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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鬥小狐 2014-10-01 11:14 PM

現在的當前急務是防止共諜/左膠/港支,他們正在暗中做事

applebread 2014-10-01 11:16 PM

自刪,看懂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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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里 2014-10-01 11:26 PM

引用:
作者crabster
http://i1205.photobucket.com/albums/bb426/carageuw/10660195_828780720495168_677029108031209594_n_zps893f162a.jpg

看到香港街景...
感覺真心酸
台灣連總統府前的馬路都坑坑巴巴 :cry:

熱鬥小狐 2014-10-01 11:34 PM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抱歉你一開始提到


但後面又提到


而你在#379回答提到


你這樣講就讓我混亂了,25b到底是「一旦民選組成立法局成立了之後」,還是「中國反對」

關於中國反對你在#378已說明

所以殖民地原則跟25b有關係嗎

所謂殖民地原則,就是因為香港曾經是殖民地,所以應該有權自己決定自己地位(獨立/普選自治/回歸中國),但就受到中國的威脅而卻步。而且一旦簽了25b就一定要執行,但在執行上又會受到對岸的左右。所以才有保留條款的存在,這樣就可以同時向聯合國和中國交待,即是拖字訣。等以後再慢慢開放,當然對岸一直都咬住不放。到彭定康來的時候一下子幾乎完全開放,搞到中國97後來一個鴨霸神功,以後的事大家都知道了。

goddesschi 2014-10-01 11:39 PM

引用:
作者schoolky3
水母不就一例 :unbelief: :unbelief:

最親中的香港人無誤

Beeru 2014-10-02 12:32 AM

剛才看到新聞片段, 香港警察在玩裝可憐行銷廣吿 :unbelief:

先前台灣官方在太陽花學運用過的爛招, 中國都不客氣的再次採用(不愧是哥倆好)

不知什麼時候會出現超越憲法的爛人, 以及俄羅斯的 FB 投票大隊 :flash:

 

sclee 2014-10-02 02:55 AM

引用:
作者applebread
自刪,看懂了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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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懶得回另一網友,他一直說打臉,實在不知打什麼?引用的都是某些特定專家意見,連不平等條約都可以拿出來分析,他要相信就讓他相信

這裡要補充一下,我們政府也簽了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不斷被廢死團體以及恐龍法官引用作為不判死的依據

公約是否聖旨簽了是否一定要落實?簽了後在國內不立法追認,聯合國會怎麼?答案是不會怎樣,也許只能口頭或書面干譙一下而已,尤其是面對大國,制裁嗎?

美國是怎樣的,他們有很多州保有死刑,選舉是也不是直接選舉,所謂的選舉人票制度,每個州也定了不同的候選人資格限制

哪他們簽了公約又如何交代?很簡單,一口氣凍了1~26條,美國並非怕聯合國的監督,聯合國敢對美國的人權以及死刑存廢問題指責嗎?他們是怕會出現有人引用公約產生的法律訴訟問題

個人認為與其說英國怕中共凍結25B,倒不如說他們怕美國所擔憂的法律問題,而且還有個爭議原始的諦約國是英國,香港在公約方面執行問題,是英國作為代表,可是,即使過渡後在基本法內保有,中國本身並沒有簽署公約,關於香港人權公約的問題,聯合國找中國算帳,老共會甩嗎?


美國參議院在1992年在一系列的保留、諒解和聲明後批准了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別的,參議院聲明「公約1-26條文規定不可自動生效」 138 Cong. Rec. S4781-84 (1992)。參議院說明這項聲明是為了「闡明協約不會在美國法院成為原告的起訴理由」 S. Exec. Rep., No. 102-23, at 15 (1992)。因為在美國法院該公約不會自動生效,並且國會並未立法案以實現該公約條款實現,也沒有批准行動私自權。Sei Fujii v. State 38 Cal.2d 718, 242 P.2d 617 (1952); 參見 Buell v. Mitchell 274 F.3d 337 (第6 Cir., 2001年) (討論ICCPR的相關死刑案例,引用其他ICCPR案例)。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85%AC%E7%BA%A6


PS:不要為了打不打臉再浪費功夫找資料,好好的去爭取民主罷,我們精神上是支持香港普選的,晚爭取總好過不去爭取

小欣 2014-10-02 04:35 AM

1個附加檔案
引用:
作者熱鬥小狐
現在的當前急務是防止共諜/左膠/港支,他們正在暗中做事

剛回家~很多事想說但先回應這個~
現場有人貼了這樣的告示~
也有人在叫"提防左膠"~
今次市民對左膠的抵抗力應該會好一點~
但集會仍很有可能被劫持 :fear: :mad: :nonono: :nonono:
(今天有不少路陣已經給左膠清掉了 :cry: :cry: )
(另有好用的圖床推荐嗎~有很多圖)

crabster 2014-10-02 06:04 AM

國際黑客出手 Anonymous 向港府宣戰

老共一定會說這是外國勢力介入... :laugh:

熱鬥小狐 2014-10-02 06:08 AM

引用:
作者sclee
我是懶得回另一網友,他一直說打臉,實在不知打什麼?引用的都是某些特定專家意見,連不平等條約都可以拿出來分析,他要相信就讓他相信

這裡要補充一下,我們政府也簽了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不斷被廢死團體以及恐龍法官引用作為不判死的依據

公約是否聖旨簽了是否一定要落實?簽了後在國內不立法追認,聯合國會怎麼?答案是不會怎樣,也許只能口頭或書面干譙一下而已,尤其是面對大國,制裁嗎?

美國是怎樣的,他們有很多州保有死刑,選舉是也不是直接選舉,所謂的選舉人票制度,每個州也定了不同的候選人資格限制

哪他們簽了公約又如何交代?很簡單,一口氣凍了1~26條,美國並非怕聯合國的監督,聯合國敢對美國的人權以及死刑存廢問題指責嗎?他們是怕會出現有人引用公約產生的法律訴訟問題

個人認為與其說英國怕中共凍結25B,倒不如說他們怕美國所擔憂的法律問題,而且還有個爭議原始的諦約國是英國,香港在公約方面執...

又說以後不回文的嗎?那就繼續打臉

莊耀洸:政改無視國際人權標準
莊耀洸(律師)
1987 年民主派爭取八八直選以失敗告終,當時中央政府反對的理由是港英偷步,《基本法》還在草擬,倘在1988 年已引入部分立法局直選議席的安排,未必能銜接九七年後的政制。八八直選運動也不算徹底失敗,至少在1991 年,立法局引入部分直選議席。

1992 年的彭定康政改方案,當中的新增九個功能組別,被指不符合《基本法》。儘管《基本法》已在1990 年制訂,而英方認為新九組並無違反《基本法》,故不存在肥彭方案不銜接《基本法》,但中方對《基本法》的理解跟英方大不同,結果立法局無直通車,要成立一個由委任產生的臨時立法會。



千方百計阻民主

回歸後12 年來,民意一直要求盡快普選,但人大常委在2004 年否決07、08 雙普選,復再2007 年否決2012 雙普選,及至今次政改諮詢,強調政制向前走,但不肯承諾取消功能組別,中央和特區政府,均不肯為2017 年的特首選舉和2020 年立法會選舉安排表態。

根據回歸前中國政府一直強調政制要銜接,未知最終方案,政制不應發展,現在中央卻鼓勵政制向前走,卻不肯就最終普選的模式表態,這豈不是前後矛盾?

固然,從另一角度看,中央並無矛盾,97 年反對肥彭政制方案,因新九組選民基礎太廣泛,制度安排太民主,不符中央對《基本法》的理解。而目下的政改方案,中央之所以沒提出銜接論,因為中央對2017 年及2020 年的選舉安排大致有腹稿,就是希望盡可能保留功能組別選舉。正由於這個質疑,泛民主派要求展開最後普選方案的討論,但特區政府指人大常委07 年的決定並無授權討論2012 年後的政制安排,但更重要的是,人大常委的決定並無限制特區政府不可就2012 年後的選舉作討論。

因此可見,九七前未知《基本法》定案前反對八八直選,現在卻拒絕探討政制最終普選方案下要所謂政制向前走,說法前後不一,但一貫的是,千方百計的阻礙民主發展,普選愈遲愈好,愈不普及愈不平等愈好,這從不遵從國際人權公約又得到印證,根據《基本法》第39 條,香港的政制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中央和特區政府一再強調,特區保留不實施公約第25(丑)條,即選舉須普及而平等,惟有關觀點不為聯合國所接受。



聯合國指香港違公約

早在1995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香港作出的審議結論指: 「香港的選舉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 條以及第2、3 和26 條。」1999 年,人權委員會重申對此事的關注。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在2001 年的審議結論指出, 「現行的立法會選舉有部分安排並不民主,妨礙香港特區市民充分享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6 年的審議結論進一步說明為何有關保留不實施第25(丑)條的條文無效,指保留條文「訂明香港毋須設立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委員會認為,經選舉產生的立法會一經設立, 其選舉便須符合公約第25 條的規定。」換言之,立法局議員在1985 年前完全由委任產生,基於保留條文而沒有違反公約,但自1985 年起引入民選成分,聯合國便認為必須完全遵行公約第25條。

按1976 年的保留條文,也不要求香港設立由選舉產生的行政局,而至今,行政會議成員仍然全部由委任產生,因此保留條文對行政局適用,聯合國並沒要求行政會議成員須由普選產生,而是建議「香港特區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立法會經普及平等的選舉產生,並確保對《基本法》作出的所有解釋(包括涉及選舉及公共事務的解釋)符合公約的規定」。國際人權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人權委員會是解釋公約的最權威機構,但中央和特區政府卻無視國際人權標準,按一己理解而行事。



普選變成離譜的選舉

撇開人權公約,中國作為聯合國成員,理應遵守《世界人權宣言》第21(3)條指「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而選舉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投票權」。因此,不管各國選舉安排有何差異,國際標準的要點是選舉須普及而平等,民意能透過選舉自由表達。假如功能組別得以保留,民意被扭曲,常出現少數選民基礎的議員否決直選議員所支持的議案,便有礙民意表達,不符國際標準。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人權與選舉》(1994)中說明提名候選人的法律和程序,不可偏袒支持政府的候選人,但特首的提名委員會卻可以阻礙反對政府的人成為候選人。

國際人權標準在選舉方面十分明確,功能組別選舉不符普及而平等的原則,卻是徹頭徹尾的「譜選」:離譜的選舉,連公司也可投票,可以說是「非人的制度」,諮詢文件竟還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公司票,實在距離國際標準十萬九千里遠!

摘自《明報》2009-12-23 A31

梁愛詩普選特首建議如何違法違憲
十二月 17, 2013 in 背後.政治
3 Votes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天出席友好協進會舉辦政改論壇時,提出她對特首普選建議。先不要說她建議提名委員會以「全票制」形式提名,參選人須獲提委會過半數支持,才能夠成為候選人,政治上不止封殺泛民、甚至連不獲中共認可建制派參選人也封殺,連目前小圈子選舉也不如,她建議候選人不被中央委任、不能再參選第二次,對不起,童工看完忍不住罵:有冇搞X錯!

「梁愛詩近日頻頻到不同場合發表政改意見,她昨出席香港友 好協進會舉辦的政改研討會表明,任命是中央權利,「一個地方政府不能利用法律去約束中央政府行使權利」。她指出,要有準備萬一候選人不被中央接受時應怎樣 做。她相信要修改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如果某候選人不被中央委任,不可以再參選第二次,「否則選10次結果都是一樣」。」(引用自《明報》)

梁為前律政司司長,整天說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她的「如果某候選人不被中央委任,不可以再參選第二次」,不只違法,更是違憲。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寫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而第三十九條寫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除(丑) 部份因1976年被港英殖民地政府列作保留條文,不適用於香港外,其他部份均受約束:

「一.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務本國公職。」」

單以《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論,《基本法》中香港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條、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公民不受無理限制、有平等權利及機會服務本國公職條款,梁建議的「如果某候選人不被中央委任,不可以再參選第二次」,完全違反《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再退一步,說到偉大祖國憲法,第三十四條是這樣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就算特首當選人不獲任命,只要他不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偉大祖國憲法下,也不能禁止他參選,試問,梁的建議是否違法違憲?

而梁愛詩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作出如此無法無天建議,能不叫人心寒?

誤信歪理 後患無窮
2014年9月15日 政治改革,最新文章綜覽 易國堅

(photo via cc Flickr user Tksteven)


由「六二二公投」超過七十萬人表態,到八月尾泛民廿六名議員簽署承諾書,都顯示了泛民的底線,就是會否決不合符國際標準的政改方案。及後,中央政府,建制陣營亦開始調整攻擊策略,指並無所謂國際標準云云。



什麼是國際標準?
那麼,究竟什麼是真普選的國際標準?泛民一直要求的,是合符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五條:「凡屬公民… …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第25號意見書》,亦進一步解釋第25條,指出一個選舉要是「普及和平等選舉」,「公民參選資格不受不合理限制」是三大要求之一。因此,泛民亦提出,2017年的特首普選,公民的參選權不得受到不合理限制。

所以,張曉明,袁國強,就用另一個方法顛倒黑白了,說人大框架的限制是合理。人權事務委員會曾解釋什麼是「不合理限制」的。《第25號意見書》第4點,第15點和第17點便明確指出,若要限制參選權,必須客觀合理,例如限制年齡過低或有精神殘疾的人參選,相反,假若以政治聯繫和見解為由排除參選者,則屬不合理。事實上,中央官員多次以「愛國愛港」,「不能對抗中央」這些任由他們主觀意願定義(例如李飛說有些泛民愛國,有些不愛國,標準何在?)的理由作為普選的最高原則,這又怎會是合理限制?更重要的是,提委會的存在,正正是執行這任務,這點連譚惠珠,梁愛詩也承認的。



提委會如何令「公民參選資格受不合理限制」?
再跳入人大框架,「(一)……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首先,「人數,構成需按照以往選委會」,即維持四大界別比例,變相維持現時特權階級的控制。一些曾提出的修改,例如05政改方案中,將所有區議員加入選委會以增加民主成份。今天,也會變成違反人大決定。當然,我們認為些修改也是不足的,但可悲的是,人大框架下,連這些保守修改也是不可能!另外,提委會要按照以往選委會「委員產生辦法」,即使特區政府開始探討擴大組別選民基礎,但亦只會是小修小補。五百萬選民中,只有二三十萬人能投票選提委會,已成定局。以往數屆選委會,無論政治形勢為何,就算泛民扭盡六壬,均是由建制派掌握過半數,「提委會需按照選委會組成」,即這個生態會維持不變。過半數門檻,說穿了,就是過半權貴階級支持,才可出閘。泛民陣營的候選人,又怎會得到他們的支持?所以,從客觀結果來說,人大框架已排除了某政治立場的參選者,而當這政治陣營長期在議會選舉得到五至六成支持,這限制,又怎會是合理呢?又怎會合符國際標準?



英國首相不是民選?
而近日,最可笑的言論,可說是民建聯副主席陳勇的發言:「有些人說一些虛無縹緲的國際標準。英國首相不是選出來的,是議會最大黨的主席做的。如果香港這樣做就簡單了,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就自動成為特首了。」

此等言論,看似合理,卻是沒有政治常識。一,英國實行的是議會制,但根據基本法,香港實行的是類似美國,台灣的總統制,亦即特首產生辦法應參考這些國家,一人一票,直接選出領導人。二,即使是英國這議會制國家,每一名國會議員,均是透過有平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普選產生,那位議會最大黨主席的民意基礎,根本不能與譚耀宗相題並論!將普選的國會代表性說成與香港這個有一半功能組別議席的議會一樣,實在是對民主的侮辱!



不要再相信指鹿為馬的論點!
以上資料,理論,只要上網查一查便會明白,一個從政者不會對此一無所知。所以,上至張曉明的指鹿為馬,下至陳勇的顛倒黑白,都顯示出建制陣營正在有策略地用一些看似簡單合理,卻毫無理論基礎的言論,嘗試股惑人心,令市民支持「袋住爛燈先」,而事實上,由上階段政改諮詢,到「反佔中運動」,親中陣營均是透過將事情無限簡單化,爭取支持,所以,在這政改關鍵時刻,市民若不打醒十二分精神,這些簡單歪理,便會斷送香港前途!

劉江華斷章取義 曲解公約解釋(人權監察新聞稿3.20)
週三 2013-03-20 香港人權監察
劉江華斷章取義 曲解公約解釋
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3年3月20日

香港人權監察批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一周前香港聆訊中,多名專家委員指出港府落實普選特首時要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規定,更指出不可引入條款來限制不同政見人士參選。言猶在耳,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並無明確回應愛國愛港是否普選特首參選條件以及特首選舉有否篩選成分。人權監察指出,若設特首選舉設預選,並以愛國愛港為標準,將剝削市民參選權和提名權,不符國際人權公約的完整選舉權利。人權監察提醒署理局長,《公約》所言的「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1]包括不能基於該人的政治主張,而剝奪他的參選和被選權利。

聯合國關注香港是否落實真普選
一周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數名委員關注香港下屆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能否按照《公約》落實真普選,並指出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早已訂明政府不可引入條款來限制不同政見人士參選。香港代表團團長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張琼瑤曾向委員會承諾,港府會以2017年普選特首和2020年普選立法會議員為目標。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說:「當時劉江華作為政府代表團成員之一坐在台上,應該聽得懂英文或普通話翻譯,總不能把《公約》監察機構所作的權威解釋當作耳邊風。」

今日立法會大會,劉慧卿議員質問當局「愛國愛港」會否列入普選特首參選條件之一,何秀蘭議員詢問特首選舉有否篩選成分。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並無明確回應,只重申普選特首會嚴格遵從《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2] 絕口不提《公約》要求。

不過,其後劉江華更引述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指《公約》並不要求各國實行某一特定選舉模式,可按各自歷史等情況而決定。

羅沃啟引述委員會解釋《公約》第25號的《一般性意見》原文如下:「雖然《公約》並不將某一特定的選舉制度強加在締約國身上,但在締約國施行的選舉制度,必須符合《公約》第25條保障的權利和必須保證選民能自由表達其意願」,[3]他批評劉江華斷章取義,企圖瞞騙市民,手法低劣。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訂明完整選舉權,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有權利及機會「(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公約按《基本法》第39條適用於香港,屬憲制權利,香港政府有憲制責任推行符合公約的普及而平等特首及立法會選舉。

預選有違選舉權國際標準
人權監察批評,如果特首選舉設預選,譬如先由小圈子提名委員會篩選特首候選人,再由市民一人一票普選,此已剝奪市民參選、提名以及被提名的權利和機會,只在中央容許的人選中選擇,屬有名無實的假普選,而小圈子包攬排斥政見不同的人士,局限選民的選擇,選民意志就難以得到自由表達。而若「愛國愛港」屬普選特首條件之一,此等欠缺客觀標準的條件則屬無理限制,並排拒特定政治傾向人士,明顯違反公約普選的定義和要求,亦破壞公約藉普選建立民意政府以實現民主政治的目標。

-完-

註釋: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1)條。
[2] 港台新聞《劉江華無回應「愛國愛港」是否參選特首條件》2013.3.20蘋果日報《特首必要愛國愛港?劉江華龜縮拒評》2013.3.20 12:08 有線新聞《劉江華無回應普選特首參選條件》2013/03/20 12:01
[3] General Comment No. 25: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affairs, voting rights and the right of equal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 (Art. 25). 12/07/1996. CCPR/C/21/Rev.1/Add.7, General Comment No. 25. Para. 21: "Although the Covenant does not impose any particular electoral system, any system operating in a State party must be compatible with the rights protected by article 25 and must guarantee and give effect to the free expression of the will of the electors. The principle of one person, one vote, must apply, an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each State's electoral system, the vote of one elector should be equal to the vote of another. The drawing of electoral boundaries and the method of allocating votes should not distort the distribution of voters or discriminate against any group and should not exclude or restrict unreasonably 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choose their representatives freely."

參考:
[1]立法會一題:政府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作出的回應 2013.3.20
[2]片段:有線新聞《劉江華無回應普選特首參選條件》2013/03/20 12:01
http://cablenews.i-cable.com/webapp...?news_id=403619

還有是美國的情況不代表香港,香港是已經寫入人權法內,所以是一定要執行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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