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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上最扯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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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三審改判時. 本版法律人也會說...上訴本來就會改判,是很正常的.. 有學過法律的人意見不同是很正常的. 沒學過法律的人你有不同意見就是法學素養不足.. |
引用:
以上+1 不過… 我還是覺得,我最擔心的事情是,在法庭上,我不是認為我無罪而進法庭自辯,我是為我原本無罪且爭取本應是我的權利辯護時,我抬頭一看,上面坐的是「跳針王」及「髪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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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從民進黨執政後,有話好說就一路看到婦聯會那兩集「徐佳青」在裡面鬼扯蛋之後,我就不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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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你來說真的很難懂,「自醉行為」…OK? 自醉行為 人家行政院都已經講過了。 我也都講過了,要修法。 還是您要參考維基? 與原因自由行為相反的就是自醉行為(例如:酒後鬧事),兩者都是在醉態中的做出犯罪行為。而兩者不同者在於「犯罪意識」的先後,原因自由行為在醉前即有犯罪意識,經由計畫後藉由醉態自己而實行犯罪;自醉行為則是先陷入醉態,後有外在刺激而致使醉態自己行為並觸犯刑法,兩者顯有不同。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第3項內雖有處罰原因自由行為,但卻漏未規定處罰「自醉行為」,因此使法院審查中僅得避而不談自醉行為而以「故意行為」卻減低責任來加以判刑,以避免立法怠惰下造成漏洞擴大化,但中華民國司法院亦未因此提請法務部送出修正法案。 一般認為因應措施有二: 一者為刪除原因自由行為,將醉態自己視為工具而不得減、免責任,自醉行為則為瑕疵責任能力下意外性、突發性的實行犯罪,則可減、免責任。 二者為將自醉行為納入法條,以補缺漏洞。 原因自由行為及自醉行為 不要聽信那些在YOUTUBE上的鬼扯蛋… :laugh: :laugh: :laugh: 你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 原來德國的大陸法訂下的「自醉行為」,是莫明奇妙來的。 髮綠人的見解,就是一知半解? |
不管是那裡人,這種人倫悲劇,誰都不會容忍的。
至於你有沒有思考的能力,就看你會不會選擇性閱讀而以。 在法庭上,我不害怕我要為我的無罪自辯,我害怕的是,當我要爭取我的權利時,上面坐的是「跳針王」及「髪綠人」。 |
引用:
加油喔...勇敢的推翻法律人喔... 你若能成功...你未來不會只有在網上打嘴泡的成就... 當個為民喉舌的立委兜不是難事...真心為你加油 厲害一點甚至可以成為一方諸侯...一人要推翻現行法律...真猛 PS:如果你願意以身試法...我捐10萬給你...我膽小...但我有錢...我想看看民與官鬥 |
引用:
加油喔,你可以打一通電話到立法院找立委,要求修法。 我知道你膽小,如果要給錢,那我應該會去找你。目的是看你要不要接受這種法律。 而你現在就能得到網上打嘴泡的成就。 |
引用:
我就是膽小沒錯喔...隨波逐流...法律怎麼定...我就怎麼遵守 現在法律我覺得還好...我不需要找立委喔... 你不是說你要去法院挑戰法律人嗎?? 怎麼龜縮了?? 如果不敢就說不敢...網上打打嘴泡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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