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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輯] 2015–16 NBA 討論串 !!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83172)

Puff Daddy 2016-06-18 04:40 PM

引用:
作者xmx
先不管法條~
你不覺得自己這段"解釋"很不合理嗎?
當你雙手持球時,如果我抄截時直接從你手掌用力拍下去~
依照你的說法,手是球的一部份嘛,所以不會被判犯規~~ :unbelief:

這不是我的解釋. 這是事實.

你想一想, NBA 的球員可以一手抓起籃球的人何其多, 為何那麼多的蓋火鍋和抄截都只有打到球而不會打到手掌?

會被吹犯規多半是有其他身體部位的接觸.

Puff Daddy 2016-06-18 04:49 PM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這條我覺得應該是你的誤會了
照你這麼說,籃球比賽早在八百年前就不會有因為妨礙投籃而罰球這種事了

因為依照33.11描述的,在籃球場上
是完全禁止肢體上的接觸
但事實上不管是NBA還是FIBA
都一定程度的允許肢體接觸
因為肢體接觸是不能避免的
裁判也不認為應該因為一點小小接觸就吹哨打斷比賽
但這並不代表你可以在球場上做打人或者嚴重推擠侵犯他人的動作

2002年之前的NBA甚至還有HAND CHECK
允許你使用比FIBA更誇張的肢體接觸
但這也不表示妨礙投籃
或抄截時打手就不會被吹犯規
規則重點我覺得是在這段

而不是完全不允許肢體接觸


Ummm... 33.11 並沒有完全禁止肢體上的接觸.

33.11 Contacting an opponent with the hand(s) and/or arm(s)
The touching of an opponent with a hand(s) is, in itself, not necessarily a foul.

The officials shall decide whether the player who caused the contact has gained an advantage. If contact caused by a player in any way restricts the freedom of movement of an opponent, such contact is a foul.

Illegal use of the hand(s) or extended arm(s) occurs when the defensive player is in a guarding position and his hand(s) or arm(s) is placed upon and remains in contact with an opponent with or without the ball, to impede his progress.

To repeatedly touch or 'jab' an opponent with or without the ball is a foul, as it may lead to rough play.

蓋火鍋, 抄截 和 打人, 推擠差太多了吧?

6626chiu 2016-06-18 04:55 PM

基本上手掌被打到本來就不太會吹了,但手臂被打到或手腕通常都會吹,看大鬍子騙犯規都用

手臂去撞人家的手就知道了,而看伊谷達拉下手為什麼不會被吹也可知,柯瑞第2下看起來有點

到手肘被吹犯規也只有認了,誰叫他要去抄球5犯手還不安份本來就風險很高,之前腳打開騙犯規

裁判已經放一馬了。

Crazynut 2016-06-18 05:42 PM

不常看球的常會有這種誤解。

手掌視同球的一部份,想一想就會覺得合理了。

假設有人手很大、很大。那他抓著球灌籃時,豈不是永遠都沒有合法的蓋鍋了(通常是側邊釘板啦)。

我是不清楚規則訂在哪裡,但看久了自然而然就知道,而且接受了這一點。

抄球比照辦理,抄到手肘的就算犯規(我看其實西河、CP3蠻多這種也沒吹),打到手掌其實都不算犯。

xmx 2016-06-18 06:00 PM

google 了一下相關的規章~
http://shuwst.pixnet.net/blog/post/...%8A%AF%E8%A6%8F

引用:
三、在抄球時,裁判需要看清楚的是,防守者下手抄球的那一瞬間,不是一碰手就吹犯規。因為依規則上來說,持球時,手指跟手掌都算「球一部分」;只要不是故意去打手、抄球進而打到手、並且很嚴重話,就不需要吹判,藉以保有比賽應有節奏、順暢性。


所以基本上在抄球時踫到對方手掌是合法的~
但若有拉扯或影響到對方動作,又或者是故意為之,則是不允許的~
另外手腕、手肑是身體的一部份,有踫觸會被吹判~

以這些條件來看 Curry 最後被吹判的那球~
第一下拍到 LBJ 的手且有了拉扯手腕的動作,此時就該吹判了~
第二下則是直接踫觸到了 LBJ 的手肑~
所以裁判吹哨應算合理~

Puff Daddy 2016-06-18 06:20 PM

引用:
作者xmx
以這些條件來看 Curry 最後被吹判的那球~
第一下拍到 LBJ 的手且有了拉扯手腕的動作,此時就該吹判了~
第二下則是直接踫觸到了 LBJ 的手肑~
所以裁判吹哨應算合理~

Watch again.

第一下先拍到 LBJ 的手, 球就已經離開LBJ手上了. 後來Curry 的手一直在LBJ 的手掌上... 所以沒有判.

第二下會判是因為踫觸到了 LBJ 的手肑, 再加上 LBJ 的演戲 (故意撲跌, 還順便頂了 Curry 後頸一下), 所以裁判吹哨了.

xmx 2016-06-18 06:44 PM

引用:
作者Puff Daddy
Watch again.

第一下先拍到 LBJ 的手, 球就已經離開LBJ手上了. 後來Curry 的手一直在LBJ 的手掌上... 所以沒有判.

第二下會判是因為踫觸到了 LBJ 的手肑, 再加上 LBJ 的演戲 (故意撲跌, 還順便頂了 Curry 後頸一下), 所以裁判吹哨了.

天呀!你要不要再多看次呀~
還可以扯到演戲、故意撲跌~~ :stupefy:

提供另一個分析~
細看Stephen Curry的六次犯規吹判,他真的被黑了嗎?

Puff Daddy 2016-06-18 06:55 PM

引用:
作者xmx
天呀!你要不要再多看次呀~
還可以扯到演戲、故意撲跌~~ :stupefy:

提供另一個分析~
細看Stephen Curry的六次犯規吹判,他真的被黑了嗎?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30982)

No. 我並沒有說 Curry 沒有犯規啊.

但是, 若是 LBJ 沒有假裝跌一下, 這次肢體接觸很有可能裁判就不會吹哨了(在決賽時, 裁判會比較容許肢體接觸的). LBJ 這樣子做算是為了讓騎士隊贏, 因為裁判吹哨了. 以LBJ 的體格來看, Curry 拉他的手肘是無法讓他撲跌的. 若是裁判連哨都沒吹, 規則是, 即使有人抗議, 裁判也無法回去看 Review 再加判.

Puff Daddy 2016-06-18 07:12 PM

基本上, 每場平均罰球次數多的球星, 除非是故意被犯規的對象, 都各有他們賺犯規的撇步的. Harden 和 Durant 都很內行. LBJ 太壯, 只能用flop. Curry 差他們遠了.

野口隆史 2016-06-18 09:10 PM

引用:
作者Crazynut
不常看球的常會有這種誤解。

手掌視同球的一部份,想一想就會覺得合理了。

假設有人手很大、很大。那他抓著球灌籃時,豈不是永遠都沒有合法的蓋鍋了(通常是側邊釘板啦)。

我是不清楚規則訂在哪裡,但看久了自然而然就知道,而且接受了這一點。

抄球比照辦理,抄到手肘的就算犯規(我看其實西河、CP3蠻多這種也沒吹),打到手掌其實都不算犯。

我不太認同這個觀點
因為現在的nba,你就算持球走20步都不一定會吹犯規了
[YOUTUBE]Ym5HwF9-7XY[/YOUTUBE]

所以你會認為持球走到第21步才有可能被吹犯規嗎?
你真的認為持球時手掌是球一部分嗎?
連以前有hand check的時代,都不能這樣抄球100%不會被吹了
反而取消hand check後的現在,變成手掌是球的一部分?!


引用:
作者Puff Daddy
Ummm... 33.11 並沒有完全禁止肢體上的接觸.

33.11 Contacting an opponent with the hand(s) and/or arm(s)
The touching of an opponent with a hand(s) is, in itself, not necessarily a foul.

The officials shall decide whether the player who caused the contact has gained an advantage. If contact caused by a player in any way restricts the freedom of movement of an opponent, such contact is a foul.

Illegal use of the hand(s) or extended arm(s) occurs when the defensive player is in a guarding position and his hand(s) or arm(s) is placed upon and remains in contact with an opponent with or without the ball, to impede his progress.

To repeatedly touch or 'jab' an opponent with or without the ball is a foul, as it may lead to rough play.
...

你真的有仔細看嗎?
我會舉hand check,那是早期nba跟fiba上很大的不同
就算允許hand check的nba,也不是沒有條件的向對手進行肢體接觸

而我舉ILLEGAL USE OF HANDS這條規則
則是fiba說明了籃球場上確實是禁止肢體接觸
這跟hand check是對立的兩個面
但是ILLEGAL USE OF HANDS裡面也明白的寫清楚
肢體接觸到底有沒有犯規,那是裁判說了算
誰知道裁判基於什麼原因做了這樣的吹判?
nba這種今天吹犯規,過幾天說是錯誤判決的例子多的是
不是擺個螢幕讓你有時間回放,這種事情就不會再發生
但判了就判了,難道還讓你比賽回去重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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