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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手貼鹹濕性愛文 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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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這樣就被判拘役50天?實在是不太懂法官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shock: |
講故事就講故事
不要指名道姓貼照片 |
引用:
看原文好像有其他肉照的說~~~ :shy: :shy: |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50天我覺得法官算有情有意了(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黃拘役五十天。) 網路公佈姓名、照片,文字敘述 :shock: :shock: 民事不知要賠多少 :mad: |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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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所以自爆文沒真相也是應該的哩....
我以前就思考過這問題. 寫了嘛, 不能寫太白. 所以大部份不會用真名. 寫的口味太淡, 沒意思. (我不太信大部分人看自爆喜歡看普級的). 除非文筆絕佳的. (我上PCDVD這麼十年寫自爆我也只見過一兩位文筆算真正是好的). 真相嘛.. 我相信有的寫的真的想給. 不過終究利害關係衡量下, 絕大部分不能給. 以前網路告人(被告)風行之前有沒人記得很多自爆文, 現在卻寥寥無幾. 而且撰文的也大部份現在也很有在注意時間地點人名的替代. good? or bad? :shock: |
那女主角這樣算D嗎?還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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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馬子的懶叫還蠻大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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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解? :confused: 請解惑 |
看起來真的有一種吸引人的特質。
女主角也不是居心不良的騙他或害他,還在薪水有限的情況下送男主角萬元的靴子。 男主角陷的很深的樣子。雖說最後還是失去了, 但他經歷那樣激情的性及愛,很多人也許一輩子都遇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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