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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kuo 2011-08-08 06:09 PM

引用:
作者ktchen
說真的, 記錄自己跟女友的交往過程,
中間只有幾句親密行為的過程!

很正常吧?! 剛剛去阿丙的blog, 關於出庭那篇, 法官不爽的居然是"穴兄弟"這一句??!!

也太八股了吧??!!


因為這樣就被判拘役50天?實在是不太懂法官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shock:

藍色&憂鬱 2011-08-08 06:11 PM

講故事就講故事


不要指名道姓貼照片

四隻虎 2011-08-08 06:50 PM

引用:
作者cheese_man
文章還好,沒有很鹹濕呀...
照片也還好, 看起來滿年輕的,身材也不錯!!

引言請小心!


看原文好像有其他肉照的說~~~ :shy: :shy:

kkzzy 2011-08-08 07:09 PM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 (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50天我覺得法官算有情有意了(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黃拘役五十天。)
網路公佈姓名、照片,文字敘述 :shock: :shock:
民事不知要賠多少 :mad:

原千尋 2011-08-08 07:28 PM

閱~~~~~~~~~~~~~~~~~~~~~~~~~

慕凡 2011-08-08 07:29 PM

嗯...
 
所以自爆文沒真相也是應該的哩....

我以前就思考過這問題.

寫了嘛, 不能寫太白. 所以大部份不會用真名.

寫的口味太淡, 沒意思. (我不太信大部分人看自爆喜歡看普級的). 除非文筆絕佳的. (我上PCDVD這麼十年寫自爆我也只見過一兩位文筆算真正是好的).

真相嘛.. 我相信有的寫的真的想給. 不過終究利害關係衡量下, 絕大部分不能給.

以前網路告人(被告)風行之前有沒人記得很多自爆文, 現在卻寥寥無幾. 而且撰文的也大部份現在也很有在注意時間地點人名的替代.

good?

or bad?


:shock:

芝風 2011-08-08 08:15 PM

那女主角這樣算D嗎?還是E?


qazxcvb 2011-08-08 11:07 PM

那馬子的懶叫還蠻大支的
          

起秋伯 2011-08-08 11:19 PM

引用:
作者qazxcvb
那馬子的懶叫還蠻大支的
          


不解? :confused:
請解惑

deef 2011-08-08 11:38 PM

看起來真的有一種吸引人的特質。

女主角也不是居心不良的騙他或害他,還在薪水有限的情況下送男主角萬元的靴子。

男主角陷的很深的樣子。雖說最後還是失去了,

但他經歷那樣激情的性及愛,很多人也許一輩子都遇不到。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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