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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烏龍搞錯車牌 被誣肇逃判刑 苦讀法律 婦洗刷10年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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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的檢察官與法官的素質都蠻差的
一個是證據採證不嚴謹 一個是明知證據不嚴謹還採信 "法官認為,目擊者不可能無端指控,且難以要求目擊者倉卒間記下車號,還要分辨車身顏色等細節" 證詞中的車牌號碼與車色與婦人持有的車輛有矛盾,車色搭不起來 應該是認定這證據有瑕疵,不足採信,讓檢方再重新查證 而不是隨隨便便就認定一定是證人記錯車色了 法官對於證據的認定可以這麼不嚴謹嗎? "此外張婦手機訊號會從永和跳到中和,顯示她曾有中途離攤紀錄" 就是不懂裝懂了 不知道基地台的相關運作這並不怪檢察官與法官,畢竟這需要專業人員才懂 但檢察官與法官總可以問吧? 涉及專業的東西請不要自行想像,多問問一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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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根本不在現場也不等於無肇事責任 :laugh: 如果劇本是被撞倒的掛了…就更精彩了?! :shock: :jolin: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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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司法某種程度是可以操控的... 荒謬撞癱人搞不清誰開車車上兩人都無罪| 蘋果日報 2012年04月14日 【綜合報導】竟有這種離譜司法判決!民眾王銘麟2005年騎車在高雄市被違規左轉的自小客車撞上,四肢癱瘓,官司纏訟7年多至今年初,法院居然陸續判定小客車上的兩個人都不是肇事駕駛,兩人無罪定讞,立委黃偉哲昨開記者會大罵:「車子難道自己去撞人?豈不是幽靈駕駛?」王母淚流滿面說,兒子這些年來生不如死 ,「法院竟說找不到兇手,希望法官認真審案,還給我一個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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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 證據是被誘導產出 如:你確定不是DNX-○○○? 你在仔細想一下.... 最後結果就是~~對對對~~是DNX-○○○才對 |
公務員應有合理退場和處罰機制
否則有意或無意被凹的時候 真的拿她們一點法都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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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讓我笑兩聲 呵呵... :p 你在電信公司上班嗎? 有看過通聯紀錄嗎? 沒有的話,你在自以為是什麼? 通聯記錄大概格式如下 日期 通話時間 基地台位置 1/1 16:25:20 新北市中和區XXXXX 1/1 16:26:50 新北市永和區XXXXX 有點智商的人應該都能從通聯紀錄中看出,訊號跳來跳去 相近的時間內,基地台位置從中和跑到永和 如果不是訊號跳了,就是你會飛 就算沒看過通聯紀錄 從新聞內容,也能判斷從通聯紀錄是可以看出訊號跳來跳去的 什麼都不懂,又愛自以為是,素質低落....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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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警方一開始的紀錄是對的 也有可能是被證人的錯誤記憶誤導..... :ase 美劇CSI常常有演到,人的記憶很不可靠....... :nono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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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看過本案的通聯紀錄?? 你確定本案中有極為相近時間點的通聯,在二個不同區間的基地台跳來跳去??還是你只看新聞,就自行腦補了。 通聯基地台的轉移,通常代表門號使用者移動的關係,當然在二基地台重疊區內,因為所在地訊號強弱關係,可能在二基地台間跳轉,但問題就是,單從通聯紀錄中,是沒辦法判斷出這二基地台間有重疊。 所以這些訊息,都需要去進一步查證才能得知,究竟通聯從A基地台轉到B基地台,是因為使用人跑到B基地台範圍區,還是因為二基地台有重疊。 最後,我不是電信公司的人,但是看過的通聯紀錄已經看到不想看了。 對了,你寫的格式是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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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沒辦法從通聯紀錄中判斷基地台是否有重疊 那麼二審法官為什麼不從電信業者要求更精確的資料? 反而直接做出以下判決: 但上訴到二審、更一審,2名目擊者篤定證稱,「車牌就像人的身分證,所以當時只記車牌」。法官認為,目擊者不可能無端指控,且難以要求目擊者倉卒間記下車號,還要分辨車身顏色等細節;此外張婦手機訊號會從永和跳到中和,顯示她曾有中途離攤紀錄,改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肇事逃逸罪判刑6月定讞,2罪均得易科罰金共23萬元。 要不是當事人不屈不饒持續上訴,後來才得到中華電信的函覆證明清白 這樣還不能說二審法官的判決有明顯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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