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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2019-10-27 10:20 AM

爛政府下架 其實我是要搶400 :like:

惡蟲 2019-10-27 10:21 AM

引用:
作者hoba
與香港簽引渡條約的 19 個國家,97年後才簽的比例還算不少

至少在香港律政司的網站上是這麼寫的,是不是真的我不敢說

出處:https://www.doj.gov.hk/chi/laws/table4ti.html

引渡也沒有硬性規定要"國家"才能簽吧,基本上就是為了抓捕不同的司法轄區逃犯的互助協定

這認知有無謬誤?

那回歸講道理這塊,如果蔡政府與她的行政長官們一開始不是像撿到槍一般的砲火四射

這事會搞到這麼複雜?

如果需要整理時間軸,大老師上什麼都有,慢慢撿一定收得齊,勞駕


引渡是國際上一般國家對國家處理境外人犯的方式,因為香港不具國家身地位,所以相關協議都是以比較中性的移送逃犯等字眼。

當然,其實並沒有一定要有國家地位才能簽立的規定,所以其他國家願意與香港簽相關協議。但是中國就是很在意,特別是如果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等於承認臺灣具有國家地位,所以中國絕對不會同意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

而且這件事從案發後,香港自始就拒絕與臺灣就本案簽定任何協議,不論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並不是從反送中風潮後才開始的,所以怪罪於我國的政府的,是根本搞不清楚前因後果。

LDSKING 2019-10-27 10:27 AM

根本沒人因和香港簽不簽司法互助協議而怪罪這爛政府

會罵翻這爛政府全因處理這種單純司法個案爛府院黨全力政治考量然後髮夾彎

LDSKING 2019-10-27 10:37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引渡是國際上一般國家對國家處理境外人犯的方式,因為香港不具國家身地位,所以相關協議都是以比較中性的移送逃犯等字眼。

當然,其實並沒有一定要有國家地位才能簽立的規定,所以其他國家願意與香港簽相關協議。但是中國就是很在意,特別是如果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等於承認臺灣具有國家地位,所以中國絕對不會同意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

而且這件事從案發後,香港自始就拒絕與臺灣就本案簽定任何協議,不論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並不是從反送中風潮後才開始的,所以怪罪於我國的政府的,是根本搞不清楚前因後果。
大陸和我們簽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代表它們承認我們是中華民國?我們承認它們是國家?

真的要和香港簽也是要對岸簽,其實只要上述協議增修港澳條例即可

但現在這爛政府跟對岸關係這麼差,人家會跟我們簽真見鬼,等下架就有可能 :p

但其實陳的案件跟有沒有簽協議完全無關別再轉移政府無能的焦點

麵疙瘩 2019-10-27 10:57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引渡是國際上一般國家對國家處理境外人犯的方式,因為香港不具國家身地位,所以相關協議都是以比較中性的移送逃犯等字眼。

當然,其實並沒有一定要有國家地位才能簽立的規定,所以其他國家願意與香港簽相關協議。但是中國就是很在意,特別是如果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等於承認臺灣具有國家地位,所以中國絕對不會同意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

而且這件事從案發後,香港自始就拒絕與臺灣就本案簽定任何協議,不論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並不是從反送中風潮後才開始的,所以怪罪於我國的政府的,是根本搞不清楚前因後果。


怪罪我國政府是他們的工作
不管是什麼角度來評論這件事結論都一樣
1997年至今我國政府輪替政黨好幾次都沒有改變這種情況

中性一點說 以王又曾的案例來看
不見得有其他國家或地區願意配合
通常會視個案來看

唯獨本次的案件加害者與受害者都是香港人
如果從謀殺的可能性去看
要說司法單位無需調查就相信完全沒有在香港策劃
所以沒有司法管轄權
也過於武斷

只是我們有很多人樂於抹屎在我國政府上
包含馬英九
這案件牽扯到馬友友
搞不好他事先了解不少

惡蟲 2019-10-27 11:00 AM

引用:
作者Dz6810
有人真是愛玩文字遊戲,
標準的法律人嘴臉,
整件事關老共屁事.

送中條例明明不僅送中,
原始出發點陳同佳案就是為了未來罪犯能夠送台,
推翻英國人立的罪犯不能送中送台送澳門規矩,
條例草案明明白白寫的就是送大陸, 送臺灣與送澳門,
不去怪發動抗爭的老美,
反而歪去講的好像是老共在反對條例一樣.


送中條例原始出發點就是為了中國的政治性目的。

1.外國與香港就引渡人犯均是簽定協議,無須修逃犯條例。
為何要送臺灣就要修逃犯條例?

原因只有一個,原始的逃犯條例排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份政府,條法刪除了前開的排除部份,要說是為了要送臺而修法,那就是把臺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底下的一部份了。

擺明一開始就大吃臺灣豆腐了。

2.在別篇就有提到了,其實要處理這種狀況,應該是要在香港法令中加入屬人主義,但是香港政府捨棄根本解決辦法,不去修屬人主義,為什麼?

其實原因就是,屬人主義是司法權獨立的體現,而司法權獨立則是主權獨立的一部份,中國怎麼可能讓香擁有獨立的主權?

所以中國不願意讓香港享有主權,當然不會讓香港修法加入屬人主義。

3.單純就陳案來講,最合適的處理方式當然是香港與臺灣建立司法互助協議,不論是正式或非正式、單一案件處理方式,這也是臺灣一貫的主張。

但是香港與臺灣建立司法互助,等於承認臺灣是獨立的政府,這也是中國所不願意接受的,因此香港才無法與臺灣就本案建立司法互助,把人送來臺灣。


所以總結,因為中國不願意承認臺灣是獨立的政府,所以阻撓了本案可行的解決方案,但卻故意以本案為籍口來修逃犯條例,想籍機大吃臺灣豆腐,同時趁機增強對香港的控制,但卻忽略了香港人的意願,才引發了反送中風潮。

然後一堆人把砲口對準臺灣,這是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薪水的五毛黨,還是神經接錯線了??

麵疙瘩 2019-10-27 11:00 AM

引用:
作者LDSKING
大陸和我們簽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代表它們承認我們是中華民國?我們承認它們是國家?

真的要和香港簽也是要對岸簽,其實只要上述協議增修港澳條例即可

但現在這爛政府跟對岸關係這麼差,人家會跟我們簽真見鬼,等下架就有可能 :p

但其實陳的案件跟有沒有簽協議完全無關別再轉移政府無能的焦點



喇低賽
你忘了有馬英九執政的時候了嗎
那時候沒簽又是轉移馬英九無能的焦點嗎

你就是我說的
樂於抹屎在政府工作的菁英啊

hoba 2019-10-27 11:03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引渡是國際上一般國家對國家處理境外人犯的方式,因為香港不具國家身地位,所以相關協議都是以比較中性的移送逃犯等字眼。

當然,其實並沒有一定要有國家地位才能簽立的規定,所以其他國家願意與香港簽相關協議。但是中國就是很在意,特別是如果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等於承認臺灣具有國家地位,所以中國絕對不會同意香港與臺灣簽立相關協議。

而且這件事從案發後,香港自始就拒絕與臺灣就本案簽定任何協議,不論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並不是從反送中風潮後才開始的,所以怪罪於我國的政府的,是根本搞不清楚前因後果。
原來如此,受教了,是我用詞不夠精準,法律講求的學問真是深奧 :ase

我從來沒把這事跟送中或反送中扯在一塊過

頂多是有人在提送中這塊我善意的提醒這玩意兒已經被送終了 :laugh:

香港也不是回歸後才敵(蔑)視台灣的吧?與其要怪罪中國,倒不如怪英國人是怎麼教的?

如我前面所言,在過去七十年間雙方幾乎是司法互懟的情形

您是業內人士,應該比我法盲清楚甚多

那在如此的現實條件下,要香港政府與台灣簽定任何新的司法互助協議或開放特例

無非是緣木求魚,我也沒理盲到因此去怪現在的政府無能

(我也沒提過為什麼蔡不肯簽什麼的,港一開口就要求一中框架不是很醜?)

冬之炎陽 2019-10-27 11:05 AM

引用:
作者惡蟲
送中條例原始出發點就是為了中國的政治性目的。

1.外國與香港就引渡人犯均是簽定協議,無須修逃犯條例。
為何要送臺灣就要修逃犯條例?

原因只有一個,原始的逃犯條例排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部份政府,條法刪除了前開的排除部份,要說是為了要送臺而修法,那就是把臺灣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底下的一部份了。

擺明一開始就大吃臺灣豆腐了。

2.在別篇就有提到了,其實要處理這種狀況,應該是要在香港法令中加入屬人主義,但是香港政府捨棄根本解決辦法,不去修屬人主義,為什麼?

其實原因就是,屬人主義是司法權獨立的體現,而司法權獨立則是主權獨立的一部份,中國怎麼可能讓香擁有獨立的主權?

所以中國不願意讓香港享有主權,當然不會讓香港修法加入屬人主義。

3.單純就陳案來講,最合適的處理方式當然是香港與臺灣建立司法互助協議,不論是正式或非正式、單一案件...


為了一個殺人犯吃台灣豆腐
這是什麼邏輯???
看完你的論述
我更確認法律人參政真的是台灣的亂源
:think: :think:

惡蟲 2019-10-27 11:16 AM

引用:
作者冬之炎陽
為了一個殺人犯吃台灣豆腐
這是什麼邏輯???
看完你的論述
我更確認法律人參政真的是台灣的亂源
:think: :think:


中國就為了一群詐欺犯大吃臺灣豆腐了,這有什麼好奇怪的。

而且殺人犯什麼的對中國來講根本不重要,吃臺灣豆腐,能夠表現出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才是中國覺得重要的。
中國肯大費周章的到肯亞、西班牙等地搶人,不願把人交給臺灣,卻對於陳案沒啥太大的反應,甚至還讓香港表示願意把人給臺灣。

沒有人覺得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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