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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賞櫻團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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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法律漏洞
不然一家四口有三口出遊 留一個小孩看家 那XX公司的保險就會有這問題 |
所以以後跟團要跟旅行社說不要保旅責險,要改成代辦旅客個人平安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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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責任險好像是就跟小客車一樣,是跟著車跑的。 :think: 營業用大客車有強制要保這個旅客責任險 任意人坐上車會保旅平險,基本上我的認知這個跟一年一保的意外險差不多, 只是旅平險會多一些傷害或是醫療 回歸本質,還是大家自己平日加減買些保險。比較實際。 就跟那個什麼政府替勞工操作勞退基金一樣,風險很大。 |
引用:
覺得自己或家人的命很值錢,就多買保險吧 |
民法194條主要是規範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的非財產損害請求權
例一:哥哥「可以」因父母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哥哥的精神賠償 例二:哥哥「不可以」因妹妹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哥哥的精神賠償 例三:父母「可以」因妹妹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父母的精神賠償 民法195條決定了哥哥能不能繼承例三的請求權! 可是乘客險、旅責險對第三人(妹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該要賠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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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旅責險是業者保的,旅平險是當事人保的,兩者不衝突 責任險就是說我犯了錯要負責,但就算我沒錢,也可由保險公司替我付這筆錢, 沒有繼承問題是因為,錢不是自動發出去的,要有人去要求業者負責才會需要付錢, 但偏偏旁系又沒有要求業者負責的權利。 若要說這要求負責的權利可以繼承,那民法194條基本上就沒有存在意義, 不過人死光了就不需要負責,好像也怪怪的....... 話說汽機車的第三責任險跟乘客險是否也是如此? 受害者死亡若沒有直系親屬,就不需要負責? |
引用:
應該是因為一般遺產是私產,政府不能隨意沒收,所以非找到血緣上的繼承人不可。保險是因為死亡或失能對象對受益者是可以提供好處的,譬如父母可以或願意一直賺錢供養小孩,小孩長大了會扶養父母,彼此是互相能給予好處的對象,夫妻也是,所以會因其死亡而損失利益,兄弟姊妹間就沒有這麼必然的利益關係,很少人會期待或實際上靠手足來扶養自己,法律也不曾明定有此義務 |
引用:
民法195條的最後一段,還是限定了直系和配偶的身分才「準用之」。 乘客險和旅責險不也是責任險? 是的話,那哥哥還是拿不到~ |
引用:
的確兩個險是不衝突,但是財力有限的狀況下,為什麼不開放二選一。 尤其是那個全家跟團出遊的狀況,旅責險好像是保辛酸 引用:
乘客險更好玩的是,萬一車子被大型車輛追撞,肇則100%是後方車子,保險公司針對乘客險是不用賠任何錢 |
引用:
還是不衝突~ 業者依規定要保的旅責險,和遊客自己想多保的險,這也不用選,想多保障就,自己出遊就保什麼。 旅責險是防範業者的要付出的賠償損失,旅平險是旅客自己的人身保險。 乘客險和旅責險差不多,也是防範駕駛司機因過失而要付出的賠償損失。 被後方的車追撞,有後方的強制險可以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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