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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輯] 2016–17 NBA 討論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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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是真的有警告過....
薪資下限是怕這些球隊搞cost down 錢假如都分給球員還好,問題就是有球隊耍過賤招 沒把錢分給球員...... 像76人搞過先把球員掛上來達到下限,然後在揮棄 來規避薪資下限..... NBA新的勞資協議才改掉這漏洞,薪資下限要計入球員上班天數 |
找一下之前看過報導
Mo Williams 就是被這些耍賤球隊搞過的球員之一 幾百萬在NBA沒多少,不過這些球隊就是沒那樣甘願花 Mo Williams 半季四隊?! 你丟我撿的合約鬧劇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37780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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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棄好像有幾個不同的字眼共同翻譯。
前一版的CBA規定每隊可以丟掉一個人(正式的名稱我忘記了),當然保證的薪資還是得付,不過可以分攤到x2+1的年限。 這種作法通常是規避豪華稅,例如剩兩年約的人,薪資分到五年付當然每年額度會減少。 最新版的CBA不用那個名詞,但仍保留了丟人的條款。印象中依然是x2+1的分攤。 我不懂這跟規避薪資下限有何關聯,你保證的薪資還是得付,沒付就不會計算在薪資總額內。 --- 另一個常被譯成揮棄的是"waive(d)" http://devinharris.pixnet.net/blog/post/14664447 原則上,任何球隊都可以在任何時候揮棄他們隊上的球員,被揮棄的球員,將會維持一定期間的揮棄狀態(Become a Waiver)。如果這名球員是在每年8月15號到當年例行賽結束的這段期間被揮棄,那麼他在被揮棄後的48小時之內,將會處在揮棄狀態之下;如果是在上述期間以外的時點被揮棄,那麼他在被揮棄後的7天之內,將會處在揮棄狀態之下。一名球員處在揮棄狀態時,除原球隊以外的任何隊伍,都可以向聯盟聲請承受(Claim)這名球員;如果有2支以上的隊伍聲明承受,則由當時戰績較差的球隊取得承受權。當一名球員被承受時,承受他的球隊必須負擔他原有的合約,並代原球隊支付他合約剩下的薪水;同時,還必須向聯盟辦公室支付1000美金,作為承受該名球員的規費。 如果一名球員在揮棄狀態結束前都沒有球隊聲明承受,這名球員就可以取得完全的自由之身(Become a Cleared Waiver)。他將可以憑自己的意願,和任何球隊簽下新合約,而其原球隊仍然必須支付他原有合約剩餘部份的薪水;而新合約的額度為何,則端視球員與新球隊之協商結果而定。基於成本考量,很少有球員會在揮棄狀態下被某支球隊承受;球隊通常都是等到球員取得完全的自由之身後,才會和他簽下一份甚至低到最底薪的合約。 --- 有球隊承受(claim),合約保障的薪資就由新球隊接手,原隊不必支付(當然也不計入薪資總額)。 沒有球隊claim,成為自由球員。合約保障的薪資母隊還是得付,一毛錢都不能少。 --- 您舉的例子很有趣,但Mo的220萬只是要是保障薪資,仍然是不會少的。只是攤到幾個撿了又丟的隊上。 顯然這是舊版CBA的漏洞,我猜新版應該是分攤多少薪資總額就計入多少吧。 當然球員被丟來丟去有點可憐,但在富人節稅的觀點來看,系統有漏洞豈有不用之理,也無可厚非啦(如果你我是老闆,多半也都會去作吧) |
沒問題的話,新版勞資協議也不會修補xd
76人這個專業擺爛戶,過去玩這招很兇 玩到聯盟都看不下去,你說篹不算漏洞? |
這樣我才瞭解,上季"Luke Ridnour 的奇幻之旅"原來是這麼回事。
#4890裡引述的那篇文章 NBA Teams Below Salary Floor For 2016/17 的確提到不少隊短於薪資下限,我不知道後來怎樣了,想必是仰賴類似的操作避免掉了吧。 富人跟你我不同,又不是傻子,能避何樂不為。 不過我還是對許多中文報導,評論中的"罰款"這兩個字難以贊同。因為如果真的發生(我很懷疑是否真的發生過,不知道怎麼去查),這個差額依規定只是分給球員,而不是上繳聯盟。 --- 你說聯盟警告76,我同意,是該這麼作。 但說處罰?……於法無據,像我們常常討論法律問題,如果有漏洞是法訂的不好,你該作的是儘快修訂補漏,並不能據此處罰鑽漏洞的人。 |
最近看到一則有趣的笑話說法:
其實大家都誤會了,球星們集體出走西區,為的不是要抱團…… 而是要去霸凌龍珠(Ball)啦……(大霧) |
Rudy Gay要去馬刺
這隻感覺不很適合 馬刺居然有興趣,不過在腳傷後算撿到便宜就是 應該有把賭失敗風險算在內xd 卡特也去國王 灰熊雖沒解體,但是軟豆腐和卡特走也滿可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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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說沒興趣,不知道去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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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ay 在馬刺應該是擔任第六人的角色吧? 可能是取代 Simmons 的位置,這也表示 Simmons 應該是留不住了~ VC 去灰熊,應該是不爽有人整天把妹就可以爽領 2千多萬美金吧...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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