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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壇發言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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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飽太閒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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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睡覺時夢到....
有網友貼某大國的資料連結 往君的費用從 0.5 變成 0.1 到底是業務量太大被降價,還是要以價制量? 現在睡到被熱醒,起來喝杯涼茶 ;) |
引用:
哇 :like: 憲法好簡單喔 :p 看一下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yeah: 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下,無敵 :yeah: 咦 :eek: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shock: 【解釋】釋38號*釋105號*釋106號*釋222號*釋223號*釋237號*釋240號*釋255號*釋274號*釋281號*釋284號*釋290號*釋292號*釋313號*釋345號*釋366號*釋380號*釋384號*釋390號*釋394號*釋395號*釋402號*釋404號*釋409號*釋414號..........................................:stupefy: |
您在一個"泛藍"人家中大聲宣稱討厭"藍色"
屋主請您閉嘴或離開,您可以控告對方妨礙言論自由? 沒聽過自由的前提是沒有妨礙他人自由嗎? (附註:其中" "裡的顏色名稱可代換任何色相,使用藍色純粹是PCDVD版面直覺) |
1.憲法是法律之法.. 是以國家強制執行力來約束法律的法律
你有看過法官依憲法保障人身的法條判人殺人罪的嗎?我想應該沒有吧... 2.網路上的行為應當屬於民法的範疇即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的行為 通通都可以! 所以既然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定版規 ...就可以定版規 3.你既然利用了別人免費提供的平台發表文章..你既沒有簽合同保障你的發言不被刪除.. 對方刪你的文章你當然也不可以要求對方做出任何的賠償...當然註冊帳號時應該你都同意了對方的條件... |
引用:
在公共空間是言論不得違反法律憲法, 問題是,論壇都是私人空間,是私有財,在私人空間只要版規不違反法律憲法,其言論是可受限制的... |
因為版規不是憲法、法律或命令,所以沒有這種位階適用,結案 :laugh:
私人網站的話,也是算站長的財產權之一,原則上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也是憲法上的權利。那你要你的言論自由,站長要他的自由處分財產,誰說了算咧,憲法又寫的不清不楚的,只好讓法律做更具體的規定了。去找看看定版規這個有沒有什麼強制禁止規定說不行的,還是那裡有規定言論自由大於財產權的,這樣你就有機會了... :rolleyes: :laugh: |
在論壇站長最大
就算是總統 五院院長 都不能踰越站長的權力 這就是現實中的夢幻國度 :p |
引用:
緊急動員或強制徵收就可以了... 前提是要合情合理... 畢竟pcdvd是站長自己的東西..跟其他網站比起來 pcdvd已經是很開明很自由了 :laugh: 站長越懶越自由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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