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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港嫌來台審!徐國勇:港人殺港人,來台判死刑違被告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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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已經知道這些人在想什麼了。
這些人就是想要取得屬人主義的法定權限。 這樣外國人就可以任意在香港犯罪而接受香港的引渡條例。 另一個目地是,香港如果取得了屬人主義的權限,就可以以香港人的身份取得一個不接受中國統治的至外法權身份。在中國犯罪也得(引渡/轉送)到香港。若是外國人在香港操縱中國境內的犯罪,也是以香港屬人主義的觀點被引渡回國。 如果港府取得了屬人主義的權限,就意味著,在某些事務上,取得類似於國家主權的地位。 因為所有的香港人都因此擁有雙重承認的司法管轄權。 97前的香港之所以沒有引渡協議是因為,香港是大英國協的一員。直接適用英國的引渡協議。 香港之所以不採用屬人主義,是因為,香港一直都是殖民地,香港人的國藉在割讓後及歸還前其實一直是中國香港,然而任何在香港發生的犯罪不受中國的管轄,因此只能使用屬地主義來執行。因為英國沒有香港的主權,而且最妙的地方是英國跟大清簽定的割讓條約明訂了99年。 那些法理台獨什麼台灣未定論的鬼話,在這裡就見光死了。日本已經放棄了台灣的主權,民國38年台灣被國民政府接收,中華民國這時還是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台灣的主權已經正式的移交給中國。說什麼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的鬼話,在1949年前也是不可能的。 在1949年之後更不可能。 誰是中國代表?這是一個好的問題。 但是台灣的主權歸誰?當然歸給中國,也就是中華民國。 所以那些台獨者只要沒有見到台灣國或是台灣獨立,就永遠只會損害阻撓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生存發展而以。 至於其中的政客,那裡是為了台獨,想都別想,那些政客的鬼話,認真就輸了。 至於那些反送中的香港人,你們被蔡英文出賣了!罪魁禍首就是林飛帆。而中華民國或國民政府取回香港的好機會就這樣錯過了。 香港所有97之後的引渡協議大多都是大英國協的成員國,或是跟英國有密切外交關係的國家。 |
引用:
噗!!! 你到底在講些什麼?? 看來你完全不知道屬人主義是怎麼回事,鬼扯一些有的沒有的。 |
引用: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內政部長徐國勇以「屬人主義應該優先於犯罪地管轄權」為由,拒發陳同佳簽證,此舉除了與當前跨國司法互助優先原則大異外,更主動放棄我們的國家主權─司法管轄權,實在令人錯愕。 1.積極的「屬人主義」主張任何國家對在他國犯罪的本國國民有追訴權; 1-1.香港不是一個國家,中國才是一個國家。反過來,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中華民國也有追訴權。 1-2.消極的屬人主義,則是主張對於在外國犯罪而對我國國民造成侵害的外國人有權審理。 咦?中國香港人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還是台灣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是一個國家? (如果不是蔡政府心理有鬼或是思想理路不順,怎麼會在這些問題上犯傻?) 你的意思是說,這位法學博士總統的學歷是假的?:laugh: :laugh: :laugh: 2.從國藉的角度來看: 國藉上的「屬人主義」 我國國籍的認定基本上是採屬人主義。(其實不僅是我國,其他國在國籍上都是如此)因為,所謂的屬人主義乃是國家行使『人民主權』結果,以人之國藉為標準而定其效力所及,不問其所在何地。 國藉上的「屬地主義」 屬地主義乃國家行使『領士主權』,以地為標準而定其所及之人者,不問其何國籍。 你才應該再多想想吧。 |
引用:
惡蟲不早說了 國籍與管轄權的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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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那些人背後在想些什麼? :laugh: :laugh: :laugh: 因為你的國藉就是「屬人主義」產生的,所以當你犯罪或是你日常生活上的法規都是按「屬人主義」來管轄。 那一但讓香港擁有「屬人主義」會有什麼問題呢? 香港會擁有一種國中國的主權? 當初香港是英國殖民地的時代,就是大英國協的成員國,而香港本來就是殖民地,怎麼可能在司法上有屬人主義? 英國在取得香港的時候就已經非常清楚知道香港就是99年的佔領。這已經非常明白了。 |
引用:
又扯到國籍了。 這整件事跟國籍認定根本無關,不要因為在google上搜尋「屬人主義」,跑出來的結果主要是國籍法上相關認定的連結,就一直往國籍上繞好嗎? 整件跟國籍認定沒有關係,可以嗎? 其他的東西跟前篇的內容有什麼關係? 因為韓市長喜歡鬼扯,所以底下的信眾們也都跟著鬼扯成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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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你說的是,我還是一樣的想,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跟本就不需要屬人主義。一國兩制,真要有司法上的屬人主義,也是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再吼。怎麼會是香港吼? |
引用:
哈哈 對他們來說 1不能認輸 2要否定對方一切 很難理解為何 屬人主義的國家 跟 管轄權的兩件事 因為他們不會去了解 惡蟲 你要保持好心情 開心地與他們說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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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才要開心地與我們說笑吧?:laugh: :laugh: :laugh: 還要不扯司法及國藉嗎? 涉嫌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無論是法務部或是陸委會,相繼發新聞稿,斥責此為政治操作,並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惟就在陳同佳即將出獄前夕,陸委會卻召開記者會,宣稱將由我檢警人員赴港帶回人犯,隨即遭港府拒絕。凡此爭執,就使整起刑事案件,陷入太多的紛擾,也引發此殺人案,於法、於現實,到底在香港或台灣的哪個地方審判,較為妥當? 一般來說,大陸法系國家,除屬地管轄外,還會有屬人管轄的規定,如我國刑法第7條或對岸刑法第7條第1項,皆規定本國人於領域外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皆為刑法效力所及。而就英美法來說,就比較強調屬地主義,於屬人主義,就顯得有所保留。一個主要的原因,是在英美法採行當事人主義及陪審制度下,所有證據都須於法庭上提出,故本國人的域外犯罪,相關證據皆不在國內,就易陷入蒐證,甚至是審理的困難。 英美法較強調屬地主義 以陳同佳案來說,因殺人的行為與結果地都在台灣,香港並無屬地管轄權。法務部卻一直主張,陳同佳應在港已有殺人的預備,則在香港刑法亦有企圖謀殺或有蓄意計畫殺人罪下,香港亦應有屬地管轄權。只是什麼叫預謀、蓄意,缺乏明確性,且此等內在意圖,往往少有外顯行為,故香港就算勉強對此部分起訴,根本不可能判決有罪,更遑論可因此擴及於殺人既遂罪來審判。 屬人?屬地? 我也已經說過,香港不是一個國家,而且,香港的主權在對岸的中國。 為什麼香港不採取屬人主義,我也說的很明白,英國殖民時,就已經知道香港是殖民地,而且還是必定會歸還的殖民地,在司法上跟本沒必要,也不該適用「屬人主義」。背後的根本原因就是,當初英國是如何看香港這個殖民地的國藉。 「補充」: 1.你陸委會想要把我們的警察派到香港?哇,終於知道自已當的是「中華民國」的官員啦? 2.你要派警察到香港?先不提中國會不會叫,就提香港的司法憑什麼讓你台灣的警察來帶人?你把香港警察或是人家的屬地主義當屁? |
引用:
這段根本在鬼扯,到底是哪個法盲寫出來的?? 只要是採嚴格證明程序的審判制度,證據都需要在法庭中提出,經過證明程序才可以被採用,這跟大陸法系還是海洋法系無關,誰說大陸法系中證據不需要在法庭中提出的?? 根本就是在胡亂鬼扯嘛!! 境外犯罪本來就有蒐證困難的問題,所以通常需要透過司法互助程序才能完成犯罪追訴,跟什麼法系沒有絲毫的關係,又不是說大陸法系就會有境外蒐證的加成。 當年馬來西亞押回的詐欺犯,就是因為沒有取得相關的卷證,所以才被迫回國後在機場放人。 那時候我國司法不是就被罵得很慘,怎麼現在會有人鬼扯認為只有英美法系需要把證據在法庭提出的?? 真的是一直不知道在鬼扯些什麼東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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