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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辯而辯的確很沒意義,不過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清楚誰在為辯而辯 1.你沒違法,因為你有「意圖」而沒「行為」,我也從來沒說店長不能「想」,我說過那是他的自由! 2.他去把導盲犬請出店外的這句話一向訓練師說就構成「行為」,重點在這裡,了解? 剩下的你自己慢慢玩吧,因為我發覺我們的中文字義似乎不是在同一個世界觀下 |
這串蠻奇怪的,明明大多數人都支持尊重導盲犬的工作,大家也只是網友又不是立法委員,討論應該是著重在如何提高社會大眾的接受度/認知,共同去支持及落實這項「社會福利機制」,無法落實的法條很多,又不只導盲犬相關這幾條,
況且無法落實的理由是缺乏宣導及民眾較少機會接觸到,卻偏有人開口閉口拿著法條一直噹別人不識字,這樣對討論有什麼幫助,本末倒置,在這邊逐字朗誦法條明天這些問題就全消失了嗎? 只能說這串有些人帶風向&激化議題的意圖真的很明顯 就像以前一般人看到導盲犬第一個反應是好可愛又好溫馴,好想過去抱一抱摸一摸,這是人之常情,但經過宣導之後才知道那是在工作你不能打擾牠,於是大家就會配合, 社會大眾就是必須經過這些過程去教育及轉變,這件事怎麼想最後結果都是好的居多,只差用什麼方式更有效率更符合人性的去落實,店家及公共空間怎麼去配合才能創造友善環境雙贏.... |
引用:
"純語言對話"(沒有肢體觸碰與大動作的前提下),會構成「行為」,這個定義是哪來的??? 還是你自己認為的??? |
引用:
法律上的行為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 你不要告訴我你和人溝通都是用心電感應的? 又一個中文在不同世界觀的… 照這串一些人的中文邏輯,性騷擾用說的就不算犯法了 真是神邏輯… |
引用:
所以開樓原PO的link內狀況的純語言對話, 可以跟"法律上的行為指基於人類自由意思的"身體活動"", 混為一談,果然也是神邏輯∼∼∼ |
引用:
可以不要再舉似是而非的案例了嗎? 這案例爭議點不少,女童母親未有力證明,又要求額外的服務且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與此案完全不同,如果今天你舉的例是美國法律所保障的且女童母親提出證明,你認為結果會是如何 一方面說對此例導盲犬沒意見一方面又一直刻意提出一些假設或是不相關案例做連結 |
引用:
我一直在強調的店長是舉動違法,不用法學的行為講,你是要我用什麼觀點的行為講? 你講話不是身體活動喔?用不到嘴巴?肌肉不用活動?就算是腹語都有動好不好! 不要再拗了,很難看好不好… 不回了… 千萬別跟豬打架,這只會讓你變髒,卻讓豬樂在其中。 |
引用:
真的開始在坳了∼∼∼ |
晚一些時間,我再試試看寫出,
模擬未來的臺灣在地便利商店的第一線的服務員, 遇到奧客的可能狀況,辛苦情境一篇。 |
引用:
錯錯錯,大錯特錯. 這些人之所以敢有恃無恐就是因為我前面提過的包山包海管超寬的ADA, 美國殘障法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 有了這條就可以動輒以感到被歧視為由興訴,並且佔據道德制高點平時自然無往不利. :rolleyes: 在加上一些協會跟律師撐腰,外加美國以陪審團為主的司法環境對他們更是如虎添翼. 如果國內某些團體有樣學樣推動立法,今日的美國濫訴亂象就是未來的台灣. :rolleyes: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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