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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法官:沒吸毒沒喝酒,有罪 :mad: :mad: :m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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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應該修法,因先天及非自主原因或無外力施加之精神失常不罰。 我一開始就說了,一開始就不需要落入法律人的邏輯思考中,一但落入,就被牽著鼻子走。 任何系統一定是邏輯自洽的系統,才會存在這麼久,現在問題的重點是這個系統不管用啊。 你這就是在告訴所有人,一審法官就是瞎了眼。 然後,髪綠人自已不懂醫學,所以把這個責任丟給醫生。 結果,醫生自已不懂法律,所以把這個責任丟給髪綠人。 最後,受害人? 我覺得大家要的就是,刑法不能因為這種理由,就不罰。 你就算罰關半年一年,我認為也是對社會風氣的導正。 不然,你只依現在的事實認定,你不如告訴一審法官以後這種案子,就直接不罰,自動上二審時,省了我二審法官的時間,不然就是檢方你就省省吧,你看到這種案子,你就隨便簽簽,一律求處最重提出公訴,反正一審就會不罰了事。 在我的觀點來看,現在是保護了加害人的權利,這是本來就應該的。 但是,導正了或嘉獎了非加害人的什麼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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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 我是不怎樂觀啦..... 遇到自由心證的恐龍法官也沒用. 如本事件呀..也是有其它律師不認同.又怎樣呢? 再加上如本站法律人這種的.. 台灣就修同性戀法律特積極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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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清祥強調,《刑法》第19條雖然規定,行為時若為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罰,但其中也有規定,如果是「自行招致」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就無法免責,例如為了殺人,先喝酒壯膽或是喝到爛醉,都不能用來當作免刑的理由。 這好像那裡聽起來很奇怪啊? 吸毒是被強迫吸毒導致的精神障礙? 算了…可以說髒話嗎?不可以,沒我的事了。 補一個他人的留言: 法官見解脫離社會認知頗大, 當事人之前已有酒後鬧事行為,但此次是吸毒引起所以不算過失, 就算當事人知道吸毒後可能犯事,但其不知道施用毒品成分和效果亦不算過失, 法匠喜歡並自傲的邏輯和文字遊戲, 依造法官見解,你不找個專家並給予儀器檢測,沒人會知道. 一個有酒後犯事前科的人,買了開山刀,吸毒後與母親爭吵隨既拿開山刀殺母, 買開山刀是收藏用,當然不是預備要砍人;放在隨手可拿,當然是方便觀賞. 沒判無期也好幫國家省錢,這人下場就是喝酒吸毒悲慘一輩子. 關於刑法第19條第3項,立法本意就是不論事前是否有犯意皆有可罰性,包含自醉行為. 如果你真的是單純意外犯事,應該也是過失犯,法官會考量個案情形給予減輕, 這才是法官的作用,剩下的刑罰應該很輕,這部分就是算你倒楣跟被害人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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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現在才知道,法律人詭辯的本領 法律人見解不同是可以的,因為只有法律人才懂其他法律人想什麼? 無知網民不懂法律,連引用其他法律人說的話也沒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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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概念就一定是對的? 測謊結果也不過作為參考 更複雜困難的精神鑑定卻能作為有罪無罪的唯一標準? 這類爭議判決說穿了就是法官拿鑑定報告作為個人好惡的擋箭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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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萬一遇到官司 請認命花錢請律師 不然光要理解那些"艱澀詞彙"就不知道要死多少腦細胞....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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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還是想再重貼一次我對刑法第十九條的見解。 並想請這些法綠人從根本原因去看待無行為能力者“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不罰或是減刑。 我從根源上來看,應該廢除掉刑法第十九條。 我們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獲罪,同樣的也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脫罪 。 每個人都應該有人權,我認同,但在刑罰上時,人權與刑罰何著應該優先? 如果人權優先於刑罰,那根本就不應該有刑法的存在,因為刑罰一定會侵犯到人權,所以人權應該次於刑法。有人曾提及刑罰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矯正的目的而存在,這我想問精神病犯罪者是否能矯正成功矯正? 講更嚴肅的,精神病患吃藥可受控制,但誰能保證精神病患會定時吃藥?而強迫精神病患吃藥是否又侵犯了他的人權? 所以無人能肯定精神病患不會再犯的情況下,刑法是否應該給予他們刑罰上的優惠呢? 個人認為不應該,所以我支持取消刑法第十九條,省得一堆法綠人玩文字遊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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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還是覺得,我要說我最後想說的。 如果,你覺得台灣的法院像地獄,那你肯定還沒有看過十八層地獄。 如果你在現在的制度下,覺得法院的判決可笑。 那以後陪審制的時候,我看你可能會哭笑不得。 我還是覺得,我最擔心的事情是,在法庭上,我不是認為我無罪而進法庭自辯,我是為我原本無罪且爭取本應是我的權利辯護時,我抬頭一看,上面坐的是「跳針王」及「髪綠人」。 引用: 
 我修正,如果不是「自行招致」,那應該是叫做某人使當事人吸食毒品,叫「餵毒」。 但是,本案就已經說了,是當事人「吸毒」。 引用: 
 另外一件事,一審法官沒有專業素養,只有「髪綠人」才有專業素養。 最後,如果弒親可以不罰,那你還要刑法做什麼? 我還在想,梁犯搞不好很後悔,現在母親沒了,以後上那去要錢買毒品?如果梁犯殺了提供毒品給他的人,要我當瞎子,判不罰,我也願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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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沒人要鳥法律的時候才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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