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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都知道這不是過失,這一定是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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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撒馬利亞人法:confused:.... 引用:
法律可以這麼定,但法官要怎麼判就難說了:stupefy::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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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2005年.... 記得法律後來有改過了..... 不過CPR也別亂施做....搞不好本來能夠活命的...反而是被你弄死... |
引用:
我要講的重點在最後一句總結講得清楚了,要把重心放在挑小毛病上倒是你的自由我管不著 :rolleyes: |
引用:
+1... :flash: :jolin: :ase 這題目設計的很詭異, 傾向是衛福部自爽自High. |
引用:
引用您的文是我的錯誤… 還是覺得對不太上… |
以前監視器跟行車記錄器沒現在普及
路上看到車禍報警救人之後 結果被傷者家屬告到脫褲的一堆 最近這幾年好像很少了 |
引用:
過當不是過失。 舉例來說,你使用一般CPR,不小心壓斷患者的肋骨,插入臟器導至死亡,這可算是過失。 但如果你使用越南式CPR, 整個人跳上去踩,把患者的肋骨踩斷而導致死亡,這就是過當。 |
引用:
1.越式CPR導致患者肋骨多根骨折並刺入肺部死亡,這稱之為過當。 2.領有CPR證照於施救過程中導致患者肋骨骨折並刺入肺部死亡,稱之為過失。 3.凡故意或過失皆符合刑法罰責條件。 4.緊急避難免責規定,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應) 但無照(或無定期回訓)施行CPR致死,界定就很模糊。 就連經驗豐富的急診醫師,也很容易發生骨折致死,所以無照施救有人認為要算過當... 由誰判斷施救者有無過失或過當?由誰判斷是否可以免責或減輕? 十之八九都是有點地位卻沒有肩膀的專業人士與法官... 因此面對家屬責難(特別是有關係的),我認為判免責的機會微乎其微... 稍微有良心一點的應該會輕判,但我們也都知道...有良心的也是微乎其微。 |
引用:
-不是醫師,不得擅施急救- 那受過cpr訓練的非醫師都不能急救? 靠那去訓練這個但又不是醫生的是等著被告就對了? |
引用:
還有附加"不得已"一詞,雖然我的認知這裡的不得已指的是明知弄死機會很高但總強過於放著等死... 但實際上傾向解釋為"出自於非本願的情況下"卻比較多人... 也就是說,有得選擇就是出自於個人意願,沒得選擇才是不得已。 緊急醫療救護法中規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而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除了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有限制外,都還有地點與情況的限制... 值勤中的緊急救護人員,尚有嚴格資格限制,其他非緊急救護之人員卻可以胡來? 因此,在這個邏輯下"無照卻選擇動手"可以稱之為過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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