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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看到的酒駕條文修正草案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67853)

ckcpro 2012-05-05 10:40 PM

這新的條文~太少~最好應該在加一倍.. :think: :stupefy:

小建 2012-05-05 10:51 PM

引用:
作者E.A.G.Y.O.O
不可能,我們不是美系的法律系統,沒辦法像美國將謀殺罪分級制,這樣才能酒駕以較低標的謀殺罪起訴求刑.

Wiki
法律體系

今統治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依之法律為大陸法系,以成文法(Statute Law)為法治基礎,與以判例法(Case Law)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

太過拘泥於法系,只會被法律思維綁住而難以突破!

法律,本質是為了約束人類社會行為而產生,而不是為了法律體系的存在而產生... 當人類社會產生變化時,就該因應調整。

目前酒駕肇事罰則已經拉出為185-3條...
若要把這條的罰則上綱到跟強盜殺人罪等同,亦沒有所謂的 "絕對不可以" 這種事,純看民情/民意能否接受而已。

許多法律相關人(非指您),往往就是被這樣的思維綁住而難有突破... :think:

E.A.G.Y.O.O 2012-05-05 11:04 PM

引用:
作者小建
許多法律相關人(非指您),往往就是被這樣的思維綁住而難有突破... :think:



我國死刑執行已經被洋人綁架,而且甚至由領導人親口承認,並指示法務系統逐步減少判決死刑,又怎麼可能突破在增加死刑條文上?

netor 2012-05-05 11:06 PM

引用:
作者小建
幫警察說句話... :think: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04/43873.htm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刑法第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拿刀傷人/殺人,刀沒收,開車傷人/殺人,車應該也要沒收吧,怎麼是保管幾天呢?

如果車沒收的話,酒駕會不會馬上減少?

coolheart 2012-05-05 11:08 PM

引用:
作者E.A.G.Y.O.O
我國死刑執行已經被洋人綁架,而且甚至由領導人親口承認,並指示法務系統逐步減少判決死刑,又怎麼可能突破在增加死刑條文上?


:fear: 驚! 下一個被洋人綁架的對象,會是酒駕嗎?
早說啦,台灣一直都是洋人的殖民地,從沒脫離過。 :think:

geminiprince 2012-05-05 11:08 PM

:shock: :shock: :shock: :shock: :shock:

酒駕....

當場查獲過量就地直接槍斃... 這樣好不好啊...

weirock 2012-05-05 11:15 PM

引用:
作者imhung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


有比較重沒錯~

惡蟲 2012-05-05 11:21 PM

引用:
作者netor

如果車沒收的話,酒駕會不會馬上減少?


你想的和我想的差不多。

基本上那些想要將酒駕重罰或是處死的想法,在我看來純粹是發洩情緒而已,對於實際上犯罪預防沒有什麼實效可言。

將車沒入有可能可以降低酒駕的數目,畢竟對於涉犯酒駕的人而言,有經濟能力再買一輛的只是少數而已,多數人被沒入一台車可以說是重大損失。

當然還需要有其他的方法來搭配,總之就是要讓酒駕者儘可能遠離動力車輛,既達到防止的效果也不會侵犯太大的人權。

dahone 2012-05-05 11:29 PM

現行警察查獲酒駕所得的積分太低,

所以都是有規畫防酒駕勤務才會去查,

只要把積分(只要送辦有判罰金就有積分)提高到等同查獲非法外勞,

相信每到晚上一堆餐廳、海產店附近必定有大批警察在攔檢,

若能配合沒入酒駕車輛等等的相關配套做法,

應該可以大幅降低酒駕的比例!

小建 2012-05-05 11:41 PM

引用:
作者netor
刑法第38條,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
拿刀傷人/殺人,刀沒收,開車傷人/殺人,車應該也要沒收吧,怎麼是保管幾天呢?

如果車沒收的話,酒駕會不會馬上減少?

記得好像是跟憲法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有抵觸關係!
但,我認為若針對維持社會秩序這條例外條款搭配,不見得不可行...

只是,這又牽涉到常喝酒的人也會對立委施壓不想通過這條的阻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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