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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用美國討論台灣的現狀 有失慮之處 美國人有其權利 所以才有"濫用"這回事 但在台灣 對弱勢者的保護 依舊沒有那麼周延 說穿了 連權利都還沒有 就先擔心權利被濫用 那根本是本末倒置的 |
引用:
機長把人帶狗趕下機,保護了其他乘客不被狗撞傷,保護了狗不摔傷,讓狗主人免於被控訴疏失致狗傷。 你還沒回答用手提行李取代狗的模擬問題? |
引用:
我前面講過,只要拒絕盲人進入,就能拒絕導盲犬進入,所以要趕就一起趕,至於會不會被罰款,這交給法院決定。 至於宣導,這一定沒有用,安全帽宣導了那麼多年,戴的人一直很少,但開始開罰單之後,就幾乎人人會戴了,所以要直接開罰才有用。 |
引用:
具體問題是? 引用:
本案並沒有人要拒絕失能者 也沒有要拒絕輔助犬 重點只是想了解 不得設限或附加條件(待在地板)是不是無法挑戰的帝王條款 以及為什麼? 各位考量的點 衡量的原則是什麼? |
引用:
不然你把登機箱放在飛機座位上,不加以固定,且拒絕放在座位下,應該一樣連人帶箱被請下飛機吧。 |
引用:
我也覺得所謂"宣導" 固然是可以激發民眾的善心 但基本上還是要有法律來說話 否則就像要求食安"自主管理"一樣 到最後又是和稀泥 |
引用:
這會引出一個弔詭的題目 也是一個玩笑話的伏筆 不過氣氛不宜 暫時不說啦 :D |
引用:
當你發現把那大狗視為一個十幾公斤不固定也不放在飛機地板的物體,就看出對飛安的影響了? :D 此外,這物體是有生命的,他本身會摔傷受傷。 :think: |
引用:
"法"跟"辦法"位階不一樣喔 所以您認為機長的處置是OK的? |
引用:
有句話叫縣官不如現管... :laugh: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3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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