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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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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所有刑法中的罪責,通通列為唯一死刑,夠簡單了吧?
大家覺得如何 :laugh: ?? |
再怎麼修法有用嗎?
法官只要收收錢 腦子裡裝些屎 就算修成二十年以上不許假釋 也可以說 人渣們犯後悔意甚深 痛不欲生(我想是受害人才痛不欲生吧) 放下屠刀 拿出紅包(法官?) 最少二十年 結果判兩年? 你我又能如何呢 鄉民們只要靠北兩聲 鄉民就被抹成暴民或愚夫.....說我們要干擾司法獨立 殊不知目前的司法問題不在司法獨立 而在司法獨裁 打著司法獨立之旗 行獨立腦殘裁判之實 再用國家的力量說 我是司法 是皇后的真操 輪不到你們懷疑的..... 我心裡真他媽的....操.... |
引用:
你不覺得很好笑嗎? 從頭到尾你就一直在跳tone 前面一直說法官輕判是因為法律限制 明明最低3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 法官以最低徒刑來判,還說這是法官被法律限制才這樣 把大家當白痴 後面我也才說了法官依犯案輕重 如果犯案情節重大該對照上限來判 以免法官判決書寫被告重大惡極卻判最低徒刑 你也可以弄出一大堆標準 可不可以別再轉移焦點了? 先解釋為何明明最低3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徒刑 法官認為被告可惡卻以最低徒刑來判 還說這是法官被法律限制? |
引用:
就最近的判決來看, 兒少被害人的供述證據能力似並不為法官所採認, 難道言語抗拒沒有證據能力? 既然橫豎兒少被害人的行為、言語都被視為無證據能力, 又何來保護、保障之有? 與其讓兒少被害人在明顯弱勢的判決中再次受到傷害, 何不借重專業證人的制度來避免憾事? 當然, 專業證人制度建立要經過許多冗長的程序, 可是這比目前"盲從"接受現有不合理制度, 不會更理想? 引用:
老實說, 個人原意是有能者在當為可為的狀況下不為.. 可您卻令人傻眼的直接跳進來, 擺明就是可為卻不為; 寧願被動等到水到渠成, 而不願在制度內主動求變.. 如果法界先進可以多出一點力, 改進現有不足之處, 何必勞動眾鄉民義憤填膺? |
這年頭台灣的變革, 哪一次是出自系統內部的自醒
爆料文化的盛行, 恐怕事出有因 有空有閒者, 不妨去支持下最近的聯署案 很想看到法官被口水淹沒場景 想當年的紅極一時的土城王也不是自動去吃公家飯的 ==== 公司老板對於能力不合他要求的員工, 就直接FIRE 拿我們納稅人的錢的法務系統, 是否滿足社會期待呢? 飽讀法律卻連美國判例都不去參考, 那我們還能說啥 ? |
227條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現在這件案子只判了3年2個月 你究竟覺得適當還是不適當??? 如果適當,那請問要嚴重到什麼程度才能判10年??? 如果不適當,那請問你究竟要反駁、澄清或說明什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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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近哪一件判決否定了被害人供述的證據能力?就目前所看到的資料,並沒有任何一件案子否定被害人供述的證據能力,你是否搞錯了? 專業證人? 我不反對所謂的專業證人,且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了,但問題是,在本串所討論的案例中,你需要所謂的專業證人來證明什麼? 引用:
所謂的當為可為是什麼?你希望什麼改變? 如果說是如前面的某些人違背證據裁判主義的主張,那不是當為可為的作法。 |
引用:
把力氣省下來吧 :rolleyes: 我早就說過一般人不懂才會去爭論適用哪一條 問他量刑標準是怎麼回事...每次都略而不談 這種事情就是他知道、承審法官知道 檢察官、一般人都沒辦法知道也不會弄懂得 你期望他能講出什麼讓人信服的話? 講得出來早講出來了,還需要在這邊跳針嗎? :sleep: |
用手指,10年
用性器,10年 多次侵犯,10年 .......一律10年, 大家滿意嗎? (3-10年是寫好看的) |
引用:
大概全部都要死刑鄉民才滿意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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