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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贊成 回診單看報告需要付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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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電視上有說平均一個醫生對付一個病人不需要幾分鐘就搞定 或許七八年的學習和爾後數十年的實戰經驗讓醫師能如此之神 但我是覺得在做法上或許可以再漂亮一點 或許小建兄就是在講這個 就像我去剪頭髮 就算我只是修一修而已 我覺得老闆也會刻意把時間拉長而且比照剪一顆全新的頭來做 所以後來我付錢的時候就不會覺得有落差 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看法 我以前去開刀醫生都不鼓勵我住院 現在都會鼓勵我住院還說要再觀察一下 我想其實他們也在思考要怎麼賺更多錢吧 |
突然覺的醫生還蠻受社會尊重的, 要是同樣的發生在其他行業大楖會被砲吧
汽車業如果像醫界: 消費者: 做定期保養 業者: 請先付掛號費 100 一天後 消費者: 我要拿車 業者: 請先付掛號費 100 消費者付錢 業者: 引擎有 xxx 問題, bla,bla,bla....... 電腦業如果像醫界: 消費者: 對不起電腦壞了, 不開機 業者: 掛號費 100 .... 數分後 業者: 檢測好了, 因為中毒, 請二天後來拿 二天後 業者: 掛號費 100 消費者: #%@#$@# 然後拿回電腦 當然各行業都不同, 其實不能這麼比的, 但醫生真的還蠻有社會地位的 :shy: :shy: |
引用:
1. 我生病去A醫院給A醫生檢查該病症, 醫生並說要抽血, 下次回診純看驗血報告:我不認為還需要收錢! 2. 我生病去A醫院給A醫生檢查, 醫生並說要抽血... 但我又為了安心或其他理由拿該報告去給B醫院的B醫生解答解說:我認為B醫院&醫生絕對有100%合理的理由! 希望這兩個例子能讓您清楚, 小弟並非質疑或否定醫師的專業價值! 因為服務是有價的, 就連小弟幫客人做XPC清潔 "服務" 也是公開表明是有價得收費的... 但是, 一個是同一次的醫療行為附帶看&解說結果; 一個是給不同醫院醫師的解說需求... 這樣舉例, 應該夠清楚了才是?! :ase |
引用:
我沒有說你否定醫師專業,我只是覺得,所謂純看那只是我們覺得好像很單純看一下,但實際上並不是那樣 而且你兩個案例基本上是一樣的,只是服務者不同,我不太懂為什麼B醫生你就願意付費,同樣幫你看又幫你解說的A醫生你卻不願意付費 同樣都是解說,為什麼第一個案例你就要認為是應該免費附送的?您是認為這是一整套的嗎?那就是回到我之前問的,一個疾病可以很簡單地分成好幾個部分嗎? |
這幾天人不舒服不能參與討論...
但我簡單的說下我的想法 會去醫院進行檢驗當然就是因為醫生懷疑我可能有某些病痛影響 於是要求我進行血液檢驗,而不像是上面網友所說的 看這份報告 各種數據綜合起來會有多種可能性 假設我去檢驗愛滋好了,我今天付費去做檢驗了 回診之後 報告的結果不就是一番兩瞪眼 陰性或陽性 那麼這樣單純的只看檢驗報告是否需要收費? 另外有各問題在於 因為我睡眠狀況不太好,醫生要我自費做睡眠心理檢驗 但這個所謂的"自費"是否只是進行檢驗的部分 要看這份報告是否我還需要再付費一次呢? |
不能編輯了..只好另外再回一次
單回診看報告是否該收費 記得衛生署有解釋過 如果單看報告無任何處置的話,衛生署是認為不該收費 因為報告的解讀實際上應該是包含在上一次門診的費用之中 |
引用:
我認為只要是醫師幫你解讀,就是一種醫療處置了 但我也同意這應該是一個灰色地帶,的確像是小建大所說應該檢討 |
引用:
問題是健檢又不是做免費的.... 一個獨立療程卻幾乎需要2次的掛號費 ,相對比其他療程就像被扒了2層皮.... |
引用:
你確定? 回診看檢查報告,掛號費收取問題 建檔時間:2009/09/29 09:29:14 更新日期:2009/09/29 09:30:29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為醫療法第21條所明定,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18日函釋規定:「…掛號費為醫療機構之行政管理費用,不屬於醫療法第21條所稱之醫療費用,其由醫療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收費,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又在該價格參考上限內,醫療機構仍應有相當競爭空間,得自行審酌經營成本決定掛號費,不得有合意決定掛號費之行為…」。因此,目前對於掛號費之收取,係由醫療機構自行訂定標準收費,不需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對於民眾至醫院就診,經醫師指示隔(它)日到院作檢查(驗)或因回診看檢查(驗)報告,醫院還要再收取掛號費乙事,行政院衛生署表示,尚難謂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惟為便利民眾就醫、減少其至醫院就診之負擔,針對隔(它)日到院作檢查(驗)者,前已由該署於98年4月8日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建議所轄醫院對於無法於就診當日完成檢查、並另行安排於其他時間到院檢查之民眾,檢查當日免再收取掛號費用在案。另有關回診看檢查(驗)報告,醫院是否得收取掛號費乙節,因回診看檢查(驗)報告,除涉及醫院需調閱病歷等之行政成本外,且醫師對於報告結果尚需予專業之判斷及治療之責任,另醫師看診尚涉及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說明之義務,爰醫院收取掛號費,該署表示尚非不合理,且並未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惟針對若干屬追蹤性質之常規性檢查或檢驗,則建議醫療機構可配合回診複查之時間,妥適安排,以減少民眾單為看報告之回診支付掛號費用。 至病人並未看診且如僅係擬自行回醫院調閱病歷瞭解檢查(驗)之結果,則該署表示,為利其知的權利及減少其就診負擔,將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建議所轄醫院提供其調閱病歷瞭解檢查(驗)結果之服務,並免再收取和掛號費同屬行政管理費用之「病歷調閱費用」。另該署併將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建議所轄醫院能免費提供病人主動電話瞭解其檢查(驗)結果之服務,且對於病人檢查(驗)之結果均屬正常,而醫院能主動提供告知病人,避免其需再複診之服務者,將研議列入醫院評鑑,予以鼓勵。 http://www.doh.gov.tw/CHT2006/DM/DM...l_no=2&doc_no=7 簡單來說就是看報告收不收掛號費醫院可依自己的成本來做考量 我衛生署管不到也不想管 所以別拿這個問題來煩我 :laugh: |
引用:
well 看來衛生署的答案出來了 我看也沒啥好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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