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套表自傳...也補一補好嗎XD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8310)

polar168 2020-11-15 09:11 AM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很久沒看過這東西了 XD 我做過比你更白癡的事情, 拿著棉花棒往鼻孔插下去.

那一瞬間我就反應過來, 但已經來不及了.



polar168 2020-11-26 07:16 PM

啃, 剛接電不爽的電話, 檢驗沒過 :jolin:


掛電話後, BOSS在旁邊問了一下, 然後他接著問貨主知不知道?


知道個毛啊, 我不是才接到通知嗎?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跟貨主講了 :jolin:

polar168 2020-12-01 05:42 PM

反正有一段時間了, BOSS都在跟現場聊天說

我們要有配合的承攬, 他們才會有單給我們做....



BUT, BOSS啊....某網友(今年)平均一個月給我們3張單, 可不是我們常配合的承攬蛤 :ase

polar168 2021-02-03 04:46 PM

最近啊, 因為過年的關係, 公司清出4大箱A4的文件要銷毀

我們的習慣是用碎紙機攪碎後找阿婆來回收....以前是自己花時間去攪, 然後給管理員或阿婆
(很浪費員工的時間, 當然也是可以啦)


去年是找阿婆來公司攪, 然後給她去回收賣錢


今年大概2~3星期前就跟她說了, 她剛剛打電話來.....說她如果要幫我們攪, 要收錢....


嗯, 高雄今天天氣晴....... :o

polar168 2021-02-05 11:14 AM

客人:菠蘿也很有問題
客人:該要什麼資料就直接說, 一直發MAIL我也沒看, 他也沒說要什麼
業務:經理, 抱歉, 我明早統一一起跟您回報
客人:工廠明天還有上班
業務:好的, 明天一定要把所有事情確認好

~~~上面是客人跟承攬業務的對話~~~

但....人客啊, 我跟你要(出貨)文件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高雄今天天氣也很好 :p

Earstorm-5 2021-02-05 11:21 AM

引用:
作者polar168
客人:該要什麼資料就直接說, 一直發MAIL我也沒看, 他也沒說要什麼


這是完美的鬼話...

該要什麼資料就直接說(所以發Email給你).
一直發Mail我也沒看(阿哩哩?)
他也沒說要什麼(這腦子是??? 回第一句)

而這種人更不能電話口語溝通.

darkangel 2021-02-05 02:00 PM

引用:
作者polar168
客人:菠蘿也很有問題
客人:該要什麼資料就直接說, 一直發MAIL我也沒看, 他也沒說要什麼
業務:經理, 抱歉, 我明早統一一起跟您回報
客人:工廠明天還有上班
業務:好的, 明天一定要把所有事情確認好

~~~上面是客人跟承攬業務的對話~~~

但....人客啊, 我跟你要(出貨)文件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高雄今天天氣也很好 :p


這意思是要你打電話關心他(她?),
看是大咖還是小咖,
小咖看狀況,如果是肥宅不用理他,
如果是單身正妹可比照大咖處理,
大咖範例為每季下 100KK 單這類,
依照貴公司規模自行轉換,
你就照三餐打電話問候加 email,
並且附上五節禮品(三節加聖誕情人)。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polar168 2021-02-09 07:18 PM

幫慣老闆問一個問題, 他想炒了某個待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員工

合法的炒了他, 要付出什麼代價? 資遣費?

knoeatw1990 2021-02-09 08:10 PM

引用:
作者polar168
幫慣老闆問一個問題, 他想炒了某個待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員工

合法的炒了他, 要付出什麼代價? 資遣費?


資遣費跟預告工資都要足。

而且要有正當理由,根據本國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老闆或許可以用第四或第五條來解除勞動契約
但因為三個月試用期已經過了,就要以第16條來走。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除非這位勞工先生犯了11條中的某一條,要不然資遣費跟預告工資少不了的 :rolleyes:

polar168 2021-02-09 08:18 PM

引用:
作者knoeatw1990
資遣費跟預告工資都要足。

而且要有正當理由,根據本國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老闆或許可以用第四或第五條來解除勞動契約
但因為三個月試用期已經過了,就要以第16條來走。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除非這位勞工先生犯了11條中的某一條,要不然資遣費跟預告工資少不了的


如果不走第11條, 單純用第16條來看, 年後上班02/17, 叫他2月底離職, 請假先不管

2月份薪資給足, 再加上資遣費(這大概是多少?)

這樣就合法了嗎?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52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