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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 張夢麟謊稱是漂流木 柯P:讓我想起指鹿為馬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73535)

ayler 2015-03-21 06:57 AM

引用:
作者eduso09
感覺這個案子 像拉肉粽一樣 越來越大串
有一串相關人士在抖了.....

狀況就跟慈濟+釋昭慧雷同
燒到了就該趕快認賠殺出, 如果死辯不認賠, 等著一路燒上去吧
這種台東漂流木弊案, 恐怕已是累積多年了

sparc10 2015-03-21 07:35 AM

原文作者: 葉毓蘭
...內湖分局在保護區現場,將全部狀況請示當天值班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江耀民,
江也認為全案並無不法,指示不用查扣現場證物和相關人等,等於裝載木材的
工人能離開現場,是經由地檢署「認證」,怎麼是縱放人犯?
https://www.facebook.com/sandy.yeh....839?pnref=story

yyptw 2015-03-21 07:56 AM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我只想對中央社說

台灣"晚上8時30分"可以拍出如下的照片? :shock:

https://www.facebook.com/ntufishfan...?type=1&theater

柯P拔官現又暫不拔官
一定是某黨陰謀運作

我跟你一樣
媽的都是挺柯P

那不是漂流木
就算是漂流木,我跟網兄一條心也要講成說是檜木

arbu 2015-03-21 08:56 AM

引用:
作者sparc10
原文作者: 葉毓蘭
...內湖分局在保護區現場,將全部狀況請示當天值班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江耀民,
江也認為全案並無不法,指示不用查扣現場證物和相關人等,等於裝載木材的
工人能離開現場,是經由地檢署「認證」,怎麼是縱放人犯?
https://www.facebook.com/sandy.yeh....839?pnref=story


引用:
2. 內湖大湖街的保護區沒有任何檜木林。所以即使高嘉瑜率領市府官員與內湖分局官警到現場,查到珍貴檜木,都不是當地盜採的,當然不是現行犯。


呵呵... 如果警察在公園盤查我有一車的黃金, 但我又拿不出持有證明, 我就不算是現行犯.

依上述理論, 我好像就可以自由囉~

archarch 2015-03-21 08:59 AM

引用:
作者Jose Chin
至少目前為止沒有吧...


那是回應樓上的... 除非會錯意是指上游下來的

該議員應該是教友....
上次在節目中... 說台灣慈濟捐老美風災,老美這麼有錢為何還捐 ?
她有沒有去查日本311 台灣慈濟有沒有捐給日本 ? 日本更有錢..

lwm 2015-03-21 09:11 AM

引用:
作者arbu
呵呵... 如果警察在公園盤查我有一車的黃金, 但我又拿不出持有證明, 我就不算是現行犯.

依上述理論, 我好像就可以自由囉~


黃金太重了,
如果我帶著100顆2克拉鑽石開車,
路上遇警察臨檢盤查,
要我提供證明,
請問我犯什麼罪?

archarch 2015-03-21 09:22 AM

引用:
作者yyptw
我跟你一樣
媽的都是挺柯P

那不是漂流木
就算是漂流木,我跟網兄一條心也要講成說是檜木



你是在暗諷??
朝令有錯,夕改何妨...
就和軍中一樣...官大學問大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386666
是不是檜木 ?得要公部門說了算...
不是樹徑大就是檜木..

jase 2015-03-21 09:32 AM

樹跟漂流木只是一線之隔
為什麼漂流木會這麼多就知道怎麼回事了

teraflare 2015-03-21 09:35 AM

山老鼠氾濫 水土保持不易

正逢春旱

把這些破壞水土保持的上下黨羽辦一辦

剛好~

藍色&憂鬱 2015-03-21 09:45 AM

引用:
作者lwm
黃金太重了,
如果我帶著100顆2克拉鑽石開車,
路上遇警察臨檢盤查,
要我提供證明,
請問我犯什麼罪?
換我來比喻好了

假設我開貨車 後面放 穿山甲 台灣長鬃山羊 台灣黑熊 等台灣保育類動物的屍體
在東區被警察攔下來

因為台北市中心沒有台灣保育類動物 所以警察就可以把我放行
請問這樣對嗎?



引用:
沒有任何檜木林。所以即使高嘉瑜率領市府官員與內湖分局官警到現場,查到珍貴檜木,都不是當地盜採的,當然不是現行犯。
怎麼可以拿非現行犯來說嘴?

名  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D0080145

第 二 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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