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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車行車安全宣導 : 在交通規則中 , 機車就等同於汽車 , 是汽車的一種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76911)

referee_c 2012-07-22 11:37 PM

引用:
作者漲 停
所以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 , 就是包含機車在內的 .
別把汽車一詞只等於四輪(含以上)汽車給狹義化了 .

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
真的嗎?
那請問以下所提的汽車,都包含機車在內嗎?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http://content.edu.tw/primary/traffic/tn_dg/law03.htm
引用: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
  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三、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之最右側車道。
四、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最左側車道。
五、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六、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七、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八、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
  加速之車道。
九、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
  前減速之車道。
十、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一、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十二、爬坡道:指專設於上坡路段最右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
   駛之車道。
十三、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四、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第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關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第四條

高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界樁及交流道之匝道與其他道路交接點為分界點。

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
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
在高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其行車
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左表
之規定:

第七條

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先利用右側加速車道逐漸
增加車速,並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
.
.
.
.
.


當然不是,否則就不會有第十七條.


引用:
第十七條

左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核准之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人員及機具與擔任國賓車隊
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及執行緊急勤務之公路警察所專用之機器腳踏車,不受
前項限制。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或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特定匝道、環
道、路段及其車道,禁止或限制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或限制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物品。


請問,你還要堅持[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嗎?

david_lin 2012-07-22 11:38 PM

引用:
作者漲 停
看你要全部比照國外 , 還是全部要認同中華民國的 .
講一半的要幹嘛 ?

我就說要比照國外可以 , 機車政策也比照國外 , 這時候你又要 ooxx
那就按照國內 , 機車就是汽車 .
我都可以 .


請問什是ooxx?????
不是你先舉例國外的嗎???

referee_c 2012-07-22 11:39 PM

引用:
作者漲 停
所以這篇需不需要宣導 , 當然要 ...
如同 semmy 說的 , 條文明明白白貼出來 , 讓大家都不用爭議 !

這可是你說的,你還有甚麼要說的嗎?

我想,無法辯駁的,你還是會選擇用一貫的忽略大法.

版兄 2012-07-22 11:45 PM

你連好話都看不懂
說你優良駕駛沒礙到人的情況下爭取路權把機車當汽車開有甚麼不對嗎?
騎車本來就不要常常切換車道比較安全

被害妄想症真的使人智商降低

referee_c 2012-07-22 11:49 PM

引用:
作者版兄
你連好話都看不懂
說你優良駕駛沒礙到人的情況下爭取路權把機車當汽車開有甚麼不對嗎?
騎車本來就不要常常切換車道比較安全

被害妄想症真的使人智商降低

我就覺得奇怪,他怎麼會那麼回你.

難道,真的是得了被害妄想症?

david_lin 2012-07-22 11:55 PM

引用:
作者漲 停
看你要全部比照國外 , 還是全部要認同中華民國的 .
講一半的要幹嘛 ?

我就說要比照國外可以 , 機車政策也比照國外 , 這時候你又要 ooxx
那就按照國內 , 機車就是汽車 .
我都可以 .


請問什是ooxx?????
不是你先舉例國外的嗎???

david_lin 2012-07-23 12:17 AM

引用:
作者漲 停
看你要全部比照國外 , 還是全部要認同中華民國的 .
講一半的要幹嘛 ?

我就說要比照國外可以 , 機車政策也比照國外 , 這時候你又要 ooxx
那就按照國內 , 機車就是汽車 .
我都可以 .


請解釋什是ooxx???
謝謝

semmy 2012-07-23 12:21 A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
真的嗎?
那請問以下所提的汽車,都包含機車在內嗎?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http://content.edu.tw/primary/traffic/tn_dg/law03.htm
當然不是,否則就不會有第十七條.
請問,你還要堅持[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嗎?

開宗明義就說『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建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下的子規定,所以這裡提到的機車,是550cc以上的機車。550cc以下的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這個母規定就已經禁止它上高速公路了

referee_c 2012-07-23 12:29 AM

引用:
作者semmy
開宗明義就說『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是建立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下的子規定,所以這裡提到的機車,是550cc以上的機車。550cc以下的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這個母規定就已經禁止它上高速公路了

所以我說,樓主所言[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的],肯定是錯的.

你不贊成我說的嗎?

sazabijiang 2012-07-23 12:35 AM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所以我說,樓主所言[只要是交通規則中談到的汽車,就是包含機車在內的],肯定是錯的.

你不贊成我說的嗎?


我倒是有不同的看法.
正因為法規裡把機車(摩托車, 機器腳踏車, 隨便啦)都視為汽車的一種,
所以才需要第十七條列出例外條款.

========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器腳踏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

比方說, 軍用汽車顯然算汽車對吧?
為什麼要有第二點例外條款?
不就是因為基於種種原因, 必須限制這類[汽車](或其使用狀況)的高速公路路權?

機器腳踏車同理.

如果機器腳踏車不被視為汽車, 那光是第一條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就很清楚定義, 高速公路只能給汽車用
那也不需要增加例外條款
不然豈不是脫褲子放屁?

所謂的例外條款, 就是原本條款中被一視同仁的東西
因為基於某些理由, 必須特別列出來排除.

所以例外條款的存在, 正好說明機車是汽車的一種(在交通法規中而言)

類似的例子, 闖紅燈被抓到就是違規並且要罰款
但如果是為了讓救護車先行通過
只要能舉證, 就免罰
但並不是因為讓救護車先行通過, 於是不存在闖紅燈的事實
闖紅燈的事實依然存在, 只是透過例外條款來免罰
這就是例外條款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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