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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 ~ 想請問肇責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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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都是判3個月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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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發現你上面兩段思維是互相矛盾的? 你第一段的思維是同意我"法律/法規是通則,無法公平正義的涵蓋所有狀況"這觀點, 也就是認同法規是無法公平正義的處理所有事件, 也就是默認應該要有"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來處理特殊狀況, 你第二段的思維卻已經先認定"騎車者無責,開車者有責,所以法規無缺失,不須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 說了半天,你還是繞在"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漩渦中! 很多人糾結的就是"幹道與支線"這問題, 那我們就回頭來看看"幹道與支線"這問題, 你上面第二段的意思就是"騎車者是幹道,開車者是支線,所以無論騎車者其他行為(如:車速,遇路口無減速.無觀察)合乎法律或道德與否,僅按照幹道與支線這條來判定,開車者是肇事主因,騎車者無其他法規或道德責任,所以也看不出來有甚麼更高的道德標準需要被遵循" 也就是說,"你認為幹道與支線這條就至高無上了",所以不須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你的法治觀念認同這種"幹道與支線這一條就至高無上了"的觀點,這是哪門子的法治觀念? 喔,我知道了! 是鬼島特有的"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法治觀念! 你先拋棄"幹道與支線這一條就至高無上了"的瑕疵法規, 從行車紀錄器和路口監視器影片來看看這案例中騎車者和開車者的行為: 開車的人跟著貨車在路口減速到"幾乎"靜止, 並在其視線範圍內(含路口的幹道)沒看見其他車輛, 然而卻有一輛高速行駛且完全沒減速的機車正接近路口中, 開車者和騎車者的彼此視線正被路口轉彎中的貨車所遮蔽, "開車者已盡到減速並確認路口無其他車輛再通過"的法規, 無奈兩者的視線被遮蔽,但法規不能強人所難要求你不但要確認路口無車, 還更加要求你透視遮蔽你視線的所有車輛來判定是否有來車被遮蔽, 開車者已經盡到支線減速或停下先讓幹道的法規要求卻依然肇事, 這就是法規/法律的不足之處, 那就來看看騎車者的部分是否有責, 影片中可以看到騎車的完全沒有減速,打算高速的衝過路口, 他在路口看見"已經先減速確認無車再轉彎"進路口的貨車, 即使貨車"已經先轉進路口並遮蔽騎車者的行車路線和視線", 但是騎車者仍不減速,僅微微向其左邊偏移打算以此越過貨車", 結果和在貨車後方直行的轎車發生撞擊, 綜合以上由影片所得的事實陳述,我總結如下: 開車者已盡到法規要求: 1. 路口減速 2. 承1,開車的支線者確認幹道無車再通過 3. 承2,開車者已盡到2的要求,再要求她透視遮蔽的車輛不合理 騎車的未盡到法規要求: 1. 雖是"幹道有優先權通過,但是不代表可以不減速通過幹道和支線交會的路口" 2. 超速 綜合以上漫長的說明,你還是認同"一切合法,謝謝指教",及"法規無缺失,不須更嚴謹的法律或是更高的道德標準為依規"嗎? 引用:
你既然寫下這一段,也應該知道路權優先順序不構成迴避撞擊的唯一原因, 還要考慮到騎車者是否超速,及是否做到路口須減速確認來車的要求, 況且"遇路口要先減速注意來車,誰先通過路口的優先權這件事還在遇路口要先減速這件事之後", 而從兩段影片看來,騎車者沒有做到這兩點,才是撞擊的主因, 法律要求開車者要做到的,開車的都做到了, 法律沒有要求開車的要透視被遮蔽的車輛 引用:
你有哪一點證據可以證明"我先幫當事人認定身份, 再決定行為對錯?" 歡迎你明確引言指出! 屁孩正是因為其行為脫序肇事才被稱為屁孩,不是因為其身分年齡才被稱為屁孩,所以我稱其為屁孩並無不妥,法律理所當然應處罰其違法行為(超速及路口未減速觀察而肇事)! 誰是屁孩, 誰是三寶這件事當然重要,這些在"行"這方面肇事的人, 在食衣住育樂方面就不會肇事? 這種切割的想法,其實和"一切合法,謝謝指教"如出一轍, 而這種切割的想法卻很普遍,難怪會成為鬼島! |
平常在網路上磨練一下辯論技巧或是激發想法都很好
畢竟有不同想法是社會進步的象徵 但是關於法律. 如果不是你本科系或是有經歷過. 就不要輕易給人家建議 引用:
不管法規合不合理. 只要是法規就要依法執行跟判刑 而且. 路權至上是被歐美等國家早就認可的行車觀念 台灣是這幾年才慢慢跟上人家腳步 幹道跟支線就是路權的釋義之一. 總要分優先順序. 對吧 引用:
你可能對路權不是很了解 路權低有責任跟義務要避免跟路權高的碰撞. 懂嗎? 原PO的家屬應確認騎車的就算閉著眼睛騎車也不會跟原PO的家屬相撞 你所說的1.2.3在法院會讓法官生氣 BTW. 回覆前請先找律師請教. 這不是辯論題 |
這棟樓真精彩,非常謝謝各位的發言。
如果我是律師之一,把整棟樓整理整理就可以上法院攻防了。又不小心就賺到律師費了。 如果我是記者,複製貼上就好,連整理的時間都省下來,今天的薪水又賺到了,省下來的時間可以去泡杯咖啡來喝。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引用:
路權低的人,有義務要保證及確認自己不會影響到路權高的車輛 除非你可以提出即使注意了還是來不及的證據 要不然路口沒看就衝過去,即便你有減慢速度,但還是支線道的人的錯 路權低的人,有義務要保證及確認自己不會影響到路權高的車輛 這不只是主支線也包含轉彎車直行車 以前的道路觀念是誰先動誰有權,造成大家搶快,頭過身就過的怪象 現在這樣分權責比較清楚,誰應該注意也比較明瞭 |
開車者已盡到法規要求:
1. 路口減速 2. 承1,開車的支線者確認幹道無車再通過 3. 承2,開車者已盡到2的要求,再要求她透視遮蔽的車輛不合理 第一的減速部份如果就事實論,的確有... 但是被迫減速還是主觀認知做此動作,坦白說影片我看不出來... 第二確認無車再通過......坦白說,視線既然已被擋住,車禍甚至就在此時發生,何來的確認無車再通過? 第三點......從來無人要求開車駕駛透視遮蔽車輛,而是當行經路口時左右兩側某方的視線被遮蔽,行進時就更應該要完善執行停與看的動作,完全確認無車方可通行... 坦白說,即使不扯路權,汽車駕駛還是有其疏失... 當然年輕人車速過快也有可能造成反應不及,這點就是他必須自負的過失,所以這場車禍他不會完全無責失... |
引用:
這位網兄你可能要去翻一下法規 幹線道-第93條第1項第2款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所以並不是在幹線道的就無肇責 支線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而支線道並不是你說的"路口減速"而已,是必須"暫停"讓幹線車輛通過後才可通行 法規看得懂,就會知道這案件沒什麼爭議的,基本上無號誌路口在車鑑會裡是很單純的型態,一個沒減速另一個沒停就是主、次因,除非有別的跡證來證明有做到道安規則所規定的。 |
引用:
這是法規問題不是辯論比賽+1 而且路權概念已經是比較文明無爭議的立法方式了 建議你多讀一些相關知識充實自己 對未來也比較有幫助 |
更新一下進度~
對方有申請調解,調解書今天寄到... 明天會去跟交通隊拿現場事故圖,我老媽說上面有對方筆錄,說自己時速60... 五股工業區速限查起來是30,但也有可能是40 ~ 待會去現場察看!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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