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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巨蛋確定解約!北市府、遠雄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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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好幾任都打不完,更不要說萬一有人決定銃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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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還有個問題 遠雄的數個仲裁案才出來一個結果,雖然這些仲裁案是遠雄的策略性手段,但是爭議期間是否還能片面終止是有點問題的(因為協商是優先選擇是合約載明的),民事的合約,雙方宣稱使用哪個條款都只是宣稱,其合理性只要有一方不服,最終還是得回到仲裁或官司上 |
而且監察院的糾正文裡有講到一點其實是最重要會導致解約官司困難度增加的地方
那就是相較於原始的草約,現在這一版正式合約 增加了市府片面宣布解約後不買收的舉證責任 最妙的是,議約過程裡沒有記錄會合會有這些限縮甲方權益的原因 這些條文就自動的從草約裡的文字變形成現在的合約文字了 |
引用:
13.1及13.2規定融資協議書與融資契約書都是送甲方備查 因此甲方不具有對融資契約審查的權利 合約中13.3條與19.4.2條應該分開來看 13.3內的發起人為融資機構,因此用"得"保障融資機構選擇以其他機構接管或續建的權利 19.2.4內為甲方發起,其中規定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 (1)由融資機構選擇其他機構接管乙方或續建 (2)終止乙方部分或全部興建,並限期改善 (3)終止契約 在此融資機構為契約以外的第三方,甲方對融資機構並不具強制力, 在小弟看來這部分融資機構是可以拒絕接管及續建 所以19.2.4中也保留了甲方選擇(1)以外的權利 以上一些小小意見,請多指教 另外對於北市府合意解約部分,小弟對政府採購略有接觸, 通常廠商要是有明確違約事實,採購單位是不會對廠商客氣的 主動權在採購單位,當然是解約條件怎麼有利怎麼談,怎麼會是要合意解約? 合約中19.4就有乙方違約相關處理,其中就有可以解約的選項 要是遠雄有明確違約事實,北市府可以要求解約,還可以扣履約保證金跟要求損害賠償 那幹嘛選要賠幾百億的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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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如#393我提的問題 這版的合約市府要負不買收的舉證責任 所以要能夠整個案子都不花錢就全部拿下來本來就很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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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過這這問題要看融資契約內容 無論如何,大巨蛋契約有寫融資機構重要責任條款的情況下 北市府簽約竟沒要求乙方與融資機構要有相關責任條款 這種事情幾乎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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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理由是不具正當性的 言下之意只要廠商會不服控告,採購機關怕麻煩就可以改採合意 那政府機關採購哪還可能發生終止或解除契約 我說過解約的第一原則是維護採購機關最大權益 如果市府站得住腳,何惧訴訟 直接發動接管終止契約,遠雄要告就給他告 反正市府必勝的話又有何問題。 |
引用:
備查之意,即融資機構的融資相關文件亦是履約文件之一 備查雖甲方可不先審,但有問題時仍可以查 再回到契約13和19我前面有寫他們的區分 但這些者是契約中融構重要的權益及責任條款,不可能光寫而無對應之要求 即使大巨蛋契約無融資機構相關用印,亦可要求加入雄遠及融資機構的契約條款中 如我承辦的雇主意外險要求乙方保險契約變更須經甲方同意 難道乙方可以主張保險契約無甲方用印,所以無強制力? 否則乙方融資契約寫不得接管,那如13條融資機構哪來的權力辦理接管。 |
引用:
拿停工函中寫理由去PK不就得了,說因未按圖施工造成公安有重大問題 如果成立絕對可以不買收 甲方如果不買收,當然要負舉證責任 我不知哪一版的契約會允許說甲方不買了又可以不講理由(當這是網購嗎?) 如果會發生困難的理由只會有一個,那就是法律上站不住腳 :D 不然不可能會這麼客氣 在公務系統吃飯的人,怎麼可能會怕該做的程序冗長 |
引用:
記得去年此爭議剛出現時,我在這裡說我有位法界的朋友(事實上是我大學社團學弟,當過檢察官,現在是律師), 他對本案的評語是:真的打起官司,柯P才會知道市府的法務有多弱。 以我學弟的專業背景,我相信這是他基於經驗和專業的判斷,不過當時版上一堆對我講法不以為然的人,還有人用讓人不太舒服的言語酸我口中的法界朋友, 我也懶得搭理(因為我知道沒有用,這版上不就是這樣?有的人再怎樣講理也是要硬拗),反正事情演變下去,就知道誰的判斷是正確的。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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