:17 PM

引用:
作者workduck
1949年 老蔣沒說錯,我也查了一下WIKI

後續有很多針對臺灣地位的引述,整篇看下來

我個人的看法是 日本戰敗,臺灣交由中華民國政府代管,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失利,流亡到臺灣

當時美國對於國民政府信心大失,擔心如果日本在對日和約中明確的將臺灣交由中華民國

接下來共產黨取得中國領導政權後,未來將承繼臺灣主權,於是傾向把臺灣地位推向"主權未定",並"暫時"讓臺灣接受國民黨的實質統治。



看看之後會不會有獨立公投?主權公投?

我覺得時間拖越久,越難獨立.....


喜樂島聯盟說明年4月要辦獨立公投,感覺看起來是在玩真的。

但是按法理來看,只有台灣澎湖是美國託管地,那如果如它們所願獨立後 金門馬祖是留給支那冥國還是直接還給支那 :confused:

我覺得這樣喊不太對 不是叫做獨立 而是叫做建國 中止代管 把支那冥國趕回金門才對,
「因為支那可以概括承受的就只有金門馬祖」,你建國後巴著金門馬祖不放,是要讓支有引爆支台戰爭、找麻煩的理由,這條支那臍帶就切不斷,本來就不應該取代這個流亡代管的外來政府 :D :D

abist 2018-10-29 08:40 PM

引用:
作者吉之介
喜樂島聯盟說明年4月要辦獨立公投,感覺看起來是在玩真的。

但是按法理來看,只有台灣澎湖是美國託管地,那如果如它們所願獨立後 金門馬祖是留給支那冥國還是直接還給支那 :confused:

我覺得這樣喊不太對 不是叫做獨立 而是叫做建國 中止代管 把支那冥國趕回金門才對,
「因為支那可以概括承受的就只有金門馬祖」,你建國後巴著金門馬祖不放,是要讓支有引爆支台戰爭、找麻煩的理由,這條支那臍帶就切不斷,本來就不應該取代這個流亡代管的外來政府 :D :D


我記得主權和領土和國號是不能公投的
除非再修法

吉之介 2018-10-29 08:49 PM

引用:
作者abist
我記得主權和領土和國號是不能公投的
除非再修法


明明可以中止代管,它們卻喊獨立,那不就把台灣當成是沒有領土主權的支那冥國屬,
這個牽扯到當政者的利益,那些人是當官當上隱,還想繼續當官 :D

中止代管就是支那冥國歸支那冥國,滾回金門馬祖,台灣是台灣
那出來喊獨立的都是支那冥國政客,獨立就是從那個外來的支那冥國流亡政府獨立出來然後另外建國。

台灣人去繼承一個永遠無法在台灣就地合法的外來流亡政權幹麻,卡在金門馬祖,這樣會跟支糾纏不清 :D :D

misman+++ 2018-10-30 11:10 PM

引用:
作者Micromega
年底公投這麼多,先想一下要怎樣投,到時比較不會手忙腳亂。其實這次會變這麼多案,主要還是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問題造成的,相關的公投就有5個,分別由同志團體和護家盟兩方提出來的。但是從提案的正文來分析,其實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最大的歧異在於,是直接用現有的民法使其合法,或者另外制定同性伴侶法保障其權益而已。

而對我來說,我支持同性婚姻,也支持在學校教育中不應排斥同志,但我希望尊重教師專業,並且不希望同志伴侶現階段馬上可以領養小孩,或者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及代理孕母。因為在同志婚姻在社會上還沒有取得絕大多數人的認可前,在這樣環境下被同志伴侶領養的小孩,成長過程將會受到許多壓力,這對小孩的成長還存在有無法評估的影響,而且如果同志覺得同性相愛是他們認為符合自然規律的自然現象,法律應給予婚姻保障的話,那他們應該也要接受,同性無法自然孕育自己的下一代這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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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不同意

afeiniva 2018-10-31 05:28 AM

引用:
作者workduck
第10案、第14案 還在考慮。我傾向同性婚姻直接用民法保障,但收養小孩也在民法保障,這是我猶豫的點。



如果只是擔心「領養小孩」這一個環節,那其實就可以讓同性婚姻直接用民法保障。

因為現行制度,「領養小孩」的資格有另外的條文在管理,
就算是異性戀的夫妻,也未必會有資格領養小孩。

也就是「領養小孩」有另外的專法,而不是需要擴大到同性婚姻用「專法」。

Micromega 2018-10-31 02:28 PM

引用:
作者afeiniva
如果只是擔心「領養小孩」這一個環節,那其實就可以讓同性婚姻直接用民法保障。

因為現行制度,「領養小孩」的資格有另外的條文在管理,
就算是異性戀的夫妻,也未必會有資格領養小孩。

也就是「領養小孩」有另外的專法,而不是需要擴大到同性婚姻用「專法」。


現在你所謂領養小孩的法律,我沒有研究,不知道是那一部法律,但我想應該沒有明定同性伴侶"禁止"領養小孩吧? 我想還是讓同性婚姻另立專法規範,將同性伴侶和符合民法的一般婚姻夫婦區分開來,在法律上有所區別,在目前的社會現狀下,會是比較穩健的做法。

afeiniva 2018-10-31 02:38 PM

引用:
作者Micromega
現在你所謂領養小孩的法律,我沒有研究,不知道是那一部法律,但我想應該沒有明定同性伴侶"禁止"領養小孩吧? 我想還是讓同性婚姻另立專法規範,將同性伴侶和符合民法的一般婚姻夫婦區分開來,在法律上有所區別,在目前的社會現狀下,會是比較穩健的做法。


當然,什麼狀況比較穩健,是您個人看法,但是請不要再用「目前的社會現狀下」這種說詞,您個人意見不等同「目前的社會現狀下」。

要不然,
在目前的社會現狀下,民法列入同婚,才符合目前憲法精神,會是不違憲、比較穩健的做法。

至於領養小孩這一環節,若是真的「非常關心」,
何不去查清楚,異性夫妻可以領養小孩的資格限制是否等同權利?
再來擔心,同性伴侶可以領養小孩的資格限制是否等同權利?

newhamg 2018-10-31 02:40 PM

我不了解公投有什麼意義呢....
例如公投的題目多,題目內容為何弄得很複雜叫老人們怎麼投呢....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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